《梦溪笔谈》官政--盐钞法


【原文】 陕西颗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 (1) 。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 (2) ,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胜数,至此悉免。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 (3) ,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

【注释】

(1)务:机构名称。宋代管理贸易及税收的机构均称“务”,州县皆置。 (2)范祥(?—1060):字晋公,邠州三水(今陕西旬邑)人。庆历八年(1048),以提点陕西路刑狱兼制置解盐首次推行盐钞法。嘉祐中曾总领盐事。 (3)都盐院:专掌以解州池盐供应京师及京东诸州并出卖。

【译文】

陕西的颗盐,过去的办法是官府自行组织搬运,设置专门的务购进和出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创为钞法,使商人到边境州郡纳钱四贯八百,即售予一帖盐钞,到解州盐池换取食盐二百斤,任由他们私自贩卖,以收入的钞钱充实边塞的费用,同时省去了数十个郡县搬运食盐的劳苦。往日辇运拉车的牛和驴,每年因为盐运役使而死者达上万头,因为国家食盐专卖而犯禁抵罪的人不可胜数,这些情况至行钞法而都得以避免。钞法实行既久,盐价时有高低,又于京师设置都盐院,由陕西转运司自行派遣官员主持供应出卖事务。京师的食盐,如果每斤卖不到三十五钱,就敛藏入库而不发卖,以使盐价上涨;如果超过了四十钱,就大批发放库存的食盐,以抑制商人的暴利,使盐价保持稳定。而盐钞的发放是有定额的,推行数十年,国家至今赖以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