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01章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前的中国


(一)经济基础

清朝道光二十年到二十二年(1840-1842年)英国侵略中国的中英鸦片战争后,封建的中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下,中国社会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在此以前,中国社会处于封建时代,长达二千五、六百年之久。

在七世纪到十三世纪的唐朝、宋朝,中国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处于当时世界的前列,到了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也就是明朝(1368-1644年)的后期和清朝(1644-1911年)的前期,西欧各国相继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国社会仍旧停滞在封建社会中。中国落后了。

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以个体小农业和家庭小手工业紧紧结合在一起为其基本特征。在这样的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地主和贵族对于从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也主要地是自己享用,而不是用于交换。那时虽有交换的发展,但是在整个经济中不起决定的作用。”(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1952年版,页618。)

封建专制皇朝从来是全国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同时它自己又是全国最大的地主。明朝直接属于皇家的田庄称为皇庄,弘治二年(1489年)畿内皇庄有一百二十八万多亩,以后不断扩大,嘉靖元年(1522年)有二千万亩以上。明朝第一个皇帝朱元璋分封他的许多儿子为亲王,规定每个亲王有田十万亩,实际数目还远远超过。以后明朝的历代皇帝对亲王和其他皇亲贵族往往一次“赐”田数十万亩到一二百万亩。清朝有内务府直接管辖的庄田,其性质与明朝的皇庄是一样的。嘉庆年间(1796-1820年)内务府庄田共有四百万亩。满洲贵族也各自占有大小不等的田庄,这种所谓八旗宗室庄田,在嘉庆年间共有一百三十多万亩。

清朝使全部满族人都成为不劳而食的寄生者。只许他们当兵或者做官,一律不得作工经商。除了皇室和贵族圈占大量土地成为大地主以外,对其他满族人也都给以一份土地,他们并不自己耕种,而是租给汉族农民。而且每个满族人几乎一生下来就可以领取一份“饷银”。这种寄生生活不过二三十年就使得本来以剽悍著称的满洲兵失去了战斗能力,而且许多满族人越来越习惯于过奢靡生活,坐吃山空,以至不得不把他们所占有的田产典卖给汉人(按规定,是不准买卖的)。雍正、乾隆年间,朝庭屡次拨出巨款把这些典卖出去的田地赎回给满族人。直到清朝末年,许多满族的普通人民过的是类似于汉族中破落户子弟的生活,虽能靠祖业而不致有冻馁之虞,但毫无振作起来的希望。

明朝和清朝的耕地都分为官田、民田两类。除了直接属于皇室贵族的官田以外,还有其他种种名义的官田。民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在明朝初年,自耕农和小地主的数目比较多。据《明史》载,(注:《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中华书局版,页1882-1883。)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官方统计全国耕地有八亿五千万亩,但到了弘治十五年(1502年)却只有四亿二千二百万亩,相隔一百一十年耕地统计数字少了一半。万历六年(1578年)起,用三年的时间核实全国田亩数为七亿零一百万亩,仍比洪武年间少一亿五千万亩。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民田被官田所侵占和集中在官僚、豪绅、大地主手中的原故。官方稽核田亩数量,作为征税根据,对于官田固然没有查清的必要与可能,对于有权势的大地主所拥有土地的数量一般地也无法核实。土地越来越集中,农民受剥削越来越严重,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以至一部分小地主,丧失了土地,变成了农奴和佃户,大量的农民在农村中生活不下去,流离失所。明朝末年连续十多年的农民大起义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到了清朝,又大致重复了明朝所经历的过程。清朝初期的康熙年间(1662-1722年),除了集中的官田以外,民田的所有权比较分散,但是权贵豪门的兼并土地的趋势发展很快。乾隆皇帝(1736-1795年)的宠臣和?

占有土地达八十多万亩。道光皇帝(1821-1850年)时的大臣琦善(此人在鸦片战争中是实行投降主义的重要官员)据说甚至有田二百五十六万亩(注: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一辑,页69。)。这些固然是突出的例子,但各地方拥有数千亩、数万亩耕地的豪绅地主是不少的。乾隆十三年(1748年)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注: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页105。)这种百分之五六十的田地归于少数富有的地主手里的情形,是各地普遍的现象。

自己没有土地或只有极少数土地的农民,租种皇帝、贵族、官僚和其他地主的土地。在明、清两朝,农民交纳地租,多数采“分租”制,一般以收成一半或百分之六十计算,甚至多到百分之七、八十;也有采“定租”制的,地租数额虽然稍低于分租制,但不管遇到多大天灾,都要照额交纳。地主阶级还通过高利贷剥削农民,这种剥削,有时较重租更甚。农民还有义务为封建国家和地主服劳股。明朝万历九年(1581年)改革赋税制度,实行“一条鞭法”,即把原来规定的地税、贡纳、徭役、人头税等都归入田赋里面,按亩征银。这种改革并不能使贫苦农民得到好处。地主向封建国家交纳的田赋,还是取之于佃户。而且有权势的大地主一般都有办法减轻以至逃避规定的田赋负担,而使负担“飞洒”到中小地主、小业主和自耕农的身上。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事实上也没有能贯彻执行,到了天启、崇祯年间(1621-1644年),即明朝最后二十多年间又用各种名目增加了田赋以外的“加派”。清朝一开始就宣布按照明朝万历的定额征收钱粮,废除明末的各种加派;并采取“一条鞭法”,免除徭役(对国家无偿劳动)。这些做法虽然起了使农业经济恢复起来的作用,但主要还是有利于地主,特别是大地主。大地主把负担“飞洒”给中小地主和小业主的情形在乾隆以后又渐渐盛行起来。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农民对国家的徭役,改为官方出钱雇人去当差,但是被迫当差的贫苦农民,实际上拿不到应有的报酬,仍然是无偿劳动的性质。广大贫苦农民,对于地主,对于地主阶级的国家,处于受着沉重压迫的农奴地位。除了封建国家规定的赋税以外,各地的官员和豪绅地主还以各种名义抽捐征税,所有捐税负担,归根结底,都是加在农民的身上。千千万万的小农家庭终岁勤劳,至多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在自己耕作的小块土地上反复地进行着简单的再生产。清朝嘉庆年间(1796-1820年)统计全国耕地面积,包括民田、官田,共为八亿零八百多万亩,还比明朝初年的田亩总数少。这些数字固然未必完全可靠,但是也可以表明,明、清两代封建的农业经济总的说来处于衰落状态中。经过清朝初年的破坏后,农业生产虽然逐渐恢复起来,但是始终没有超过明朝的水平。

明朝和清朝,在有些地区,由于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由于农民中的两极分化,也存在着雇佣长工和短工的富农经济,但是这种富农经济仍带有很强的封建性,富农往往同时出租其所有的部分土地,并力求使自己成为地主。

明朝的后期,商业的发达超过了以往的朝代,有了许多繁荣的城镇。商业和手工业集中在这些城镇中。清朝中叶,这种城镇的经济重新发展起来。毛泽东指出:“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页620。①@从当时的城镇经济中可以看到这种资本主义的萌芽,不过那毕竟还是“萌芽”,是在封建经济压制下远未成熟的幼苗。

明朝和清朝,有规模相当大的官营工场手工业,如官营的织造工业、陶瓷工业、制钱制造工业、船舶和军火的制造工业等。它们的生产不是为了供应市场,而是专为供应封建国家的需要,供应皇家和贵族享受的。官营的手工业作坊和手工场内部生产关系是封建性的,劳动者在人身上是不自由的或不完全自由的。这种官营的工场手工业不可能直接发展为资本主义。当时的商业基本上是依附于封建的生产关系的贩运商业。这种商业也不可能直接发展为资本主义。

带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是私营手工业工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私营手工业工场对封建制度有很大的依赖性,其内部对劳动者的雇佣关系仍带有不同程度的奴役关系。象在边远地区的矿山开采行业,大多由地方豪强投资经营,在那里对劳动者纵然采取雇佣的形式,实际上总是实行着封建性的野蛮的强制。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有些行业的私营手工业工场,资本主义性质比较多一些。例如铁器制造、棉布漂染、榨油、碾米、造纸、制糖等业,有些地方有较大的作坊和手工工场。生产资料是作坊、工场的主人所有,对雇佣的工人按期发给工钱,“并无主仆名分”。(注: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页266。)许多地方也出现了商业资本投入手工业工场,或者以包卖商的形式直接支配农民的小手工业的情形,这也属于资本主义因素最早的萌芽。在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这些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很难茁壮地成长起来。

城镇中的小手工业者和手工劳动者,大多数是破产的农民转化而来的。小手工业者不能不忍受各种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依靠封建性的师徒关系和行会制度而维持着自己的生存。他们中很少人能从小业主的地位上升为手工业工场主人。手工业工场劳动者们还远没有成为现代意义的无产者。

总之,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前三四百年间,中国社会经济还是处于封建阶段,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不但在数量上极其稀少,而且还很不健全。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

(二)专制主义的政权

明朝的统治政权实现了中国封建历史上空前的统一集中。这是一个代表地主阶级利益,以压迫和剥削农民大众为任务的专制政权。

以农民英雄李自成为首的农民大革命倾覆了明朝在北京的统治(1644年)。居住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满洲族的军队乘机进入关内。他们得到了明朝的许多汉族将军和官僚的合作,残酷地镇压和扑灭了农民革命,重新恢复了为造反的农民所扰乱了的封建统治秩序。新的皇朝——清朝,也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它完全继承了明朝的传统。

清朝的皇帝是满族人,在清朝统治下满族人享有某些特权。但是清朝仍然是代表全国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权。

满族入关的时候,只有二十万人的兵力(其中满族兵十三万人)。以这样少数的力量而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征服全中国,就因为满洲贵族统治者一开始就成功地实行了联合汉族地主阶级以镇压农民革命势力的政策。汉族地主阶级中的一部分力量在南方拥戴明朝的后裔,抵抗清朝统治,这种抵抗到了顺治十七年(1660年)基本上崩溃了。明朝的遗臣郑成功把在明朝晚年强占台湾的荷兰人赶跑,在台湾建立了奉戴明朝的政权。康熙元年(1662年),郑成功死,他的继承者虽仍保持着台湾,但已无力进兵大陆。清朝在消灭南方的明朝的残余力量的战争中,主要还是依靠已经向它投顺的原明朝将军们的武力。吴三桂是在清朝入关时就出了大力的一个最主要的明朝将军,清朝封他为王,以云南为领地。康熙十二年(1673年)由于清朝已经开始采取步骤企图削弱以至消除他的这种拥兵割据的藩王地位,他以恢复明朝的名义宣布反清。吴三桂有兵十万,还得到了南方的一些省份中和他一样的投降将军的支援,其中主要的是在福建、广东被清朝封为王的耿精忠、尚可喜,所以这次事件在历史上被称为“三藩之变”。这些投降将军打出来的复兴明朝的口号已不能从地主阶级中引起广泛的反响。在清朝的武力进攻和政治分化下,耿精忠和尚之信(尚可喜的儿子)再次投降清朝,吴三桂在康熙十七年(1678年)自称皇帝,不久就死去,他的孙子吴世璠继承帝位,终于在康熙二十年(1681年)彻底失败。占领占湾的郑氏政权也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被清朝消灭。在征服吴三桂和台湾郑家的战争中,清朝所使用的武力主要已不是满洲军队,而是汉族地主阶级的军队——即被称为绿营的军队。

清朝的统治者接受了汉族地主阶级的文化及其政治统治方式。他们和汉族大地主结合在一起,掌握着国家的权力,维护着封建统治的社会秩序。这个政权赢得了汉族地主阶级的拥戴。

清朝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明朝后期的许多皇帝,多半荒淫怠惰,不理朝政,他们的权力实际上为宦官或权臣所代行。倒是最后一个崇祯皇帝自己管事。清朝的皇帝一般地是把专制权力紧紧地掌握在自己手里。明朝和清朝的中央政权机关,都设吏部(主管文官的铨叙)、户部(主管财政)、礼部(主管典礼)、兵部(主管军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全国各项工程的营建)这六部,各部的正副长官称尚书、侍郎。清朝规定各部尚书和侍郎都有两人,满、汉族各一人。尚书和侍郎都可以直接上奏皇帝,向皇帝负责。明朝设内阁,作为皇帝的助手,“入阁办事”的称大学士,往往由尚书兼任。清朝的内阁是由内阁大学士满、汉族各二人和协办大学士满、汉族各一人组成。但在雍正朝以前,皇帝把军政大事都交给由满洲贵族担任的议政王大臣会商上奏。从雍正朝起,别设军机处,选派大学士和尚书、侍郎若干人充军机大臣,军机处实际上代替了内阁的地位。清朝的中央政权机关还有都察院、大理寺、理藩院、翰林院等等,所有这些机构都直接向皇帝负责。

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制也大致和明朝相同。除在北京畿辅地区设顺天府(长官称府尹)外,有十八个行省和若干特别行政区。十八个行省是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江苏、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浙江、福建、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此外,东北三省,即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因为是满族的“发祥地”而被视为特别区,到了光绪年间始改为一般的行省。新疆原来被视为“藩部”,在光绪年间改为行省。光绪年间还把原属福建省的台湾改为一行省。内蒙、外蒙、西藏、青海都是“藩部”。十八个行省的长官是总督和巡抚,有的省(山西、河南、山东)只有巡抚,没有总督,有的省(直隶、四川)只有总督,没有巡抚。其他省每省有一巡抚,而又有兼管两省或三省的总督(广东、广西的两广总督,湖南、湖北的湖广总督,福建、浙江的阐浙总督,云南、贵州的云贵总督,陕西、甘肃的陕甘总督,江苏、安徽、江西的两江总督)。总督的地位虽说高于巡抚,但在兼有两者的省分里,巡抚并不隶属于总督,他们共同向皇帝负责。在驻有满洲军队(八旗军)的有些省分里,又设有满将军,其地位是和总督、巡抚平行的。在每个省里还设布政使、按察使、提督学政、以及督粮道、盐法道、河工道等官员。在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一般有道、府、县三级。省一级的主要官员,省以下的各级地方长官,直至县官,都由中央政权直接指派。这种制度都是适应于中央集权的需要的。

官员是从地主阶级中选拔出来的。除了满洲、蒙古贵族的子弟和因有特殊功勋而受爵赏的汉族大官僚的子弟有做官的特权外,一般地是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出适合于封建统治需要的官员。皇帝派出官员到各省举行考试,最高级的考试在京城举行。虽说考场中有种种贿买舞弊的黑幕,但这种考试制度使中小地主也感到有进入仕途的希望。至于贫苦农民,根本没有条件受到足以应考的教育,当然不可能通过这种制度而做官。

清朝入关时的军队是“八旗”,它主要由满洲人组成,也有蒙古人和汉人。统一全国后,八旗兵除驻守京城,还屯驻在近畿和外省各冲要地方。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的满、蒙、汉八旗兵共五十万人。除八旗外,有“绿营”,都由汉人当兵(因为用绿色旗,故称绿营),绿营分驻全国各省,归各省总督、巡抚节制,要用兵时由中央政权直接调度。全国共有绿营兵约六十六万人。八旗兵是世袭的军队,绿营的兵士基本上也是终生的职业兵。封建统治者需要这种完全和社会隔绝的军队,因为它的任务就是镇压在封建压迫下的人民。

为了供养皇室和以它为首的全部官僚机构和军队,封建统治政权集中了庞大的国家财富,这些财富归根结底来自千百万小农的血汗。封建主义的国家还听任各级官员用各种方法向人民巧取豪夺。例如,各级地方官员征收田赋上交国家,在法定的数额以外,还加收归于官员私囊的一部分,在明清两代叫做“火耗”。康熙皇帝说过,所谓廉吏并不是一文不取,如果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那就算是好官了。他以为地方官员在一两正税外自取一分(百分之一)是合理的,实际上当时的火耗一般都在一钱(百分之十)以上,甚至有四、五钱的(百分之四、五十),这还算是合法范围内的贪污。所以民间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在封建官场中,真正廉洁的官吏是极其罕见的。

清朝官方统计,嘉庆八年(1803年)全国人口的总数有三万万,道光十五年(1835年)已达四万万。按当时情况说,全国总人口中百分之九十几是在封建剥削下的农民和由农民转化而来的手工业者、运输工人及其他贫民。以北京朝廷为中心,由散布全国的官僚机构和军队组成的庞大国家机器的唯一任务就是维护封建的土地关系和剥削制度,以保障占总人口百分之几的贵族、地主、绅士的特权地位,压制百分之九十几的人民群众,使他们服从这种社会秩序。清朝政权厉行文化上的专制主义,用传统的封建宗法制的观念加上最愚蠢的宗教迷信,来束缚人民的心智,愚弄广大人民,也是为了达到同样的目的。

封建的国家机器并不做任何有利于社会生产发展的工作,唯一可以算是这方面的工作是治河。为治理黄河和其他易于成灾的河流,清朝特设河道总督,其品级相当于管理两三省的总督。还有其他许多治河官员。国家支付的治河款项虽然不少,但是效果很小。河工成为官员营私贪污的“肥缺”。

明朝后期,对于民间的商业、矿业加重征税,起了压制初兴的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清朝实行的是类似的政策,它通过官僚机构垄断一些大商业,如盐业和进出口贸易,并且在内地设立关卡,对于运销过程中的商品,重重征税。这都是不利于自由商品经济的发展的。

总之,封建主义的专制政权用它所拥有的一切手段——行政的、强制的手段和文化的、意识形态的手段,维护个体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基础,极力打击和扼杀任何足以动摇这种经济基础的新因素,因为,以吸吮千百万农民的血汗来喂养自己的全部封建主义上层建筑,只能是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上面。虽然对农民的残酷剥削,使得许多农家无法继续维持“男耕女织”的那种生活,因而造成封建统治的危机,但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权继续顽固地用一切手段维持固有的社会秩序。很明显,不打碎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权这个桎梏,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是不可能的。

(三)农民革命

明朝晚期,由于田赋收入日益减少,专制皇朝极力加征商税、矿税,激起了各地商人和城市贫民的反抗。特别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以后的十多年间,朝廷派出的太监纷纷前往各地横征暴敛,许多城市,如湖北的荆州、武昌,山东的临清、江苏的苏州、广东的潮阳、江西的景德镇,都发生了激烈的民变。在这种民变中可以看到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而出现的城市市民和封建统治者之间的矛盾。

在当时的知识界中,结社的风气很盛。许多在朝廷中担任过较低官职的或尚未做官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以讲学的名义组成团体,他们讽议朝政,评论人物,抨击贪污腐朽的当权势力,主张开放言路,改革弊政。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吏部郎中顾宪成被把持朝政的太监势力排斥,回到江苏的无锡,和气味相投的一些知识界人士在东林书院讲学,这一派人由此被称为东林党。当权的太监和依附于太监的官僚们被称为阉党。两党间的倾轧和斗争一直延续到明朝在南方最后灭亡时。这种斗争虽然基本上是地主阶级内部的斗争,但是由东林党形成的社会舆论也代表了城市市民情绪。天启年间(1621-1627年),封建统治者压制自由讲学和自由结社。东林党一些积极分子被逮捕以至被杀时,苏州、常州这些手工业、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中,都发生了群众性的抗议行动。

当时的城市市民虽然可以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前身,但是还远没有形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所以在明朝统治下的危机的总爆发,仍然如以往的各个朝代一样,表现为单纯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

明清之际的思想界出现了一些对封建传统势力说来是异端的思想。有些杰出的思想家,如黄宗羲(1610-1704)、顾炎武(1613-1682)、王夫之(1619-1692)、唐甄(1630-1704),提出了带有民主主义和个人主义色彩的观点,表现了对于封建的土地制度和君主专制制度,对于封建的道德伦理观念的不同程度的怀疑和否定的态度。他们的思想体系总的说来还是封建主义的老框框,他们在这种老框框的束缚下透露出来了对于某种新的社会关系的朦胧的向往。这究竟是什么样的新的社会关系是他们所不了解的,靠什么力量来实现这种向往更是他们所不知道的。他们虽然一般地表同情于在封建剥削下过着悲惨生活的农民,但是农民革命是他们所强烈地反对的。

在清朝政权建立的四十年后,如前述,从地主阶级中已经不再发生对于这个政权的有组织的反抗。敢于起来反抗的只有农民群众。

乾隆皇帝统治下的六十年间(1736-1795年),就经济情况来说,是清朝的极盛时期。但紧跟着,在嘉庆元年(1796年)爆发了白莲教的农民大起义。这次起义开始于湖北省西部长江以北地区,蔓延到四川省和河南省的附近一带。在官军的进剿下,起义军进入四川,得到农民群众广泛的响应,全省震动。陕西、甘肃三省也随着卷入了起义的烽火中。这次起义从开始发动到最后完全覆灭,历时九年之久。为了镇压这次农民起义,清朝动员了几乎全部它所能够调动的军队,用了军费二万万两。它的将领们先后上报杀死造反的群众数十万人。这时,清朝的官军,不但八旗,连绿营也已极其腐朽了,战斗力很差。各个地方的地主豪绅组织的武装,即所谓“乡勇”,对于镇压这一次农民战争起了很大的作用。

白莲教的来源很久。早在元朝末年,以赵州栾城(今河北栾城县)为中心的白莲教组织就是发动农民起义的一个重要力量。到了明朝,白莲教仍然在北方民间暗暗流传着。天启五年(1625年),山东西南部发生过一次白莲教的起义。清朝乾隆年间,官方发觉在河南、湖北省有白莲教的秘密活动,捉拿了它的几个首领,并且到处进行查究,但终于无法遏止它的起义。

白莲教起义军是在传统的宗教迷信外衣下的一次单纯农民战争。它并没有统一的组织。在湖北发动起来的和在四川发动起来的,各有几个领袖。他们分股各自活动,旋分旋合。这一股被官军消灭以后,另一股又在别处发展起来。官军虽然疲于奔命,但是起义军也因而不可能造成更大的声势。在官方的奖励下,各地方的地主豪绅招募乡勇,结寨筑堡,坚壁清野,起义军的活动也就愈来愈困难了。

这次白莲教的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大大震撼了清朝的统治。这次起义不但表明了封建主义统治的“极盛”下面埋伏着激烈的阶级斗争,而且揭露了这个寄生在农民身上的貌似强大的清皇朝的内在的虚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