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评传》第07章 墨子的逻辑学体系


一、墨子逻辑学的特点和贡献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在人类的智力和知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然会对认识过程中思维活动的本身进行反思,探讨思维所应有的形式及其固有的规律。人类三个古老的民族(印度、中国、希腊)几乎在相同的历史阶段(约在公元前5 至3 世纪)各自独立创建了自己的逻辑学说。古印度的因明学,古希腊的形式逻辑,中国先秦时代的墨辩逻辑,虽然由于民族文化环境的限制,具体民族语言的差异,有其各自的民族特点,即各自有自己特有的术语和体系结构,各自研究、应用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是,三者对逻辑的规定、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的认识大致是一致的,三者表述互相对应,因而可参照互解。

如果说,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法为核心的古希腊的逻辑学更注重推理过程的公式化和形式化,更强调逻辑系统的形式主义和固有格式,古印度的因明学更注重对推理过程类比的仔细分析,那末墨子在《墨辩》6 篇(包括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小取)所建立的逻辑学体系更注重于思维形式和具体内容的结合,更注重为论辩的实际需要服务。墨子的逻辑学既揭示了形式逻辑的某些共同形式,又有自己的体系构成。

(一)在论战实践中形成的逻辑思想墨子及其学派是代表小生产劳动者利益的。庶民阶层在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时期正在为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而斗争,作为他们的思想代表墨子及其学派也正在和儒学的对立和斗争中发展壮大。在思想、理论斗争的领域中,论辩术具有重要的作用。孔子、墨子都己注意到这点,在授徒时都专门教授语言和论辩。孔子的弟子宰我、子贡是此科的杰出者:“言语:宰我、子贡”。①墨子告诫弟子要“辩于言谈,博乎道术”,②墨子的后学中有一派专学、专长论辩,所谓“能谈辩者谈辩”。③在论战中,墨子一方面为了使自己的论证、说理更加严密,做到有根有据,使其更有说服力从而注意到对论说方法、规则的研究,讲究论证、推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紧迫的现实斗争又使墨子不可能象一个书斋里的学者静心研究思维形式,论证规则和推理方法,构造一个系统的形式化的逻辑体系。再则,墨子是一个强调以实践应用为主,言用于行,言行合一的学者。所以,墨子对思维形式、推理方法、论证规则的研究更强调它们为现实的理论斗争服务。由于论战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伦理、道德、科技等具体学科,因而墨子在分析、阐明思维逻辑的形式、方法、规律时往往以这些具体学科的具体问题作为例子和内容。也就是说,墨子的逻辑学是和墨子的政治、经济、伦理、科技等具体学科的认识和知识交织在一起。

墨子提出“论求群言之比”,其目的就是为了“摹略万物之然”。①“论求群言之比”是指如何构成逻辑的名、辞、说,即如何用准确的词语来表达概念,如何用适当的谓词来表达判断,如何用适当的推理方法和法则来表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墨子并不囿于如何研究思维形式的固定化和公式化, 而是要求思维的逻辑形式直接为思维的具体内容服务,即要求“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关于逻辑学的这个法则是和他重实践的经验论相一致的。墨子认为,自然万物的存在、变化有其然和其所以然。人们在实践中得到了关于自然事物的各种经验知识,然后通过思维的抽象形成了概念、判断,认识了个别事物的具体规定性,再进一步用逻辑的推理,使各个个别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得到了揭示和说明。这个认识过程,墨子认为就是用“群言之比”的名、辞、说来摹拟、概括自然万物的其然和其所以然的过程。因而,墨子在论战过程中,无论是批驳对方的论点,还是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时,都强调求故,求因,求物之所以然,都必须尊循“摹略万物之然”这一基本原则。这样,墨子在论战实践中形成的逻辑学体系具有鲜明的实用特点。虽然,从形式的系统、完整方面来看,墨辩逻辑不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古印度的因明学严密、精细。但是,墨子强调思维的逻辑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每一种思维形式必须紧密联系论辩的具体内容,即强调在思维的逻辑之外存在客观真理,而思维的逻辑只是人们获得对这些客观真理认识的工具。这一特点正是墨子逻辑学的长处。由此,在《墨子·小取》篇中,墨子开宗明义,明确提出了墨辩逻辑的六大任务。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①这里,墨子将明是非,审治乱,别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作为墨辩逻辑的目的。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②“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③争彼就是讨论认识对象的是非问题,是是是,非是非,确定此是彼非或彼是此非,这正是论辩的任务和目的。墨子反对以非为是,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诡辩术。例如,墨子在《墨子·兼爱》篇中,首先明确区分了“兼”与“别”的差别,确定了各自的规定性,然后论证了“兼”之所以为是,“别”之所以为非的道理,最后得出了兼以易别的结论。这个明“兼”别之是非的论辩过程,正是“明是非”的一个典型例子。

墨子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动荡的乱世,探索治国安邦的方略和措施成为各派思想家的热门话题。墨子是一个以救世济民为己任的思想家,因而国家的治乱,百姓的安危是墨子极为注重的问题。墨子应用逻辑的武器,分析治、乱之根源,论证去乱致治的原则。墨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论证了,兼相爱,别相恶是治国安民的根本措施。“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之身若其身,谁贼?..视人之家若其家,谁乱?视人之国若其国,谁攻?”① 在认识外界事物的科学活动中,同异之分是获取经验知识的第一步。大小、颜色、重量等外观同异,结构、质地的同异都是正确认识事物本质的根据。在《墨子·经上》篇中,墨子具体规定了四种同和四种异,“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在《墨子·大取》篇中,又进一步把同分为十种:重同、具同、连同、丘同、鲋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对事物表象的分析和分类,为对事物的科学定义奠定了基础。例如,墨子关于时间、空间、点、线、面、体、有穷、无穷的定义,正是墨子别同异认识活动的结果。“穷,或不容尺,有穷;莫不容尺,无穷也。”②如果一个区域到了一定程度,不能再容纳哪怕是一条线的东西,则这种区域就称之为有穷(有限)。如果一个区域在任何程度永远可以容纳哪怕是一条线的东西,则这种区域就称之为无穷(无限)。这里,墨子是用严格定义的形式确定了有穷和无穷各自的同一性以及彼此之间的互 异性。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剧变,旧有的名实关系相分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名实相怨”已成为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老子主张“无名”,因为他认为,实本身也是一种飘忽而过的虚幻。人为制定的各种名也就没有什么现实的意义,所以“无名”才是真实的名。孔子主张“正名”,即强调用名来正实,要求新实来服从旧名。墨子则不然,他主张“取实予名”,“举名以实”,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名实相耦。利害关系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墨子将这个小至日常生活,大至国家治乱的问题,上升到理论认识的高度,运用逻辑手段、论证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墨子首先对利与害分别下了定义。“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①对一件具体的事,一项具体的活动,往往是利与害交杂在一起,墨子提出用“权”来衡量利、害之间的大小。然后,根据利大或害大,来判定其是利,还是害。“欲正,权利;恶正,权害。”②“权者两而勿偏”,③“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④所以墨子说的权是为处利害,而不是为明是非。例如,“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⑤遇见强盗,断指以存命。这是以小害避大害,就是取利。又如“今谓人曰:‘予子冠履而断子之手足,不为乐乎?’必不为。何则冠履不若手足之贵也。”⑥不为得帽子、鞋子之类的小利,而受断手足之大害,这也是一种利。墨子关于利害得失的推断和论证都是以关于“利”与“害”的定义规定及利害得失之大小的判定为根据的。

无论是在生活实践中,还是在认识过程中,总会碰到一些疑难问题,使人难以决断。对这类或此或彼的猜测,亦是一种认识手段,所谓“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①墨子从疑其然的角度来检验一个判断正误与否,“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②墨子又具体地将疑的思维方法分为四种,“疑,说在逢、循、遇、过。”③“疑。逢为务则士,为牛庐者夏寒,逢也。举之则轻,废之则重,非有力也;柿从削,非巧也,若石羽循也。斗者之敝也,以饮酒若以日中,是不可知也,遇也。

智与,以已为然也与?过也。”④逢是“逢见”的疑,是对看到事物的一种假定性的猜测。例如,看到做牛棚的人,就猜测是为牛夏天取凉。循是“循因”的疑,根据事物的不同状态,猜测造成这不同状态的真实原因。例如,斧斤削木,猜是木匠有技巧,实是顺木纹而削之故,就象羽毛举之轻盈,石头坠地沉重一样,都是因势而成。遇是“偶遇”的疑,对偶然碰到的事物,猜测其所以如此。例如,看到斗殴之人,或疑他是因为喝酒,或疑他是因为在市场里争吵所致。过是“过去”的疑,对过去所经历、认识的经验是真还是假的一种怀疑。例如,对已往的事情是真正知道、认识了呢?还是自以为是。在墨子看来,怀疑分析有助于认识得出正确的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墨子在论战中形成的逻辑学,一方面是对大量实际问题的论证、辩驳,提炼出各种思维的逻辑方法;另一方面又将这些逻辑方法应用于各种实际问题的分析、论证和推理。起于用,归于用,这是墨子逻辑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

(二)墨子逻辑学的贡献逻辑的产生是人们对思维本身研究的结果,也就是人们开始意识到,思 维形式对思维内容正确而有效的表达具有重要的作用,思维形式本身也有其固有的规律性。中国古代逻辑发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当时诸子私学兴起,社会剧变,众多的社会问题成为各派思想家争鸣辩驳的课题。其中,名实关系直接影响到彼此的理论争论,所以名言辩说的技巧和形式受到思想家们的重视。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目的开始研究有关的名言辩说,中国古代逻辑是和正名的认识论问题相始终。它所说的“名言”、“形名”、“审分”是直接和社会的伦理规范、政治法则相结合,思维的逻辑基本上是为政治、伦理的现实内容服务。这样,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往往会受制于伦理规范和政治法则。《汉书·艺文志》说:“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这段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古代逻辑发生的根源。社会政治和伦理的现实需要用一定的理论语言加以表述,而理论语言的合理运用又需要概念、定义、判断等逻辑手段。所以,正名是为了顺言,顺言是为了成事。成事的现实需要制约了名言辩说形式的发展。中国古代逻辑关于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研究是受政治、伦理内容限制的。关于这一点,荀子明确地指出:“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法先王,顺礼义,党学者,然而不好言,不乐言,则必非诚士也。故君子之于言也,志好之,行安之,乐言之,故君子必辩。”①“辩说譬喻,齐给便利而不顺利义,谓之奸说。..言无用而辩,辩不惠而察,治之大殃也。..言辩而逆,古之大禁也。”②他们认为,逻辑上的名言辩说必须符合“法先王”的政治原则和“顺礼义”的伦理规范。凡是不合先王、礼义的一切辩说,再言之有理有据也都是属于诡辩奸说之列。主观上的伦理活动,抽象的政治法则决定了名言辩说内容是否合理,进而判定名言辩说的形式是否适当。名言辩说的内容、形式合理与否和封建的礼义规范混为一谈。

中国古代逻辑强调正名审分。正名审分的理论是一种政治逻辑,它从正名审分的角度谈了施政治国的思想方法。《管子·入国》篇说:“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管子·心术》篇进一步指出:“有名则治,无名则乱,乱之在名。”韩非子强调名言与事功相一致,这是统治者掌握刑名法术,审验符契,赏罚断事的条件和思想基础。“有言者自为名自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君乃无事焉。”③“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④这种参验审定的逻辑思维方法,要求控名责实,因实定名,形名参同。它对名言辩说的形式并不注重,也不追求任何单纯的辩知技巧,它要求的是实用,是能为治国施政所用。它将社会政治实践的需要作为其基本目的,所谓“形名大道,无用智巧”。⑤关于“正名审分”的逻辑思维,孔子曾有一段理论总结:“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 礼乐刑法,贤孝治乱,秩序名分等社会政治内容规定了名言辩说的表现形式。

正名的政治逻辑就是要以封建统治阶级的名分为标准,因而在“设辞断事”,用语言来表述具体内容时,遣词造句必须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等级名分,一些词语、名称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限制,使正名、顺意达到守分的目的。

中国古代逻辑出现用政治逻辑代替关于思维形式和规律一般逻辑学研究的倾向。“政正以正名”是中国古代逻辑的又一特点。《吕氏春秋·审分》说:

“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己,故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 无使放悖。夫名多不当其实,而事多不当其用者,故人主不可以不审名分也。”从政治实践的需要和应用出发,按实审名,听言察类,名当其实,事当其用,论证名实的重要性,注重名言表述的名分规定的思维倾向,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和儒学重伦理规范的名言和“政正以正名”的政治逻辑相反,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提倡忘名忘言。他们认为,用语言文字不能表达对事物的真实认识,名言和名分的表述形式是虚幻不可靠的,是感官和思维受蒙骗的结果。

所以,名言辩说完全没有意义。真正能领悟道的真谛,既不是感受的实践,也不是理性的逻辑,而是主体意念的虚静,无思无欲,直接领悟和道直接合一。所以,任何有限的语言表达只能妨碍对道的认识,“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①“知者不言,言者不知。”②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墨子是自觉地认识到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规律的重要性。也将思维形式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第一个写出具有体系的逻辑学说——《墨辩》六篇: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小取。虽然墨子强调“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但是墨子也将“群言之比”的辩说形式和“万物之然”的辩说内容相区分。墨子认为,对辩说形式的研究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表达辩说内容,也有助于驳斥诡辩,使辩说更具有说服力,使人感到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墨辩》六篇各有所重,分别论述了关于思维形式(例如概念、判断、推理)、思维规律(例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思维方法(例如归纳、演绎、类比)的认识。《经上》篇和《经说上》篇主要是给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定义,并对它们作了解说。《经下》篇和《经说下》篇论及了命题和定理及一些思维规律。《大取》篇着重谈了逻辑推理和判断的基本组织形式。《小取》篇总结了墨辩逻辑,说明了逻辑的作用,逻辑形式和逻辑方法的意义。从《墨辩》六篇的总体结构来看,墨子已经明确制定了概念、判断、推理3 种基本的逻辑思维形式,并阐明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墨子并具体论述了概念的本质、划分和作用,阐述了判断的实质、类型及其相互关系,提出了推理的三个范畴和各种推理、论证的具体形式,总结了归纳、演绎等逻辑方法,揭示了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内容。凡此等等,都可说明墨子逻辑一个由基本概念和范畴所构成,以思维形式和规律为对象、内容的逻辑学体系。《墨辩》六篇是墨子逻辑学的专著。

墨子逻辑学不仅是先秦时代逻辑学发展的一个杰出成果,同时为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这种奠基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明确将“论求群言之比”的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划分开来,将思维形式作为逻辑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这是逻辑学得以成为一门学科,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使思维本身的固有形式和逻辑规律得到系统的揭示成为可能。墨子同时又强调思维形式的研究必须和思维的具体内容相结合,为思维内容服务。

其二,墨子关于名实、同异的认识为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提示了两个重要原则。取实予名,举名拟实,名实对应,强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与认识对象的本质和表象相合,进而要求思维的形式有助于思维内容的表达,使其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墨子关于同异分类的原则,是从事物的自我同一性及与他事物的互异性,对大千世界的事物进行分类,从而使认识对象有了确定的划分,使认识活动有了确定的目标。

其三,墨子的逻辑学强调在论辩中,名言辩说必须严格区分真理和谬误,论证和诡辩之间的区别。论证、推理要求“以说出故”,要求论证推理的过程具有充足的理由,要求揭示结果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使逻辑论证、推理的因果关系体现得更充分,不致陷于诡辩。

其四,墨子逻辑注重从概念的内涵规定作为事物同异分类标准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实用意义。在论战中,以概念的内涵分析为基础辩说论证,使论辩不致因偷换概念而成诡辩。这种论辩方法可避免纯粹的概念游戏或无目的,无内容,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诡辩,使论辩具有确定的对象和具体的内容。

虽然,由于民族文化环境的不同,民族语言的制约,各自社会的不同需要,墨子的逻辑学在思维形式和规律的系统化,在推理形式结构的精细化方面不如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和古印度的因明学。例如,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已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体系。亚里士多德关于范畴和命题的制定也是较为严密和完善的。亚里士多德关于命题之间逻辑关系的认识是合乎形式逻辑法则的。亚里士多德已经相当明确和清楚地表述了关于思维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亚里士多德总结了简单枚举法和完全归纳法两种归纳法形式。凡此种种,从思维逻辑的形式化和公式化看来,墨子的逻辑学是弱了一点,但从总的逻辑体系的水平来看,墨子的逻辑学并不比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古印度的因明学逊色。

墨子逻辑学同古印度的因明学、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一样都已论及了概念、判断、推理3 种思维形式,揭示了矛盾律、排中律等思维规律的内容及其应用,总结了归纳、演绎、类比等逻辑方法及其应用。他们都以此构成了各自的逻辑体系,都揭示了人类思维的共同特征和逻辑规律,只不过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如墨子的逻辑学注重概念,亚里士多德侧重于命题,古印度的因明学强调推理。三者所揭示的推理形式大体是相同的,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沈有鼎将这三种逻辑的推理学说作了比较研究:

① 宗——声是无常。(所立之辞、结论。)因——声有所作性故。(故、小前提。“辞以故生”。)喻体——凡所作皆无常。(理、大前提。“辞以理长”。演绎推论。)喻依、合——如瓶。瓶有所作性,瓶是无常。声有所作性,声亦无常。

(类。“辞以类行”。类比推论。)当然,沈有鼎的这种比较倘有商榷之处,例如,故不完全等于小前提,理也并完全是大前提。但是,沈有鼎的比较研究表明,这三种逻辑的推理学说有其相通之处,可互相参验。古印度的因明学强调因果关系中因的主导作用,古因明的五分作法对喻体(大前提)作了进一步的理论限定,其一方面是喻依的抽象、概括,另一方面是正因规则的要求。这是古印度因明学的长处。亚里士多德更注重分析,更注重演绎推理的形式结构,而墨子更重视类在推理中的作用,“以类予,以类取”的逻辑方法正是以“以类行”为基础的。

这三种逻辑学体系的同、异比较,说明墨子逻辑学作为一个逻辑体系不仅是对中国古代逻辑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同时,具有独创理论见解的墨子逻辑学是可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古印度的因明学相媲美,可与之并列为形式逻辑的世界三大源流。

二、墨子逻辑学体系的结构晋朝鲁胜在其《墨辩注叙》中首先指出:“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墨辩》有上、下经,经各有说,与其书众篇连第,故独存。”① 鲁胜这个论断说明,他认为墨子的辩学已有自己的体系,并以经、说相连,说明了墨子辩学的结构。在清末墨学第二次复兴时,孙治让对《墨子》一书“研校十年,略识旨要”,写下了力作《墨子閒诂》。他在了解西方的形式逻辑,印度的因明学之后,感到墨子的辩学可与它们相通,认为墨子的辩学有其体系结构。“尝谓《墨经》揭举精理,引而不发,为周名家言之宗。窃疑其必有微言大义,如欧士亚里大德勒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②以后的治墨学者对墨子辩学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承认墨子逻辑已成体系,有其结构。但墨子的逻辑学体系结构具体如何,仍是见仁见智。一种看法,是用形式逻辑和印明学的框架来解释墨子逻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墨子逻辑学有其特有的结构体系。

既然墨子的辩学已经自觉地将思维形式、方法、规律作为认识和研究的对象,那么,墨子关于思维形式、方法规律的认识成果应当是和西方的形式逻辑、印度的因明学相通的,因为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是有其普遍性的。

另一方面,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诸如文化环境、语言形式、现实需要的影响,墨子逻辑学有其本身的特点。例如,强调思维的某一种形式,推理论证有其自己的格式,对思维规律和悻论等逻辑形式有自己的认识和表述方式。

所以,在论述墨子逻辑学的结构时,必须顾及到这两个方面。

(一)墨子逻辑的名、辞、说墨子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①墨子用名、辞、说三种思维形式来揭示论辩过程的思维程序。在论辩中,概念是最基本的,它反映了论证对象的特征,概念是用词项来表达的。概念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依附于词语。判断是断定事物情况的思维形式,它是由语句来表达的,判断的形成与存在要依附于语句。每一语句是由表达概念的词项所构成的。推理是关于判断前后关系的一种思维形式,它是由按一定文法关系联结的语句集合表达的。墨子用名来表示概念或表达概念的词项,用辞来表示判断,用说来表示推理。墨子已认识到概念、判断、推理是逻辑思维的基本形式。

墨子提出的名有两重含义。名既是反映事物对象的概念,是思维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表达概念的词项,是思维内容的表述形式。墨子说:“以名举实”,“举,拟实也。”②“告以之名,举彼实也。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诸名者也。名若画虎也。言也谓,言由名致也。”③“言,出举也。”④ “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①墨子首先肯定了概念——名是用来反映客观事实的,是用语言形式来摹拟,抽象客观事物的基本特征。客观事实也只有借助于概念,其本质才能被揭示出来,为人们所正确认识。概念必须和事实相符,达到“名实耦”,否则,这种概念——名就没有举实,而是“不可以知异”的“狂举”,就是失实的“或名”,“或,过名也,说在实。”②其次,墨子认为,概念是用词语形式表述,是可以用声音来表达的,一种有组织的语言。词语作为一种表征形式,就可以通过文字或交谈的途径,成为思想交流的基本单位。墨子还强调了名和实不同的对应关 系。例如,异名同实,“二名一实,重同也”。③狗和犬是异名反映同一实,所以,知狗就是知犬,杀狗就是杀犬。也会有同名异实,一个词语反映了不同的实,“为丽不必丽,为暴不必暴,..为非以人,是不为非。若为夫勇,不为夫勇。”④附丽的不等于美丽,做恶的不一定暴露,被人强迫和自觉做坏事有区别,有人当战士勇敢,当丈夫却未必。所以,丽、暴、为非,夫都是同一个词语反映了不同的实。墨子告诫,在思想交流中必须注意异名同实,同实异名的情况。词语与概念对应的多样性,说明不能用词语来混淆概念的本质或差异。名作为词语形式,大家都认同了。名作为概念内容,必须反映事物、对象的本质规定,使人们的思想和交流有真实的内容。例如画虎,画家把主观意识中虎的形象表现在画面上。画面上的虎既表现了真实虎的内容,又作为一种虎的艺术形式为大家所接受。

墨子逻辑对概念——名的研究以“取实予名”为基本出发点,从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分析了概念的存在及其相互关系。例如,“梦,卧而以为然也”,①就是从其内涵本质的规定上,反映了认识对象的存在状态。“久,弥异时也。”②就是从其外延范围的规定上,说明了认识对象的存在界限。攻和诛其内涵规定不同,但有联系。马和白马其内涵规定有联系,但存在差异。下面举例子以进一步的说明:

概念的内涵定义以揭示事物对象的本质特征为主要内容,以举实来正名。

“中,同长也。”③“中。心自是往相若也。”④墨子提出的“中”名,用几何学的观点看,就是对称中心的概念,它反映了对称几何体中的某一点到各相应边界的长度相等这一几何特征。如果某一点符合这一条件,那么它就是对称中心。圆是一种对称的几何体,圆心到圆周的长度(即半径)处处相等,圆心就是对称中心,即墨子所说的“中”名,“圆,一中同长也。”⑤墨子确定的中名、圆名,都是从本质上反映了客观存在的几何体的实际状况。它们形成于对这些几何体几何特征反复观测的实践中,是以这些几何体确实存在的这些几何特征为基础的,即中名、圆名来之于中实、圆实。墨子提出的中名、圆名也从本质特点上反映了中实、圆实的几何含义。

墨子不仅强调了内涵定义对正名、举实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很重视从外延的角度对概念进行划分,使概念表征得更为明显,这对正名、举实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名:达、类、私。”①“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②达名指一切事物,外延最大,类名是指具有某种属性的这种事物,外延比达名小。私名是指个别存在的单独事物,外延比类名小。又如“知:

闻、说、亲、名实、合、为。”③“传授之,闻也;方不,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④墨子根据知识的来源,即从知识的外延将概念——知名作了划分。由间接从他人得来的知识称为闻知;由按逻辑推理得来的知识称为说知;由亲自用自己的各种感官得来的知识称为亲知;由只从名谓称呼得来的知识称为名知;由从具体事物得来的知识称为实知;由从名称和事实相耦合得来的知识称为合知;由从实践得来的知识称为为知。

客观存在的事物或现象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着有机的相互联系,因而作为以实为基础,反映实的各种名也就作为逻辑认识之网上的一个纽结,彼此间产生了有机的联系。从单个孤立的概念到相互联系的概念。墨子关于 “撄”、“仳”、“次”这3个概念的形成就是一个例子。

“撄,相得也。”①“撄。尺与尺不俱尽,端与端俱尽,尺与端或尽或不尽,坚白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②.. “仳,有以相撄,有不相撄也。”③.. “次,无间而不相撄也。”④.. 这3条经文都是按顺序排列的。墨子先对几何学(线与线,点与点,线与点,体与体)、物理学(物体的各种物质属性)中各种撄的现象(有的相交,有的重合,有的同属一个物体中的不同物理性质)的分析比较,对撄这个概念作了一个本质的规定:“撄,相得也。”相得就是相交,相遇的意思,从几何学的角度看,就是几何图形的相互重叠。各种经验材料中关于撄的感性认识都结晶到关于撄的科学概念的规定中去。墨子这个撄名是取之于几何现象、物理现象中的撄之实,而不是先杜撰撄名之内涵,然后去正客观之实。

“仳”,墨子指的是比较之比。在几何学中可用相交重叠的方法来比较几何形体的长度、大小,即用有以相撄的方法来仙。这种比较的结果就相当直观。也可用不相交重叠的方法,例如用计算长度、面积、体积的方法来比较几何形体的长度、大小,即可用有不相撄的方法来解决。用相撄不相撄的办法来比较,必须是有限物体才有意义。如果是无限物体,则无论是相撄还是不相撄都无法进行比较。

“次”表示几何物体的位置关系,即几个几何体相接于点或一条线,但它们之间并没有相互重叠的部分,但也没有任何空隙,即无间“次无厚而后可”。①无厚就是没有相互重叠的部分,厚表示有体积的几何体。这是用“次”名来反映几何图形不相撄而又无间的客观事实。

墨子用撄、仳、次3个名来表示3种几何关系。撄、仳、次这3个概念都和撄这种几何关系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而撄、仳、次这3个名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关系。

概念的相互联系还包括概念的属种关系。墨子认为,属概念是兼含有种概念的,具有种概念的共同性。例如,“牛马之非牛,与可未可,说在兼。”②“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③牛是一个种概念,马是一个种概念,牛马作为一个属概念包含了牛和马两种种概念的共同性。所以,牛是牛,马是马,而牛马既不是牛,也不是马的认识就不难理解了。

墨子关于概念的内涵定义也有个逐步深入的认识。例如,在《墨子·经上》篇,墨子定义力为“形之所以奋也。”墨子是将力理解为能使物体运动的一种原因。《墨子·经说上》篇的有关条文对此作了一个形象的解释:“力。

重之谓,下与重,奋也。”物体自由落下,是由于物体自重的原因。当然,墨子还没有认识重力问题,只是认为物体自由下落和物体本身的重量有关。

在《墨子·经下》篇中,墨子对力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分析和规定,“负而不挠,说在胜”,“挈与收反,说在薄”,“推之必往”。墨子从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形式和相互关系,更深一层地揭示了力的本质属性。

古汉语中,辞的字义有判断的意思,《说文》云:“辞,讼也。从辛,犹理辜也。”《周易·系辞上》说:“辩吉凶者存乎辞”,“系辞焉从断其吉凶”。辞在墨子看来是一种表征对事物实在状况的一种断定。辞从内容上看是一个命题、判断,它所表达的是“意”,它是由概念构成的;从形式上看,辞是一个语句,它是由词语构成的。“以辞抒意”,①“闻,耳之聪也。

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②“言,口之利也,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③意是对事物实在状况的判断,是思维活动,心之察、辩的结果。

一方面它可以从辞的语句形式领会它所表达的内容,另一方面它也可以被人所领会后,用言语交谈将其表达出来。这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求信,即语言形式必须和意的内容相合,“信,言合于意也。”④“信。不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金。”⑤言合于意,意合于实就是信,就是当。对逻辑判断来说,言合于意的信更为要紧。有时言不合于意,但碰巧与实事相符。例如,甲骗乙说,城内有金子,你去找。乙相信,真地在城里找到了金子。事实上,甲并不真知道城内有金。这就是其言虽当而不信的情况。

辞的形式结构,墨子是从辞的语句——“谓”加以分析的。“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①“合。与一,或否。说在复、拒。”②所谓是判断的主词,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概念;所以谓是判断的宾词,是反映判断对象性质的抽象之名。主词与宾词组合构成一个判断。在这种主、宾结合的判断中,宾词说明的事物与主词说明的事物外延相重合(“复”),即主词和宾词同一(“与一”),这种判断就是肯定判断。如果宾词说明的事物与主词说明的事物外延不一致(“拒”)即主词和宾词不同(“否”),这种判断就是否定判断。墨子逻辑关于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的认识反映了墨子对事物同、异的认识。在墨子的逻辑学中S 是P 式的肯定判断为多数,这符合逻辑学上为了使概念明确,概念的定义应该用肯定判断形式的要求。这在《墨子·经上》篇的众多定义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和结果,其肯定形式使推理的过程更为明确和简洁。

S 不是P 的否定判断,墨子使用的较少。墨子将同和异是作为一对概念出现的,“同。重、体、合、类。”“异。二、不体、不合、不类。”③对同作了肯定的判断,异是作为同的否定形式而出现的否定判断。在思维的逻辑中,用否定判断的形式表现的对异的认识是和对同的肯定判断相关联的。

墨子逻辑学没有对判断的种类作系统的形式分类,而是在具体的论辩和论战中,有的放矢地应用了各种判断形式,说明墨子对判断种类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尽,莫不然也。”①“尽。俱止,不动。”②“盈,莫不有也。”③墨子用“尽”、“俱”、“莫不”等来表示全称判断。判断的主词周延,就是所有S 都是P,或所有S 都不是P 的表达形式。墨子说:“越国之宝尽在此”,④“白马,马也。”“盗人,人也”⑤都是全称判断形式在论战中的具体应用。相应于用“尽”、“俱”、“莫不”等来表示全称判断,墨子是用“或”、“不必”,“弗必”来表示特称判断,“或也者,不尽也。”⑥“无说而惧,说在弗必”⑦,“子在军不必其生,闻战亦不必其死”。⑧特称判断表示有的S 是P,或有的S 不是P,说明事物存在可能性状况。特称判断的适当与否,墨子用“宜”来衡量,“五行毋常胜,说在宜。”⑨金、木、水、火、土的相克关系要看具体条件。水胜火,火胜金,金胜木,土胜水,这种必然判断事实上不存在。火能熔化金属,是因为火多,如果火不多,则不能胜金。

墨子对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认识,认为特称否定判断和主词相同的全称肯定判断之间的关系是一真一假的。墨子提出了“止”的判别方法。

“止,因以别道。”⑩“止。举彼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① “止,类以行之,说在同。”②“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③ “止”就是用特称否定形式来否定全称肯定命题的一种判别方法,“因以别道”。这种判别方法首先要求“不然者”和“其然也”是同一内容,是根据“类以行之”的原则,即所举特例和被否定的全称命题是属同类事物。

“止”的判别方法是一种通过实践发现的单个事实实例来否定关于这类事实命题的方法,表明了经验事实和理论认识矛盾的一种形式,强调了实践检验理论的重要性,有利于在实践中深化理论思维。“止”的判别方法也具有逻辑上的优越性,以适当的单称命题指出全称命题的错误,具有思维的趋简性。

例如,只要举出一个天鹅是黑的,就可否定“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全称命题。

必然判断是断定事物状况必然如此的一种判断。墨子说:“必,不已也。”④“非彼必不有,必也。圣者用而勿必,必世者可无疑。”⑤“大故有之必然”,⑥“假必非也而后假”,⑦“行者必先近而后远,”⑧等等都是必然判断。“必”不仅说明事物状况全都如此,而且说明事物的状况一直如此下去。所以“必”比“尽”更进一步,“必”蕴涵了“尽”。如墨子说:“贫家而学富家之衣食多用,则速亡必矣。”①贫家的人而学富贵人那样衣食往行的消费都会亡家,同时也说明,不管是什么时候,只要穷人学富人那样的消费,肯定都将必定亡家。

实然判断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的一种断定。墨子说:“矢至医中,志功合,正也。”②“权,正也。”③射矢中的,权称轻重,都是确实的存在状态,没有可推敲、斟酌的地方。墨子是用“正”来表示实然判断,用已然,尝然来说明事物的已经发生的状况,“自后曰已”,④“有之而不可去,说在尝然”。⑤一种事情发生了,就是已经、曾经的状态,可能今无,但昔有存在的历史事实是不容抹煞的。

以上是墨子关于性质判断和模态判断两种简单的判断形式的认识和具体应用。墨子进一步从这种简单的直言判断形式,发展成判断的复合结构,诸如假言判断等形式。墨子对假言判断分析得比较仔细,认识得也较为成熟。

下面,对此作点简要分析。

假言判断是对不同事物之间条件联系的一种断定,即断定一个事物的发生、存在与否是另一事物发生、存在与否的条件。墨子说:“使,谓故。”⑥“令,谓也,不必成。湿,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①“故,所得而后成也。”②墨子用“谓使”和“故使”来说明不同事物之间的两种条件联系。

“谓使”只是强调前后事件之间的条件依赖关系,并不要求前后事件一定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谓使”的情况是一种假定——“令”。墨子说:“藉设而亲在百里之外,则遇难焉,期以一日也,及之则生,不及则死。今有固车良马于此,又有奴马四隅之轮于此,使之择焉,子将何乘?对曰:乘良马固车,可以速至。”③这里,亲人在百里之外遇难,良马固车,劣马差车都是假设的事实,不一定在事实中出现。但是必乘良马固车尽快去百里之外救护遇难的亲人,这之间的条件联系则是肯定的。

“故使”是说明不同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对事实中已经存在的关系的说明。墨子认为,故有大故、小故之分。小故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④事物的发生与存在的条件有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的区别。小故是指必要条件,它只是产生某种结果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只是此结果依赖的部分条件。例如,部分的体是构成整体 的兼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有了部分并不就是说整体存在了。就如点是构成线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但点不是线。大故是指充分必要条件,它是产生某种结果的充足条件,有了它,结果就产生了,没有它,结果也就不存在。例如,视力、光线、距离是形成视见的充要条件,有了它们可视见物体,没有它们,物体就不可视见。

判断是用一个语句,一个论题将人们对一种事物状况表述出来,但思维的逻辑要求进一步说出这个判断、结论所根据的理由。也就是说逻辑推理的作用就是揭示论题的根据所在。推理表现了不同判断之间的联系,是判断的运动和转化。墨子说:“以说出故”,①“说,所以明也。”②“方不, 说也。”③“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之,说在告。”④在具体的论辩中,墨子一再强调要“辩其故”,⑤“明其故”,⑥而且在文法上形成了“说在..”的表达形式。墨子认为,推理——说是从前提到结论的一种思维形式,它的作用有二,其一是揭示不同判断之间的因果联系,说明事物存在的原因或根据。其二是从已知推知未知,得到一种新的认识或新的知识,所谓“在诸其所然者未然者,说在于是推之。”⑦ 墨子在认识过程重视研究物之所以然的问题,反映在思维的逻辑上,就是他强调论证、推理必须持之有故,言之有理。由于现实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导致一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可能在不同的环境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的原因会引起同一种现象的发生。另外,同一种原因在不同场合会引起各种不同现象的发生。所谓“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其取之也,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①所以墨子认为,在逻辑推理、论证过程中必须注意前提和结论的对应性,只有有了适当的前提,结论才能成立且必然成立。前提就是结论的故,是结论存在的“之所以然”的原因。墨子说:“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②物体发生、存在和变化的实际原因,人们对表象观察分析所得出的原因,人们从听到或从书本上学到其他人的描述、分析,从而得出的原因,这三者有可能相同,也有可能不同。在具体的逻辑推理过程中,前提和结论的形式及联系也可能会相同,也有可能会不同。因为人们对现实因果联系理解不一样,所以在逻辑的推理形式中,前提和结论也将会有不同的联系形式。

墨子认为,“说”不仅能出故,揭示和表征事物的因果联系,而且是一种从已知推知未知的思维认识手段。墨子举例加以说明:“在外者所知也。

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犹白与黑也,谁当?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人所不知疑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长。外,亲知也;室中,说知也。”③当我们亲眼见到室外物体的颜色是白的,又知道室外物体的颜色与室内物体的颜色相同。由此,可推断得出室内物体的颜色是白的结论。

又如尺的长短是有确定标度的,而物的长短是未知的,用尺去度量物体的长短,从而得知物体确切的长度。这是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作前提,推出新知识的结论。在从已知到未知推理过程中,墨子强调不能用尚未明确的结论来怀疑明确已知的前提,而应从明确已知的前提去推知尚未知道的结论。这就是墨子所说的:“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这一必须遵循的推理原则。从已知推知未知,达到两知之的推理,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的理由同样是充足的,结论本来已蕴涵在前提之中。“说”,就是用推理形式, 将这种蕴涵关系表达出来,即所谓“方不”,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有其必然性。

墨子对推理的种类、方法和具体形式进行了分类研究,并在论证、论辩中有效地应用了这些推理形式。

墨子将推理的种类大致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墨子·小取》篇总结了从个别到一般和从一般到个别两种基本的推理方法:“以类取,以类予”。“以类取”就是说从大量个别事实中或事物中提取其同类的共性,从而得出关于此类事实或事物共性的普遍认识。这种推理方法是从个别到一般,“以类取”指的是归纳推理。“以类予”就是从对某类事物共性的普遍性认识出发,推出对属于该类的某具体事物某种属性的断定。这种推理方法是从一般到个别,它所得到的结论是同类事物类属关系所确定的,“以类予”指的是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同类事物某种属性相对而对其他属性的断定,它是从已知特殊通过一般的东西作中介推知新的特殊的逻辑方法。

墨子提出的这3 种推理方法都是以事物之间的同一性作为逻辑根据的。

墨子说的察类,明类,以类行,就是要求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具有一定的类属关系。“法同则观其同”,①“法。法取同,观巧传。”②“巧传则求其故”,③“法异则观其宜”,④“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心爱人,是孰宜?”⑤这些论述说明了墨子对推理方法应用的基本原则。墨子认为,前提和结论这两个判断符合相同的原理,两者即存在着逻辑联系,即可“巧传”。前提和结论可“巧传”,是必有其故的。如果前提和结论缺乏直接的同一性,墨子认为,应该分析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即“取此择彼,问故观宜”,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揭示出来。例如,有的人黑,有的人不黑,这就不能得到所有的人都是的结论,但可以得出不是所有的人都黑的结论。墨子告诫的“异类不吡,说在量。”⑥“推之难,说在类之大小。”⑦在推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前提和结论类的同一性。如果前件和后件缺乏类的同一性,则推理就会出现误差,所谓“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

⑧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墨子如何在具体的论战中应用这3 种推理方法的。

墨子为了阻止公输般攻打宋国,和公输般论辩攻宋为不义之举。墨子见公输般,“公输般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者,愿藉子杀之。’公输般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般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宋无罪而攻之,不可谓仁。..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般服。”①在这场论辩中,墨子应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首先,墨子使公输般承认不杀人为义这个大前提是正确的,然后说明攻宋必杀无罪之人,这是小前提。由此,推出攻宋不义的结论,说服了公输般。这个演绎推理是在杀少杀众都是杀人这样一个类属关系下进行的。

墨子为了论证自己兼爱之说的正确,采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墨子从三代圣王实行兼爱之事实,归纳在兼爱主张的合理性。“虽子墨子所谓兼者,于文王取法焉。..于禹取法焉。..于汤取法焉。..于文武取法焉。”②墨子又从君臣之爱,父子之爱,兄弟之爱,人与人之爱,家与家之爱,国与国之爱归纳出实行兼爱之必要。实行兼爱能“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爱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 和调。”③ 类比推理是墨子应用最多的推理方法,墨子将类比推理又具体分成4 种形式:譬、侔、援和推。

“譬也者,举他物以明之也。”①譬就是比喻,就是用一种事物、现象作比方,说明另一事物和现象,是用一种大家熟知的事实内容作类比推理的前提。例如,墨子在回答:“为义孰为大务”的问题时,就应用了比喻。墨子说:“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

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也。”②“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③侔式类比就是在已被证实的判断的主词和宾词分别增加相同的动词,形成了一种新判断。新旧两个判断相类比而都是肯定判断。例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出;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④“白马,马也。”是一个肯定判断,在主词和宾词前增加一个动词乘,形成了一个新判断,“乘白马,乘马也。”这也是一个肯定判断。

“援也者,曰:‘不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⑤“援是对方赞同的事实内容作为类比推理的前提,论证自己的观点。例如,论辩的对方承认入人园圃,窃其桃李是亏人自利的不义行为,那么攻占别国,掠其城市,抢其财富,杀其百姓是更大的亏人自利的行为,当然应属不义之利。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⑥推理一种归谬式的类比推论。它是把论辩对方的论点作前提,用类比推理得出一个类似的结论,但这个结论是荒谬的,双方都不能接受。由此,证明对方的论点是荒谬的。例如,墨子和公孟子论辩天命有无的问题,“公孟子曰:‘贫富寿夭,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而去其冠也。’”① 要包住头发必须带帽子,去掉帽子是包不住头发的。这个判断说的是生活常识,大家都承认。人应该学习,这是公孟子的论点。如果相信天命存在,一切都由天命安排,则要人学习是做无用之功,就象去掉帽子要人包住头发是不可能的一样。

(二)墨子逻辑的故、理、类墨子对名、辞、说三种思维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形式逻辑关于概念、判断、推理这3 种思维形式的认识十分相接近,墨子逻辑学和形式逻辑有其相同性。另一方面,墨子逻辑学也有其自己的特色,即和西方逻辑学、印度因明学相异的地方。墨子关于逻辑推理的结构和形式,既不同于西方传统的三段论,也不同于印度因明学的宗、因、喻。

墨子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只有故、理、类三物必具,然后辞以生。”② 墨子这里所说的故有两重涵义。首先,它指的是客观事物的所以然之故,是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原因或条件,所谓“故,所得而后成也”。①其次,它是指立辞的理由和根据。一个论题必须有充分的论据才能成立,一个 推理过程的前提和结论必须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这种逻辑关系是前提所蕴涵、规定的,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是蕴涵关系的展开。所以说,辞以故生。有人认为,墨子说的故相当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墨子对推理过程的认识并不是三段论式的,墨子所说的故也不等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在三段论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依赖中项的媒介作用,建立了某种必然的联系,从而推出结论。大、小前提都是结果成立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将故只看成是小前提,则故只是结论成立的部分理由和论据,只将故理解成结论成立的必要条件,只相当于墨子所说的小故。这和墨子“故”的本义不相吻合。

墨子所说的故是结论成立的充足理由,它是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的总和,是立辞的全部根据,而不是全部理由、根据、前提中的某一部分。

相应于故的两重涵义,墨子说的理同样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理是指客观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自身根据。“论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理不可诽,虽少诽,非也。”②一个事物或现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因主观的认为与否而定,它们自有存在的道理和根据。其次,理是指在逻辑推理、论证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则或规则,这是在论辩、论证过程中应该普遍遵守的。只有这样,推理才可能是合乎逻辑的,论证才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才可能是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同的。从思维逻辑的结构看,墨子说的理不是指三段论推理过程的大前提,而是指整个推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逻辑规则。墨子将理喻为走路的大道,对思维的过程和方式起了一种规范的作用。只有按照理的规则,推理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墨子首先强调“言必立仪”,提出三表之法作为立辞之仪。

子墨子曰:“言必立仪,言而无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

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① 墨子认为,任何言论是否合理,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古者圣王各种历史经验,是否符合现实社会百姓大众的感性经验,是否有利于国家百姓的利益。

这3 条是基本的判别标准。如果离开这些标准,则任何言论都是没有意义的。

就象立在一个滚动轮球之上的日晷是无法确定朝夕的时间的。

其次,墨子要求立辞之言应该要反映客观内容,“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反对言之无物,言实不一的空谈。批评“言则称于汤文,行则譬于狗稀”②的言行相背的现象,认为言“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①“子之言恶利也?若无所利而必言,是荡口也。”② 第三,墨子认为,言论的是非、对谬的判别必须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评判标准。这样,思想的交流,结论的认同,论辩的明确才有其可能。否则,论辩犹如堂诘河德大战风车,就会失去明确的目标和内容,思想的交流也会风马牛不相及,难以彼此沟通,也就无法得出大家都认同的结论。所以,墨子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③墨子所说的效是一种标准、法度,“法,所若而然也。”④墨子认为,不同形式的标准都可以作为一种法度,“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⑤判断一个几何形状是否合圆,可以用“一中同长”的定义判别,也可以用圆规描画的方式来检验,也可以用一个模型圆来实测。又例如测定方形,墨子说:“合,与一或复否。说在矩。”⑥看一个图形是否是方形(包 括正方形和长方形),可用矩,一种直角尺来量度图形的4个角,如果4个角都和矩合一,则此图形就是方形,否则就不是。说在矩的意思就指矩作为一种判定角是否为直角的标准、法度。

第四,墨子所说的理,指的是在论辩中,双方都应遵守的一种论辩规则,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一种论辩的道德标准。墨子提出了“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①两条基本原则。在论辩过程中,你认可的判断、材料、界定,也应该允许论辩对方认可并应用。你应用有关的判断、材料,将它们作为判据来论证自己的论点,而别人同样这样地应用,来证明他的观点,你就认为是错的。这样作法墨子认为是不对的。反之,你否定某种判断、材料和界定,同样也不能要求对方肯定或应用这些判断、材料和界定。只有论辩双方都遵守了这些规则,才有可能进行有意义的论辩,而不致于陷于诡辩。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②论辩就是要对客观事实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对各种不同的判断必须加以比较、判别,最后应判定那个判断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是正确的。只有这样,论辩才是有意义的,所谓“辩胜,当也。”要达到这个目的,论辩中遵守上述两条基本原则是一个必要条件。“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谓也。”③自然语言有其多义性,只有论辩双方明确界定了,诘问,应答,辩驳才会有的放矢,切中论题。

类是墨子逻辑学最重要的一个逻辑范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墨子逻辑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墨子的逻辑学是以它为核心展开的。类范畴为概念的确立,定义的划分及其相互联系提供了一个框架,如墨子所说的“命之马,类。”④“有以同,类同也。”⑤人们只有运用类范畴,才能具体地反映,区分,认识事物同和异的本质。墨子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①“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②类为判断的形式及不同判断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提供了一个判别基础,人们只有根据这类事物和他类事物之间的同和异,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如墨子所说的,“白马,马也。”③“举爱与所利也,是狂举也。若左自出,右自人。”④白马是一个类名,马也是一个类名,它们都反映了白马或马这样一类的事实,并且白马与马之间又存在类的隶属关系,“白马,马也。”这一正确判断正是在辞以类行的原则下形成的。爱利是一种主观的想法,所爱之利是客观的事物,两者不属于同类。爱利和所爱之利两者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爱利,所爱之利”就是一种有逻辑错误的判断,就是墨子所说的狂举。

类为推理能得以合于逻辑地进行提供了基本前提。如墨子所说的:“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⑤“异类不仳,说在量。”⑥前提和结论之间既没有同类关系,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就不能进行具体的推理。如墨子所说:

“推。谓四足兽,牛与、马与,物不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误。”①“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鹤孰高?虭与瑟孰悲?”②四足动物和四足兽是两个类名,它们之间不存在完全的隶属关系。四足动物有部分是属于四足兽,如牛、马;四足动物有部分不属于四足兽,如蜥蝎。因此,不能从牛马四足是兽,推出其他动物四足也是兽的结论。同样,也不能从长度来推理木与夜之间关系,从多少来推理智慧 和谷粟之间的关系,等等。人们只有根据类与类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关系,才能进行逻辑推理。墨子说:“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③“以类行”是墨子认识论的准则,也是墨子逻辑学构架的基础。

墨子提出的类范畴既反映了客观事物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类属关系,如“方尽类。..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④木是类,石也是类。这是按照事物的质地分类。如果按照事物的形状分,只要事物的形状符合方体(包括正方体、长方体),不管它们是木制,还是石制,它们都归属于方类。如果一事物不符合某种分类标准,那未该事物就不属此类,就是“不有同,不类也”。⑤墨子类范畴也规范了论辩方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论证必须从事物的类属及类的隶属关系为出发点或依据,“察类”以“明故”。

墨子“察类明故”的思想表明墨子认识到事物表象的相同只反映了事物的外部联系,而不能深入到事物的内部,从本质上真正地认识事物。

巫马子谓子墨子日:“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

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日:“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日:“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掺火者之意。”子墨子日:“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①.. 巫马子以“功皆未知”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两类事物的共同点为理由,否认它们之间存在是非对错。墨子以用火救火和用火助火之间的本质差别作类比的前提,这个类比前提是巫马子同意的。论证“功皆未至”只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的相同表象,只反映它们之间的偶然联系。

这种偶然的表象联系不能作为类概念形成的根据。类概念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从事物存在的必然性来看,“兼爱天下”有利于天下,正如浇水灭火灾一样;“不爱天下”有害于天下,正如用于草助火灾一样。所以,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异,因而属于不同的类。

“察类明故”思想的另一方面是察类在于明故。墨子认为,类是事物本质的一种表现。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该类事物存在的内部根据,是事物所以然之“故”。明故就是认识一类事物的内在联系,掌握其普遍的,必然性的规律。只有达到了这一步,才能说是确定了类的内涵。墨子在《非攻中》篇对“攻”和“诛”的划分,界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今遝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墨子日:“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日:

“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谓攻,所谓诛也。”①.. 墨子是用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诛区别于攻的本质规定。墨子认为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都是除暴君,救百姓,其本质是除天下之害,而求利于天下。攻伐别国,掠其城市,杀其百姓,夺其财富,毁其生产,这是有害于天下。所以,诛为义,攻为不义。

类和故是墨子逻辑学的两个范畴。察类明故说明类、故在逻辑推理上的联系。推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揭示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明故就是说明已经认识,找到并在推理过程中应用了这种联系。要明故就必须先察类,察类以明故。一个推理之所以合理,合乎逻辑,就是因为推理前件和后件存在一定的类属关系或者是类的隶属关系。推理的过程是一个明故的过程,不察类无以明故。

上面简要分析了墨子逻辑推论的3个基本范畴:故、理、类,说明墨子 的逻辑推理有自己特有的逻辑结构形式。它既不同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结构,也不同于因明学的五支论式或三支论式的结构。一般说来,墨子说的理范畴是指推理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推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即推理过程、具体推理方法的应用,推理的结论能为大家所认同和接受。墨子说的故范畴是指使推理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和结构。墨子说的类范畴说明了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的蕴涵关系。理、故、类三个范畴在推理过程中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墨子逻辑推理的组织形式。求故必须先知类,从以知其然,寻找其所以然,所以故和类相关联。辞以类行,以故立辞的过程必须遵守理的规范,才能建立类、故和辞之间的必然关系,理和类、故相关联。虽然从形式上看,墨子的逻辑推理不注重形式化分析,抽象出推理的固定公式,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但是,墨子的逻辑推理更强调逻辑内容的内涵,使墨子的逻辑推理格式更具有感性的可领会性和实际的应用性。

(三)墨子对思维规律和逻辑谬误的研究形式逻辑关于思维形式的3 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对一切思维形态都应是普遍有效的。它保证了思维内容和客观对象的对应性、一致性,它要求和保证了各种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的确定性。同一律是说,任何思想如果反映某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

同一律也可表达为,任何思想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同一律要求思想必须有确定性,不能似是而非。矛盾律是说,任何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矛盾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又是假的。矛盾律要求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一个思想不能同时容纳真假两个命题、判断或推理。排中律是说,任何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排中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事物客观的确实性。那未,在墨子的逻辑学中有没有关于思维规律的论述?如有,墨子关于思维基本规律的认识和形式逻辑的3 个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相容,还是相斥?墨子逻辑学明确表述了关于逻辑思维的三个基本规律的认识:

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

① 第一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同一律。彼只限于彼,此只限于此,前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一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那个思想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这个思想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墨子要求在下定义,给出判断,进行推理的思维过程中,保持思维形式和内容的确定性,不能利用自然语言的歧义进行诡辩,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

第二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矛盾律,彼不能是彼又此,此也不能是此又是彼。第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面两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只能反映那个对象,不能既反映那个对象,又反映与那个对象本质相反的这个对象。也就是说,一个思想不能同时既是此,又是彼,不能既是真又是假。墨子要求在具体的思维过程中,概念、判 断、推理必须明确,不能既是又非,自相矛盾。“彼,不两可两不可也。”①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确定的,其本质的规定也是确定的。相应,对一个事物的反映、断定和认识的内容也应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中,不容许有两个互相矛盾的认识同时存在,逻辑思维没有矛盾,思想才可能有确定的内容,才能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

第三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遵守排中律。“彼此止于彼此”,前一个彼此是指主观思想,后一个彼此是指客观对象。在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或是反映那个对象,或是不反映那个对象,而反映这个对象。对思想的具体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来说,它们反映的内容或是此,或不是此而是彼,即它们或是真或是假,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彼和此,两个相矛盾的思想,其中必有一真,排除了假的,就是真的。“彼此止于彼此”的含义正是说,对彼和此真假的选定只限于这“彼和此”的范围内,主观的彼或此只有真或假两种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墨子的逻辑学还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以说出故”,②.. “辞以故生”,③“故,所得而后成也。”④就是要求充分阐明结论、判断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故是作为前提而推出结论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逻辑论证或推理必须揭示一个论断之所以是真的(如果它是真的)或之所以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的理由。如果理由揭示了,那未这个论断也随之得到了确定。充足理由的给出,说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表明了一个思想得以成立的逻辑性。具有这样的逻辑性,一个思想也就具有不可反驳性。如墨子所说:“吾言足用矣。舍吾言革思者,是犹舍获而拾粟也。

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①“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②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如果反映了客观事物必然性的联系,在思维表述上结论具有可论证性,充分显示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那么这个思想真是至当不移的。墨子充足理由律的提出,表明墨子对思维逻辑的重视。

在具体的论战和论辩中,墨子的论证和推理都注意遵守思维逻辑的基本规律,因而很有逻辑论证力量,容易使人信服。下面举例略加说明:

公孟子日:“无鬼神。”又日:“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日:“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③.. 墨子认为,公孟子既要人相信没有鬼神,又要人学习祭礼,这两个观点是矛盾的。这就象客人不存在,又要人学习各种待客之礼,就象鱼不存在,又要人制作捕鱼的网一样都属自我矛盾。公孟子承认两个矛盾的判断都为真,这违反矛盾律。墨子抓住公孟子论辩的这个矛盾,进行论证反驳,如果相信鬼神不存在,那么学习祭神的祭礼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认为学习祭礼是必须的,那么就应该相信鬼神的存在。这个例子说明,墨子在论辩时,注意思维形式的严密性,应用了矛盾律,揭示了论辩对方在思维逻辑上的自我矛盾,从而增强了自己论证的逻辑说服力量。

穆贺..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贱人之所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药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顺其疾,岂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①.. 墨子在论辩中,提出药农采草药,贵族大人食之可治病,农夫种谷制酒, 贵族大人可用之祭祀。草药生于荒野,并不因为草药贱而大人不食。谷、酒为农夫所生产,并不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大人不用。因为草药、谷、酒都于贵族大人有利,所以贵族大人并不嫌它们是贱人之所为而弃之。由此,墨子进行辩驳,既然他的思想、主张于君王有利,那么为什么只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不用呢?这里,墨子在论辩中坚持了同一律,药农采草药,农民种谷制酒,墨子之言都是有利于大人的贱之所为。草药、谷、酒大人受而用之,那么拒绝接受墨子之言就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墨子驳斥公输般,认为“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①同样是坚持了同一律。墨子认为杀一个无罪之人和杀众多无罪之人,其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不义之举。公输般承认,杀一无罪之人是不义,而愿去杀众多无罪的人,这种看法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因而是不正确的。

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不辩。

② “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物,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③ 墨子认为,在论辩过程中必须遵守排中律。如果对一个认识对象——狗,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狗名和犬名的含义一样,两人的判断都对。如果,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牛名和马名都与狗实不相符,所以,两个的判断都错。墨子认为这两种情况属于无胜之辩,不合辩的规则。因为辩应该有辩胜者,两个矛盾判断一是一非,或是合乎事实,或是不合乎事实,这就是当者胜也的意思。“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④谓之牛和谓之非牛是两个矛盾的判断。辩论它们的是非,就是要在它们之中确定一个判断是真的,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此即所谓争彼,既然彼——客观对象是确定的,那么,两个矛盾的判断不可能同时成立,即不可能同时为真,或同时为假,即所谓“不两可两不可”。

① 墨子逻辑强调论证、推理等思维活动必须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这样可以增强逻辑说服力,使结论更有根据,更具确定性。同时,为了驳斥论辩对方的论点,墨子以思维的基本规律为基础和判别标准,揭示对方的逻辑谬误,从而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墨子关于逻辑谬误的认识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关于词语表达的混乱,其二是关于类属关系的混乱,其三是关于悖论的分析。

由于词语的多义性,在逻辑思维中,不能正确地使用同词多义或同语异义的词语,在某个特定的场合,词语的应用就会违反了其应有的内在含义,就会产生名不举实,辞不抒意,出现逻辑谬误。例如,“物尽同名,二与斗”,②“为麋同名,俱斗不俱二,二与斗也。”③词语虽然相同,但其内在意义并不一定都相同。两个麋有可能斗,也有可能不斗。所以,可说斗必二,但不能说二必斗。二与贰相通,贰有敌对之意,但不可与斗相混同。词语的错误应用也会使推理出现谬误。“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④在这个推理中,由于词语的重新组合,新构成的词语有其新的含义。如果乃用原来意义上的词语来进行推理,就必然会出现逻辑谬误。“车,木也。”是一个正确判断,而“乘车,乘木也”就是一个谬误判断。

墨子在《墨子·小取》篇指出,类有“殊类”,所以“不可偏观也”。

例如,牛和马属于四足兽这一类,如果以牛有角,马无角为理由,否定它们 同属四足兽类,就是犯了不知类的逻辑谬误。同样,因为龟、蛙也都有四足,就把它们归于四足兽类,也是犯了不知类的逻辑谬误。

《墨子》一书中有几条关于悖论的文字、论述。

“学。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学之无益也,是教也。

以学为无益也,教,悸。”①一方面认为学习无益,另一方面又把“学之无益”的道理告诉别人,要别人学习这个道理,这意味着学之有益。“以学为无益也”是个悖论。如果肯定它为真,则可以推出一个它为假的结论——“学之有益”。如果肯定它为假,则可以推出它为真的结论——“学之无益”。

墨子在这里是用悖论的方法批评老子“绝学无忧”②的观点。绝学无忧和学为无益意思等价。因为要别人懂得“绝学无忧”、“学为无益”的道理本身是个学习过程,因而也应无益,从而否定了“学之无益”的命题。

“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③一方面认为任何言都是错的,另一方面“以言为尽悖”这句话本身也是言,也应该是错误的。“以言为尽悖”是一个悖论,如果假定它为真,则可推出它为假——“其言也悖”。如果假定它为假,则可推出它为真——“其言不悖”。墨子在这里用悖论的逻辑方法揭示老子的“知者不言,言者不知”,①“多言数穷”②等命题的错误。

“知者不言”与“言为尽悖”意思等价,假定它为真,但“知者不言”和“言为尽悖”本身就是一种言,也应归于错误或不知之列,从而否定了“知者不言”、“言为尽悻”的命题。墨子并揭示了悖论就是命题本身所包含的自我矛盾。

“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说在无以也。”③一方面肯定知道知之与否就足够了,另一方面又要别人知道你这个道理,这是在“知之与否”之外的知识,说明知道知之与否不够用。“知知之否之足用”是一个悖论。如果假定它为真,则可推出它为假——“其言无用”,即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题。如果假定它为假,则可推出它为真——“其言有用”,即肯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题。墨子在这里用悖论的逻辑方法批判了老子的“智不足用”④的消极态度,也批评了孔子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⑤的命题。墨子认为,“知没有用”或“仅局限明白知与不知”的态度是错误的,因为你说出了这些道理,就是要别人知道。这就说明了知有用,说明了知知之否之不足用。墨子由此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也”的命题。墨子并揭示了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命题本身的没有意义。

墨子提出的悖论是一种逻辑悖论,当然也含有具体的内涵,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了和原命题不相容的结论,从而否定了原命题。这种逻辑悖论,促使人们对思维形式及其语言的表述进行反思。一方面使人们在用词语、语句构成命题、判断时,尽量注意表达的准确性,使命题、判断有确定的内容,追求尽可能严谨的自然语言的表达形式。另一方面,对思维形式所表达的内容应该深入、反复地分析,从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存在的逻辑矛盾,揭出矛盾产生的根源,从而使理论认识趋于完善。也就是说,悖论作为认识和思维活动不完善的标志,对悖论产生、消除的分析、认识的过程是从思维逻辑本身促使理论思维严密化,悖论的方法是常识性思维方式向科学性思维方式过渡的催化剂,也是理论认识从不完备逐步趋于完备的一种逻辑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