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土地制度的状况


到1887年中国大约有87% 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其余的属于满族朝廷、满洲八旗、学校和军事组织,不然就是村里的公地。在私有土地上,典型的农村家庭并不仅仅务农,它的成员有的修缮房屋和农具,纺线织布,用草缏编织装饰品或日用品,贩运货物,或兜售小商品。20世纪30年代的农村调查表明,每10户中可能只有6 户——常常更少一些——的收入有50% 以上来自农业。根据这一定义——我将采用这个定义——例如,在泰安县(山东)的老王庄,4 户中仅有3 户能被称为农民。同样,在彰德(河南)的宋庄,10户中有6 户是农民。在华南真正的农民甚至更少一些。哪一种土地制度起了作用而使农村农户的这种变化成为可能呢?

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

我们从设想农村家庭或农户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市场(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事经济活动开始。产品市场是农户为取得现金而出售自己的货物,或是用它们换别的货物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交易场所。它们的位置散布于从大城市,通过小城镇,直到沿方便道路的村庄或居民点。从农村上市的绝大部分货物进入定期集市或正规市场,通常这类集市或市场为周围20到30个村服务。也有例外,但是这种格局直到19世纪后期是普遍的,因为当时城镇人口较少集中于少数大的中心城市,较多在于有定期集市的地方。

大多数农户居住在离集市半天路程的范围之内,在阴历规定的日子里,大批商人、掮客和小贩轮流到这些集市上来。众多的买主和卖主为价格争执不休,这表明价格竞争是激烈的。一个外国观察者评论说:“没有别的国家依然完全如此依赖自由竞争和供求法则去进行价格调整。”在有些市场上,有势力的商业行会可能对交易起抑制作用,但是“为了避免不测和减少风险,大多数商人都把自己的买卖委托给掮客”,这些掮客在集市上不得不互相竞争。

同样重要的是,每一个县有许多商人在竞争,以致没有哪一个买主能垄断市场。例如在浙江建德县(位于桐江畔,在杭州以南100 公里),1930年有大约190 家大商号,他们全用掮客,并“对他们的生意保密,以致我们对他们的情况知之甚少”。最后,考虑一下1913年至1914年汉口稻米的上市情况:

汉口的稻米交易与上海无异,是通过稻米经纪人的商号进行的。汉口的主要稻米市场在陈家嘴码头。有20家稻米经纪人商号,都与同一个稻米商会有联系,它控制着汉口稻米交易的利润。但是这些商号无一例在某个固定时间买进大宗稻米,或派出代理人去产地以便垄断稻米供应,也无一例说明他们采用狡猾的手段与购进稻米的各种商店勾结。不妨说此等现象每年均不曾出现;就中国商人而言,这一特点十分显著。

一般说来,这些竞争的产品市场似乎让农村家庭得到公平的价格,因为买方和卖方都不掌握足够的经济实力长期固定价格。此外,这些竞争的市场还鼓励每个家庭参与某种市场活动。

“生产要素市场”这一用语,是指农村农户之间就劳力、土地和可贷出的资金,在经过协商达成契约的基础上,进行交换所做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种种安排,其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实物。拟租出或租入土地的家庭通过中间人找到顾主。拟雇用劳动力的农户去城镇市场的特定地区,在那里每天很早就有一些年轻人和老年人聚集着,等待受雇去干一天工作。需要贷款的家庭去店铺找商人,或找亲戚朋友商讨贷款。需要现金的家庭,用土地来借钱。对于小笔贷款,几个月内偿还本息的,可抵押土地作为担保。对于数额较大的贷款,一年左右无息偿还的,可能实际上是把产权转让给了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使用这块土地,也可以出租给借款人或别的家庭,以收取地租。贷款偿还时,产权又转归原先的所有者。

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在一起,通过对某些家庭表示收入而对另一些家庭表示支出的交换行为,把村与城镇联系起来,把农户与农户联系起来。当农民收获并出卖部分粮食时,那些有仓贮设备又不急需现金的家庭,将粮食贮存起来以后再卖。首先卖粮的农民获得现金来还债和购物。所以,在收获季节,现金已正在流回城镇,有些现金则在农村家庭之间周转。在以后的几个月中,农产品价格上涨刺激一些农民出售他们的存粮。另一些农民开始播种下一季庄稼,而缺少现金的农户则要举债。同时,随着存粮的减少,现金继续流向农村,而农村家庭之间的借贷也在继续。

所有流向市场的现金,通过掮客和商人成为城镇家庭和供应者的收入,因为售货给农民的掮客和商人,用他们的部分收入贮存从城镇生产者和进口商那里得到的货物。使用农业原料的城镇生产者,已经付钱给直接从农民那里购买农产品的掮客和商人;而这样的开支,最终成为农民出卖他们的货物时所收到的现金。就是这样,产品市场把村与集镇联系起来,从而完成了现金流通的一个环节。

对于许多家庭来说,直到他们能收获自己的庄稼以前,工资所得或借款是生存所不可少的收入。在交换关系中联系农户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同,使农民有可能共享匮乏的资源,并在某种程度上把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测降低到最低限度。在生产要素市场里,农户之间的这些活动完成了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

土地和劳力

全中国耕作的特点,是劳动有一定程序和节奏。在东北、北方和西北,农民在2月末和3月轻松地犁地和耙地。从4 月和5 月开始,直到晚秋,他们播种、灌溉、除草和收获庄稼。1926年的一份关于陕西中部泾阳县云罗店镇周围24户农家情况的研究报告说:“根据劳动力在一年中的分配情况来看,5 月到9 月是最繁忙的月份。”另一份1924年对山东省潍县农民的研究报告的结论是,“农事开始于3 月末,到12月1 日结束”。在中国中部、东南部和西南部,那里的气候和土壤适合于一年种两季,而不是像北方那样两年种三季。稻谷在4 月栽种,在7 月末和8 月收获。然后农民在秋末播种小麦、大麦和绿肥作物(蚕豆等),并在春末收获。这就是1939年上海周围富绕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普遍情况:

在上海附近农民种两季庄稼,主要是棉花和稻谷。关于夏季作物,他们种植棉花、稻谷、大豆和蔬菜,时间是在4 月末到夏末之间。关于冬季作物,他们种植小麦、大麦和蚕豆,从晚秋到初春之间。他们消费全部稻谷、大麦和大豆,而把小麦和蔬菜卖给中间商和其他买主。在东南地区,农民从同一块地里收获两季稻谷,春末播种第一季水稻,晚秋播种第二季。

生产每一种庄稼需要一定数量的家庭劳力。在潍县,W.Y.申发现每亩地上每年耗费的男劳力工时,随不同作物有很大变化:每亩黄豆28.2小时;小麦36.6;高梁72.5;谷子79.0;甘薯91.6;烟草241.1 。而且,所需劳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灌溉量。日本研究人员报告1940年在彰德县宋庄观察到的情况如下:

这个县甚至农业也极端依赖人力。在灌溉条件好的农业地区,这种趋势更为明显。在宋庄种植主要作物所需的劳动投入是不同的,如有灌溉,所需劳力甚至更多一些……种植棉花,仅仅灌溉就要占总劳力投入的1/3 ;种植谷子,灌溉要占总劳力投入的1/4 。

农户耕种较多土地,超出一定农田规模时,他们对每单位土地的劳力投入下降,每单位土地的产值和产量也下降。在满洲,日本人在1933年发现,230 个村庄的10047户农民中,当农田达到150 亩后,单位土地所用的役畜数开始下降;而达到1000亩后,劳动量就减少。卜凯也在报告中提出;当农田规模扩大时,人力等价劳动单位量就上升,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农田到达一定规模后,每公顷农作物的产量和劳力投入均有所下降。1939年,一个日本人在江苏松江县四个村的调查也发现,在华中劳力投入与农田规模之间也有同样的逆向关系:

我们观察到农田不足4.9 亩时,每亩要用50.4个工;农田在15亩到19.9亩之间时,每亩用31.5个工;农田超过20亩时,每亩用工不多于21.1个。所以,随着农田规模扩大,单位土地的劳动量有下降的趋势。规模最小的农田使用超出农户需要量的劳力,并且雇工,即使它们的劳动能力比大农田为少。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

这个日本人没有说明为什么这种逆向关系是显著的,但这是表征前现代化农业,甚至现代化农业的一种关系,近年来已成为一项大力研究和理论探讨的课题。

这种土地制度有明显的局限性。农业生产的特点是连续不断的活动,在土地与劳力之间要求保持一定的关系。如果这一关系出了偏差,例如在整地、灌溉或除草的过程中抽走了劳力,就一定会降低产出的水平。1869年冯·列区荷芬在浙江杭州附近旅行时,就注意到这一重要事实。

这片休耕(太平天国之乱以后)的地区,曾是一片沃土,供养过大量的人口;至今大部分还没有耕种。原因似乎在于中国利用土地的方法取决于一定规模的有效人口;如果规模太小,甚至不能耕种一小块土地。此外,中国人的有限劳力补充和落后的农具,似乎是劳动组织十分紧密,工作如此辛苦的主要原因。在这个国家,耕地的规模,似乎与一定数量的人所能提供的肥料的数量之间,有一个固定的关系。如果这些人中有一部分由于疾病或战争死去,所提供的肥料也就下降。于是潜在的耕地规模就要减少。因此如果有一半人口死亡,就有一半土地不能耕种。

然而,这就是家庭农田得以供养中国众多人口的土地与劳力之间的关系。

村庄和农户

农村家庭的组成,少的为4 至6 人,多的可达30人,居住在大小不等的村庄里。在气候恶劣的东北,由于有大量肥沃的土地,自19世纪80年代以后,新的村落迅速出现。这些拥有20到50农户的新村落,接纳了来自北方各省的移民,并向他们提供了种植大豆和粮食的机会。往南在南满和辽东半岛丘陵起伏的乡村和贫瘠的沙土地上,村庄就更多了,有些相距仅半英里。这些村庄也较大,有时多达100 户,是在一个世纪以前形成的。旅行者向南走去,穿过华北平原——这是一片广袤而肥沃的地区,尽管有严寒酷暑,在夏季旱魔不时肆虐——看到的是大量的村落。在19世纪90年代,美国传教士阿瑟·H.史密斯估计,这一地区典型的村庄有80户。但是在河北一个方圆三英里的地方,他发现有“64个村庄,最小的有30户,最大的超过1000户而平均则是188 户”。几十年后,中国学者研究平汉铁路线上北平以南的定县时发现,一个村庄平均有150 户,大约有70000 人居住在453 个村里。

在华中东部稻麦区,气候较暖,雨量变化不大,土壤略带酸性——这些条件对较高的作物产量有利。到1933—1934年,这里能看到成千上万个村庄麇集在一块块的河湾处,或在一条溪河边的高地上。村落的规模比淮河以北的要小。在江苏4 个县,27个村平均每村31户;在浙江4 个县,31个村平均每村39户。在最东南端的广东省,地处热带,农民能种植水果,从事养鱼业,除栽培水稻外,还有大量不同种类的作物;而水稻在许多地区可一年两熟。在很偏僻的地区,如毗邻今日香港的新界以南的岛屿上,有些村庄仅有20到40户;大多数不及20户。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例如高要,20世纪30年代早期一次调查说,有许多村庄超过了200 户。然而,农户数的变化幅度是很大的:对5000个村庄抽样调查表明,有的社区只有22家,而最大的村社则有927 户。这个变化幅度与华北平原上的村社相当。在江西、湖南、四川和云南各省,村庄规模的差异和无规则大致类似。在华中和西南的一些新的居住区,村的规模与中国传统农业区——珠江三角洲、福建的闽江流域、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中心地带较为古老的、较大的村社相比,看来要小一些。在村社建立超过一个世纪的地方,尽管村的规模不尽相同,但大多数都很小,彼此相距仅一投石之遥。很多村社十分紧凑,各户密集在一起;只是在四川的部分地区,农户之间才有一定的距离。

农村的上层人物

每个村庄都有出身于富裕家庭的上层人物,他们拥有土地,在村庄事务中起着领导作用。有些村庄,实际上所有的土地可能属于一个或两个这样的家庭。在河北密云县的小营村,王家和周家拥有该村83% 的土地。在山东曹县的高魏庄,魏家拥有村里6000亩土地中的5700亩。陕西米脂县杨家沟的马家,拥有该村90% 的土地。江苏萧县的长安村由六个小村子组成;其中之一由一家控制了所有的土地。

在其他的村庄里,大多数土地可能属于地主的代理人(租栈),或者是属于住在别村的一个富裕家庭,更典型的是住在市镇上。1935年在安徽旅行的一位中国学者,报告了一个非在乡地主的实例:

距县城(阜阳)几公里远的一个村庄住的主要是佃户,他们的稻田被细分为小块。如果再往前走,就会发现自耕农的数量在增加。据这些佃户说,离县城最近的土地是属于住在那里的商人的,他们每人拥有几百亩土地。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时,发现沿泉河有一条长墙。我们了解到墙周围的土地属于一个大地主,他拥有700 亩土地,出租670 亩,其余的自己经营。他还是一个酒商。远离这条长墙是其他几个村庄,筑有堤坝,属于河肥西村的周家、刘家、唐家和张家。

从部分农民自营的农田到完全由佃户经营的农田,与大多数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户这种混合状态,使简单的分类成为不可能,因为地区性的变化太复杂了。国民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收集的农村统计资料表明,多达46% 的农户拥有自己的土地,以务农为生;另有24% 的农户是半自耕农和自耕农,他们靠其他收入来源弥补农业收入;其余30% 是劳动- 佃农家庭,他们靠工资收入弥补从租种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

大地主构成了村庄和集镇的地方上层势力的骨干。然而,他们不是永久性的特权集团;他们的大家庭在村社中的地位很少能维持一两代人以上,然后就被别的家庭所替代。即使在中国东南部单世系统治的村子里,某一姓的富户最后也被同姓的其他家庭所代替。支持上层轮换的说法的实证不多,但也的确存在。譬如当37个满洲村庄根据定居时间分等,而把每一等农户按他们到达该村时的社会地位和土地占有状况,与后来1934—1936年进行比较时,结果如下:对于最老的村庄,资料清楚地表明,到1934—1936年,地主的总百分率下降了,自耕农的百分率上升了,而佃户的百分率也下降了。

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家庭仅有少数几户曾积累起相当多的土地;其余的或向他们租地,或成为雇工在他们的土地上劳动。当然土地最终转手了,新的家庭积累起土地,但是同样的租地和劳动继续着,只是由不同的农户承担而已。有些家庭怎样能积累起土地,以后又失掉呢?

一个10到12人的大户,能够开垦和耕种40到60亩(接近3 至4 公顷)的大片土地。但是要拥有土地超过几百亩(大约为15公顷),甚至更多,只有巨富之家才能做到。关于这类家庭的几个实例表明,最初大多是通过贸易、放债或者做官而致富的。他们于是购进土地,开发新地,或者从那些典当或抵押土地以获贷款的家庭得到土地。由两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搜集并分析的研究报告表明,19世纪在山东的135 户原地主中,有近60% 以前曾经是官员或城镇商人。这些地主家庭住在临近大运河的主要商业中心,在城市里积累起财富,而后购买乡村的土地。他们把一些土地出租给同村的农家;其余的他们用从周围农户雇来的劳工队耕种。这一事例大概也代表了同一时期其他省份的情况。

富裕的城镇家庭也购买成片的土地,雇用劳力去开发,然后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去耕种。在陕北米脂县,距县城东南8 公里,距绥德县以南16公里处,有271 个农户的6 个小村子座落在杨家沟渠旁,渠水引自无定河。其中51户出租土地,并且都属于马氏家族。他们一起住在一座山旁的围墙后面。马家的发迹人马家骆,最初于19世纪20年代末在绥德县城经营一爿商店。他积蓄了钱,于1833年在米脂县城开了自己的商店。他的四个儿子协助他,而第五个儿子当了官,并向家中汇钱。马家骆就用这些积蓄放贷买地,并在粮食市场上做投机生意。最后他投资一大笔钱买下杨家沟附近的土地,雇来工人加以清理,又招来一些家庭定居,并作为佃户耕种土地。以后马氏家族出售了他们的商店,迁到杨家沟居住。在以后的70年里,马氏家族的第三代、第四代儿孙放债、收租,并在粮食市场上投机。从第四代地主马卫新的帐本可以看出,马家收的谷租和索回的贷款,每年远远超出他们家庭所消费的粮食。他们把多余的粮食贮存起来,当市场粮价上涨到最高时出售。1910年以后,这个家族拥有的土地规模不变,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期,那时许多家庭因害怕被征用,开始出售他们的土地。

另有一些例子讲到富有的个人联合起来开发土地。在湖南洞庭湖以南的一个城市湘阴县,附近有10个人在1917年组成了一个公司,雇用了8000名工人筑堤,并招来一些农户来租种土地。一种更为普通的办法,是城里人通过放贷获得土地然后出租,从而乐得一直充当非在乡地主。农民们被介绍给有钱的人家,以抵押或典当田地借钱。如果不能偿还,他们的土地就成了债主的财产。从日本研究人员所作的下列报导可以判断,袁世凯曾在1909—1911年用这种大规模放贷的形式,成为河南最大的地主之一。

袁世凯在失掉权势后退隐河南,在此期间,他获得了他的土地。他用来获取大片耕地的办法,不是从不同卖主那里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而是接受把土地作为担保贷款的附属品(入佃)。他的土地占彰德县的1/10,多数是用这种方法聚集的。大家也知道他的亲属和代理人也用同样的方法获得土地。抵押给袁(出佃)土地,也就是遇到困难而需要钱的农民收到了现金,也收到了一份签好字的契约。把土地抵押给袁的期限为三年,后来延长为八年。在这八年期间,许多地区遭受水旱灾害,结果几乎没有农民能够偿还贷款和赎回抵押出去的土地。如果袁世凯的亲戚和代理人接受抵押,袁氏本人,这个地主兼军阀,就用现金贷款和契约作为诱饵。他尔后允许贷款延期,直到双方同意的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为止,这时借贷人一般都无力偿还。他通过取得这些抵押的土地,积聚了大片耕地。

富裕家庭,特别是在家族之内,为了保持他们土地的完整和收到可靠的地租,通常组成一个联合会,并把他们的一些土地交由联合会安排出租。联合会则用岁入兴建村学、庙宇或其他公共设施。有时这些地主型的联合会在一个地方掌握的土地,比任何单个的地主还要多,正如这份1933—1934年的报告所证实的那样:

在广东,地主个人的势力远没有地主协会的势力大。除去许多县政府和大量慈善机构拥有的公共财产外,广东省耕地中非常大的一部份为地主协会占有。这些协会的土地包括学校(学田)、庙宇(庙田)、各种私人联合会(会田)和宗族(大公田)的土地。

在另一些地区,通过放贷或其他活动获得相当多土地的城镇家庭,把他们的土地委托给代理人去管理。这些代理人又把土地租给各村的农家收租,向国家交税,把部分田租收入交给城镇地主,留下他们服务所得的报酬。

分割继承

在如此众多的农村社区里,有权势的地主阶级,也就是统治的人物,很少能完整地保持其土地超过一两代人,除非把土地转让给家族协会。这是因为有分割继承的习惯,即把土地和家庭财产分给儿子,尽管也为年迈的父母提供一些养老的保证。这一习惯实行于所有的家庭,不论大小及贫富,也不论在北方还是在南方。这种习惯使有巨大财富的不断繁衍的大家族最终让位,产生出接替的新家族,虽是同姓,但亲属纽带较弱。一位日本学者分析了华北农村有关分割继承的资料后说:

中国人的家,在经济、社会甚至精神上,基础都是很脆弱的——这样的基础似乎在逐渐瓦解。它的根本原因,看来在于家庭不和的事例很多,以及生活条件恶化,正是这些原因通常引起分家。然而……家庭不和和生活条件恶化,实际上被用来作为分家的机会……平分家产的动机十分强烈,足以引起和制造兄弟、妯娌之间的争执,而后导致分家。

如果农民和地主都坚信平分财产的原则,加上强调敬祖和孝顺的其他准则,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显然,如引文所表明的那样,受到支持的权利,或认为分割家庭财产是正当的规范,必然为许多家庭成员提供制造家庭分裂的理由。这必然引起分家。但是即使分割继承为家庭内部纷争提供理由,那么多纷争为什么会开始呢?虽然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学术上应有的注意,但基于最近对台湾农村妇女的研究,已有几种可能的解释,其中之一指出纷争的有力根源。一位作者玛杰里·沃尔夫证实,台湾的女子当进入夫家时,就为建立她们自己的母系家庭感情需要所驱使。实质上这个母系家庭将是“她自己的孩子和孙子”。年轻的新娘一旦感到她与所爱的、最依恋的人被分开后,必须为在一个新的家庭中生存下去而斗争;这个家庭经常是由婆母支配甚至控制的。沃尔夫进一步断言,“在很多情况下,到她这位年轻的新娘添加孙辈时,这个母系家庭和这一户人家将几乎完全重合起来,接着将有另一个儿媳与孤独作斗争,并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母系家庭。

当年轻的新娘在一个由婆母支配的家庭里为建立自己的地位而斗争时,她唯一的有效斗争手段就是依靠丈夫以建立她自己紧密结合的家庭。在有两个或更多兄弟的家庭里,他们的妻子在这个大的父系家庭里,建立她们各自母系家庭的努力必将导致兄弟之间的纷争。最终,总有一个或几个兄弟要坚持分土地和财产。

无论分家的理由是什么,这一普遍长期沿用的习俗,使得大块的甚至小块的土地占有分解。有些事例足以表明,为什么向下的社会流动总是出现,并且最终削弱了富人。1930年,满洲绥化县一户富有的农家,把1000多垧(667 公顷)的地产分给11个儿子。七年以后,这11个家庭已经售出土地45垧。这就意味着从父母转到儿子手中的土地减少了5%。在河北的徐水县,一个有地210 亩(15公顷)的地主,1882年把地分给三个儿子,儿子们又将财产分给他们的后代。到1940年,他们中间共有15个新家庭,种地324 亩(大约21公顷),而在60年前,一户曾种地210 亩(15公顷)。

家及其收入

在拥有土地的上层人物之下,是规模不同和贫富不同的其他家庭,他们的成员也生活在一起,分享一切。家庭或者说‘家’,是中国农村任何地方的最小、最紧密的社会单位。就此而言,在中国城镇也是如此。费孝通曾生动地描绘:

在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组织的成员拥有一份共有的财产,共有的预算,通过分工合作谋生。也就是在这个组织里,孩子们出生、长大,物质享受、知识、社会地位都继承下来。

家犹如一个合作单位而起作用。它的成员完成分配给他的任务,把收入交给家长,平等分享处置报酬之权。主要的决定都在家长和别的成员讨论之后作出。下面是对河北沙清村农民的访问记录,描绘出这样的家庭的功能。

“家庭的主要活动是什么?”“种地。”“家长、家长的妻子、长子、次子在劳动分工上是不是不同?”“不是,他们共同劳动。”“家长的责任是什么?”“他管理家庭成员的劳动。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绣花。”“是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进行田间劳动?”“不,绝大部分仅由男子来干,但是如果人手不够,女人也来帮忙。”“这时家长也参加劳动吗?”“他像家里其他人一样劳动。”“日常的劳动计划是怎样决定的?”

“家长把所有人找到一起,在吃早饭时讨论。”每个家都由尊崇祖先和祭祀仪式维系的无穷链条和在它之前的另一个家联系。虽然当一个家系终止时,这链条有时也会中断,但父母仍教育子女崇敬这个家的某些祖先,并教导他们勤勉节约,尊重老人,履行先人未竟之责。他们也鼓励孩子们继承祖先之遗绪,努力“扩大财富,光耀门楣,看风水寻墓地,修建更大的宗祠,讲究礼仪的排场,以及采取许多其他措施,期以增加生者和死者的福祉与声誉”。当家长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儿辈时,儿辈们要用适当的仪式表示对家长和祖宗的尊敬。积累财富,特别是不动产,能够确保举行这种仪式。它还能够保证在儿辈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孩子们以后,他们也能受到他们的孩子们的尊重。

于是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个合作单位——家,有着强烈的动机要积累财富。毫不奇怪,一切务农的家庭都力图培养善于理家,艰苦劳动及节俭、勤奋等美德。每个家和家长都渴望发财致富和人丁兴旺,尽管事实上只有很少的农户能实现这个目标。所有农民都持有的这些价值观念,是农村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仁井田陞不无调侃地着重谈到,不论大小和贫富的农村家庭莫不如此:

总而言之,从远古中国就存在产生小家庭的条件……近年来,到中国,特别是到小家庭占优势的地区旅行过的人,看到中国农村大多数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们曾设想存在的大家庭很少。有一段时间,人们曾企图说明中国大家庭制的衰落。但是这样的理论忽略了小家庭的继续存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质上都有同样的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说,今天小家庭是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家庭制度,两千多年以来一直在衰落。

为了使这种合作单位获得收入,家多方面地运用它的资源,而务农仅仅是诸多可能之一。

家获得收入的来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统一体的一端是地位低下的打散工,这种工作脏而且烦,要离家,甚至要离村。其次是当小贩、伙计和掮客,做这些事要有一点技术,地位高一些,也比较干净。他们的收入往往并不比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为多,但是较高的社会地位还是有吸引力的。统一体的中间是务农,不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统一体的另一端是经营土地、放债、开店、做官,或是当军官。每个家长在分配家庭的人力资源时,必须从这些不同的收入来源中作出选择。虽然某些工作收益比别的工作多,但每项工作的社会代价——工作的远近、地位、清洁状况、艰苦程度和风险——也必须仔细考虑。

到20世纪第二个25年,农民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选择职业时,似乎已有了很清楚的顺序。最高是当官,甚至从军;其次是从事企业;而后是务农;接下来是当劳工,从按月计算或逐日计算干农活到做家庭仆役。费孝通在报告中提到,家长通常试图至少培养一个儿子成为官员或军官。林耀华研究了福建省的两个家庭,记述了黄东林要与他的姻兄弟合作开店,而不是在田里帮工。商店终于兴旺起来,他得以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一些家庭积累了相当多的土地后,开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贷和从事商业活动。如果我们根据农村家庭的财产来划分它们的等级,我们发现在较穷、较小家庭的收入中,从低下的、风险大而报酬少的收入来源——它们全然与务农无关,或弥补他们很低的农业收入——之所得,总是占有很高的比例。拥有的土地多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们的资源较多地用于农业,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从事商业活动,不是去耕种自己的土地。

只是当个别的家庭能从其他家庭得到某种不足的资源时,它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分配其资源。这就需要家庭之间的安排——通常是在亲戚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已经看到怎样通过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协议——有关出租或佃入土地,借贷农业资本,借出和贷入现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劳力等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同意——达成的安排。在台湾的家庭之间的契约,经初步考虑,与晚清和民国初年大陆家庭间的抵押和典当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地的契约,看来十分相似。家庭总是在废除旧的契约,又和不同的家庭订立新的契约。总之,农村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是为获得不足资源所优先采用的办法。

家的合作形式

农村家庭在村里谋生并不单靠契约,他们还互相合作。这类合作名称各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则否。合作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只包括少数农户,他们在季节性需要最紧迫时,短期共用他们的土地、劳力或农田资本。这种形式的合作出现在朋友和亲戚之间,时间短,通过相互同意而终止;在乡间每个地方都有这种形式存在。第二种形式包括一个村子——有时是几个村子——的许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农村治水的组织有两种类型。有些并入规模巨大的系统,由负责维护大河堤坝的公职官员管理。第二种类型由一个或几个村级组织构成,只为自己村社的农户服务。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有某些共同特征。参加者都是有土地的农户;他们分配费用和利益的原则,是根据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量(土地少的家庭贡献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们由一个包括有经验的农民治水人员体系管理,轮流履行自己的职责。森田明在对清代治水情况的权威性研究中,总结了六个以上省份的治水经验,这些经验也沿用到民国时期。

在河北邢台县,为了利用河流,在这个地区建立了两个治水组织。这两个组织以水闸作为治水的标准单位。每座水闸的职员都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被称为连户。因为这些农户支付了修理水闸和供水渠道的费用,交税,还提供了无偿劳动,所以他们参加治水的管理,他们也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绥远和山西也有由水浇地主人组成的治水组织,这些农户和上面提到的农户一样,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些有土地的农户提供建设和维修治水设施所需要的劳务。他们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户拥有土地的多少来分配(按地亩浇水)。管理这些治水组织的基本原则——诸如职员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根据拥有土地的量分担费用和分享利益——与华中、华南的治水组织并无二致。

当然,在农民能被引导到把他们的资源用于这类事业之前,他们必须了解利益会超过费用。局外人对农村合作的潜在利益所做的估价可能与居民十分不同,后者习惯地忽视某些费用。但是不管怎么说,合作在农村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使农户得以共享不足的资源。在这方面,它所起的作用与家庭间的私人契约是一样的,即它能使他们用其资源得到比其他办法更高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