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主义侵华史》第04节 马嘉理事件后的中英交涉与烟台条约


马嘉理被杀和柏郎等退回八莫,使英国探测滇缅陆路交通的计划暂时受到挫折。但是它无意就此放弃那种图谋,外相德比(15thEarlofDerby)在得知事件的初步报告后,即于一八七五年三月四日训令威妥玛要求清政府作详细的调查,并嘱咐他在筹划进一步应采取的步骤时必须“牢记印度政府派柏郎上校率领探测队去云南的目的”①。十九日,威妥玛正式向总理衙门提出六条要求:一、中国须派专人前往腾越对事件进行调查,英国使馆及印度当局得派员参预此项调查;二、印度政府如认为必要,可再一次派探测队去云南;三、偿款十五万两;四、中英应立即商定办法,以实现一八五八年天津条约第四款所规定的对于外国公使的“优待”;五、商定办法,按照条约的规定免除英商正税及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六、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①。这六条中,关于滇案本身的一些要求(第一条中要求派员赴云南“观审”;第三条中事件还未调查前即先提出偿款数目)已经非常无理,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除了毫不放松探测滇缅路的野心外,更提出公使“觐见”及通商税务等问题,而这些、特别是其中关于通商方面的要求,与滇案本身无关,却是将近十年来英国一直在伺机勒索的。这表明,威妥玛是要利用一个边境案件的时机来追求更广泛的侵华目的。这六项要求构成了英国当时借口滇案而实行讹诈的基础,在此后整整一年半的交涉过程中,威妥玛力图实现这些广泛的侵华要求。他用尽一切威逼手段,不断把各项要求扩大和具体化。

威妥玛从开始就马嘉理事件同清政府进行交涉的时候起,就实行武力恫吓。他原来同有些国家的公使一起在中国与西班牙关于“古巴华工”问题的谈判中担任调停的角色,此时作为对中国实行要挟的手段,他宣布退出调停。美、俄、法、德的公使也纷纷效尤退出,以表示对英国的支持。但他们不同意威妥玛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反对由英国单独处理与各国利益有关的问题②。

如前节所说,滇案的发生,正值中国西北和东南边境感受威胁的时候,清政府在处理伊犁及台湾事件上的教训记忆犹新,为了预防西南边患的发生,对滇案便慎重加以处理。总理衙门在得知滇案的消息后,即向威妥玛表示将从速通知云南当局进行调查。三月二十一日,上谕更严令云贵总督岑毓英“迅将此案确查究办”。对于英方的六项无理要求,清政府开始则表示断然拒绝。威妥玛鉴于一时还缺乏强力手段迫使中国就范,并且他的广泛要求得不到其他列强的支持,所以想首先集中在前三项要求上,尤其着重索取护照以便英国派员去云南观审以及再从印度派人入滇调查。三月二十八日,他威胁说:如果得不到这些护照,他就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①。清政府经此一吓,赶忙退让,如数发给护照,并在原则上同意了英国的前三项要求。英国从此取得对内地涉及英人案件的调查与审汛的干预权,美国公使对这一点大为称道,说是“对未来案件的一个重要先例,对在华的所有外国人都是有价值的”②。

威妥玛收到他所索取的护照后,以“仍须亲到上海以便派员”去滇为名③,于四月三日离京去沪。实际上,他的目的是:一方面利用上海的通讯便利(当时只有上海可与伦敦通电报)尽速向本国政府进献贯彻侵华要求的方策,另方面准备邀柏郎来华亲自向他报告关于滇案的情节。六月九日,他与柏郎会晤。十九日,清政府命湖广总督李瀚章为钦差大臣前往查办滇案。威妥玛这时并不派人去云南,却令参赞(使馆秘书)格维讷(T.G.Gros-venor)去湖北面见李瀚章。李瀚章在谈话中说,他奉命只查办马嘉理被杀,不调查柏郎被阻,这个表示成了英国侵略者“证明”清政府无诚意彻底解决滇案的口实。威妥玛抓住这一借口,又带着他同柏郎会面后编制出来的滇案情节,在七月底由上海北上,企图重新向清政府威吓。还在五月初,他已向本国政府强调说:“不论我们怎样说和怎样做,中国政府都决不可能首先发动敌对行动。”①这无异是说:英国尽可百般威吓,清统治者是不会坚决反抗的。这种估计支配了威妥玛在滇案中的全部活动。

威妥玛来天津前,先派中文秘书梅辉立(W.F.Mayers)去北京质问李瀚章的使命。他本人于八月初到天津后,在李鸿章面前大肆诋毁总理衙门,说“非先换总署几个人不可”②。他表示愿意与李鸿章商办,随后在天津提出各种要求,其中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内地多开商埠;清政府负责护送格维讷到云南边境甚至到八莫,印度再派人来滇时亦须负责护送;派“一二品实任大员”亲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歉意;此使臣赴英途中应经过印度,与印度当局商议滇缅通商办法;朝廷应降旨责问岑毓英等对滇案失察;遣使及责问岑毓英等谕旨须明发并在《京报》上公布;在这些谕旨中,凡遇“英国”二字,必须抬写,“如不抬写,即为轻慢英国”③等等,大大扩充了三月间所提出的六条的内容。这些要求,首先着眼于扩大英国在华的实际利益,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威妥玛才竭力设法打击清统治者的威信与封建体制,所谓“英国”抬写、公开责问封疆大吏、明降谕旨等要求,都表现了英国侵略者的这种图谋。威妥玛自称已掌握了滇案的详细材料,在与李鸿章谈判中一再以撤使、绝交、用武力相威胁,坚持全部满足他的各个条件。

李鸿章一心畏惧和局的破裂,便尽量见好于威妥玛,并促清政府对英妥协。于是清政府又一次退让:允许护送格维讷等去云南;到八月底,更派定兵部侍郎郭嵩焘为赴英使臣;允许责问岑毓英,唯不愿公开发钞;此外,还明令李瀚章到滇后将“柏郎被阻之事一并查实奏闻”;对于优待公使及通商等问题,则允留待威妥玛回北京后再行商议。九月初,威妥玛到烟台与英国驻华海军司令赖德(A.P.Ryder)会商武力要挟的问题后,一同返津,然后去京,行前对李鸿章说:“我进京后,设有别国使臣出为调停,我不能准;唯照我的主意行事”①,显示他的准备一意孤行的决心。这时清政府仍想从清理滇案本身入手来缓和英国的压力,由于李鸿章的建议,九月七日加派前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去云南帮同查办滇案。

威妥玛于九月间回北京后,交涉集中在优待公使、扩大各口通商特权及云南边界贸易三项要求上,但他首先仍在责问岑毓英的上谕未发钞及关于遣使的上谕中“英国”二字未抬写这两件事上挑剔。关于优待公使一节,英国要求:一、驻京公使随时觐见皇帝;二、近族王公与外使往来;三、禁地准外使游历;四、各部院大臣与外使往来②。这是要用资本主义的准则来指导清政府与外使的关系,以便英使能对清政府更易发生影响。清政府对前三点坚决拒绝,而于九月底同意了第四点。关于各口通商问题一节,英国要求:一、税单对于中外商人应一律有效;二、整顿厘税,租界内先禁抽厘;三、沿海、沿江、沿湖各地添开口岸;四、鸦片税收,各口应订定划一章程,由海关征收。关于云南边界贸易一节,英国要求清政府饬令云南当局与印度或英使派去的官员共同议订章程。当这些问题正在谈判期间,威妥玛又节外生枝,要求明降谕旨,严令各省对持照游历的外国人妥加保护。十月上旬,清政府满足英国要求,重申保护外人的命令;此外又照会威妥玛,表示即将责成赫德就改进中英贸易的问题提出报告,再行商议;又同意中英双方派员会勘滇边贸易情形。英国政府为了表示称许和支持威妥玛在滇案中以及多年来在中国实行勒夺讹诈的“功劳”,在十一月授予爵士勋位①。

威妥玛在半年多的对华胁迫中,一直把其他各国的公使撇在一旁。俄、美、法、德等公使认为英国提出的优待外使及贸易税厘等问题都是共同利益所关,不满意威妥玛独断专行的作法,便向清政府表示:涉及他们利益的问题,事前不与他们协商,他们不能照行。这样,在滇案的交涉过程中,英国同其他欧美侵略者间在对华外交上显然产生了疏远②。英国政府曾考虑联合日本以挟制中国③。但威妥玛自恃英国自己有足够的力量使清政府屈服。

十月中,威妥玛又去上海,安排格维讷去云南的事,又派使馆秘书额维慈(H.G.Edwardes)归国作详细报告。十二月初,英使经天津回北京,继续九月间的谈判。这时中英间的交涉内容已经显然划分为三个方面,即滇案本身、优待公使、及商务税厘。滇案本身,清政府必须等待李瀚章、薛焕查办的结论奏报到京后,才能决定处理办法;公使往来一事,虽在这一年旧历元旦时有较多的部院大臣同总理衙门大臣一起与外国公使互致祝贺,但这方面的关系并没有进一步的发展;商务税厘问题,一八七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赫德提出了报告,内容涉及中外之间的通商、司法、行政各种关系,清当局必须通盘考虑,才能决定损益取舍:因此,上述三类交涉项目中不论哪一方面,威妥玛在回京后都不能立即达到目的。一八七五年底及次年初,他一再请求本国政府向中国地区作军事增援,给他以更多的威吓资本。二月初,英政府答应他的请求,派蓝伯(Lambert)率领军舰四艘由印度来华①。

四月一日,李瀚章、薛焕将查办滇案的最后结论奏极清政府,确定杀死马嘉理及阻止柏郎的都是滇缅边界深山密林中的“野人”。在钦差大臣审讯时,格维讷曾派有他的随员(他们一行是三月初到云南的)去旁听,他在给威妥玛的报告中,说李瀚章等的结论毫不真实,威妥玛据此就滇案本身大肆刁难。早在滇案发生后,他就一再专横地硬说该案是一个名叫李珍国的边吏所指使,随后又把责任推到岑毓英及其他地方官身上,其目的是要说成这件事与中国地方政府有直接关系。这时却更进一步,向总理衙门咆哮说:“马嘉理被杀及柏郎……被阻,其根由在朝廷大吏均以攘外为心,所以李珍国是奉宪谕,岑毓英是奉旨,今唯有问之中国国家如何去攘外之心,如何保其将来。”又说:“滇案问案,直同儿戏。”要求“岑毓英以及各官各犯,必须提京审讯;李瀚章、薛焕查办不实,亦应一并处分”。“中国如不照办,是国家愿自任其咎,自取大祸。”①其恣肆狂妄,达到新的高峰。到五月底,威妥玛除了就滇案本身继续纠缠外,更再度追问优待公使及整顿税厘两事的切实办法。总理衙门一再退让,这时已研究了赫德的报告,准备在增开口岸及整顿商务等方面设法满足英国要求,但断然拒绝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六月二日,威妥玛总括英国的各种要求,列为八条,以此作为免将岑毓英等提京的交换条件。

八条中暂不包括优待公使问题,所着重要求的是:一、总理衙门应奏述滇案的发生及钦差大臣查办经过,奏折内须说明何以英使不能接受那种查办的结论,出奏前,折稿须经英使阅看;二、上项奏折及相应的谕旨须列入告示,张贴全国,以两年为期英国官员得随时要求由中国官员陪同赴各地察看张贴情形;三、中国内地如发生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得派员观审;四、应谕令云南当局派员协同英国官员调查滇省边界贸易情形并商订贸易章程;五、英国得派领事驻扎大理或云南其他地点察看贸易情形,以五年为期;在重庆亦同;六、华商洋商都可请领税票(半税单);中国须在沿海、沿江、沿湖多开口岸,如大孤山(在辽宁)、岳州、宜昌、安庆、芜湖、南昌、温州、北海、水东(即电白,在广东)等;中国如同意这些要求,英国愿商议调整鸦片入口税;中国如同意“口界”免厘,英国还允许通过国际协定准中国增税;七、以上六条定明后,中国使臣应前往英国,国书内须声明对滇案表示惋惜;国书须先经英使阅看;八、偿款应包括马嘉理家属的抚恤、柏郎等损失的赔补、印度派兵护送柏郎等及英国调遣兵船等费,其总数听英国政府决定②。在随后的谈判中,威妥玛提出偿银二十万两(兵船调遣费不在内)的数目。十分明显,这八条把一年多以来英国关于滇案本身及通商利益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了。

八条提出后,中英双方展开紧张的交涉。对于有关滇案各条,清政府在原则上都予同意;在有关通商的要求上,最初只同意增开宜昌一口,反对划“口界”免厘金,不愿英国在大理、重庆派驻领事。每当清政府对英国的条款稍持异议时,威妥玛就重提把岑毓英提京及他本人离京去沪的老套进行挟制。清政府唯恐谈判破裂,便请赫德出为调停。在赫德的游说下,清政府又允许增开北海、温州为口岸,威妥玛则答应留京继续谈判,并同意由总理衙门邀各国公使一起讨论厘金问题。同时,他又要求慈禧太后召见,就滇案向他亲致歉意,或由部院大臣赴英使馆宣布致歉的上谕,这实际上是重提优待公使问题;但这一项为清政府所拒绝。

六月十四日,威妥玛派梅辉立去总理衙门商议两个文件的措辞,一是前述八条要求中第一条所说的奏折,二是邀请各国公使讨论商务厘金的照会。梅辉立对总理衙门所拟的初稿多方挑剔。谈论间涉及英国八条要求中的偿款一条,梅辉立恣意勒索,声称款数既应由英政府决定,“无论索偿数千,或少至数万,或多至数百万、数千万,中国必当应允,无可商量”①;中国不允,谈判不欢而散。随后威妥玛再提将岑毓英传京,又照会总理衙门,把前此谈判所得的协议一概推翻。十五日,威妥玛第三次出京去沪,他同清中央的谈判宣告最后破裂。

威妥玛如此骄横恣肆,是因为他早已看清清统治者不敢坚决反抗,而总理衙门只是向他一步一步地退让,不愿一下子全部屈从,他对此感到不耐,想以最后的决绝姿态来迫使当时各个要求都得兑现。他出京后,清政府命李鸿章在津挽留并设法与他定议。李鸿章对威妥玛加意奉承,威妥玛却连连表示“滇案除提京外别无可商”,“不愿在津会商”;但他并不关闭进一步谈判的可能性,声称“非不信中堂,实信不过总理衙门”,如清政府派“全权便宜行事大臣”去上海向他作更多的让步,仍有商谈的余地①。随即离津南下。李鸿章向梅辉立求情,打算以部院大臣赴英使馆就该案宣述致歉谕旨的新让步来挽留威妥玛,又被拒绝。接着,赫德以功结滇案为名,于七月初首途赴上海会见威妥玛。

威妥玛破坏北京谈判的情况报告到伦敦,正值在土耳其问题上发生国际危机的时候,英国的军事力量首先必须服从这一形势的需要,因此德比在七月八日给威妥玛的训令中强烈表示“非常希望云南问题从速解决”②,这实际上划定了威妥玛行动的限度。但外表上威妥玛还装出强硬的样子,他通过赫德继续对清统治者实行威吓。赫德与威妥玛会晤后致书李鸿章说:“听威大臣口气,英国实在看此事甚为要紧,恐不肯从权轻易了结。”又说:“西国情形现为土耳其事日有变动,英国朝廷愿趁此机会叫别国看明白,该国力量既能在西洋作主,又可在东方用兵,随意办事。”信中还指名要李鸿章去烟台与威妥玛会谈,但行前“须奉有全权便宜行事之谕旨”,“必有新样主意,商办事件要大方”,如此才可有所成议。信中又说,赴烟台谈判是“尽头一著,若不照此议,实无别项和睦办法”③。言外之意,不照此行事就只有听受英国武力对待。当时清政府还想整顿海防江防,对英国的武力胁迫作万一的防备,李鸿章则直截了当地说“非空言布置所能决胜”;又鉴于这一年全国灾荒严重,他更为清朝统治忧心忡忡地说:“若与西洋用兵,其祸患更有不可测者。”七月二十八日清政府明令李鸿章去烟台执行与英国妥协的任务,威妥玛对这一任命表示满意。

八月二十一日,烟台谈判正式开始。威妥玛偕同赖德及蓝伯两人一同前来,明显地表示仍以武力为后盾。但是另一方面,当时的形势却迫使他及早和平了结,这除了本国政府要他从速解决滇案的训令外,还由于他在外交上正处于孤立的地位。原来,当烟台会议的消息传出后,已引起其他国家的广泛注意;会议期间,俄、美、法、德、奥匈帝国及西班牙等驻华公使先后以避暑为名,齐集烟台,密切注视中英谈判的进展。如前所说,一年多来威妥玛在对华胁迫的问题上已经与各国形成隔阂与不和,他越是强调不容他国干预其事①,越足以表明他对别国公开的或暗中的干预抱有顾虑。而事实上,这时美使西华确实一再向中国表示愿意调停,德、俄、奥等国公使也有类似的表示②。他们尽管没有提出什么积极的调停办法,但这种表示本身对李鸿章却提供了“联络各使,以间其(英使)党援,而讽令公论”③的机会,威妥玛如果不迅速达成协议,对于英国未必有利。此外,当时中外关系中另外一件事对烟台谈判多少也起了促成的作用。这就是中德修约。早在一八七二年,德国就提出了修改一八六一年条约的要求,但它当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一八七六年五月,当威妥玛对中国的威逼正达高峰时,德使巴兰德(vonBrandt)提出修约的具体要求十六款,而着重在增开口岸及其他通商权的扩充。中英烟台谈判期间,巴兰德又乘机活动,告诉李鸿章说:“通商添口各事,……将来如能(与英)议定,德国修约亦即照行,不必另起炉灶”①,等于在增开口岸问题上支持英国对中国施加共同压力。而李鸿章在对英妥协时,也考虑到将来德国“修约添口,即照英国定议办理”,认为这是“一举两得之计”②。由此可见,这是多少促成烟台协议的一个因素。

从李鸿章与威妥玛烟台谈判的头一次起,威妥玛就把问题重新归结为滇案本案、优待公使及通商税务三大端,而仍旧从坚持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入手。他说,赴滇观审的格维讷记载有各种供证,可作为岑毓英指使滇案的凭据;李鸿章要他把这些凭据拿出来,他最初说“须十日半月方可译毕”,不久又说“或两三日可就”,而梅辉立却表示“一月尚不能就”,结果是“日久总未送交”③,可见他根本没有什么充分证据,长期以来他在这方面不过是虚声恫吓而已。事后他自己对本国政府报告说:“事实上在有关人员提京之前我无法提出我的证据,而且这并不是说到那时我就真能证明他们有罪。”这种招供说明他自己是多么诡诈。李鸿章事前受有严令,不得接受将岑毓英提京的条件,因此力求威妥玛另议其他办法作为免议提京的交换。这正合英使的原意,因为他一再要求把岑毓英提京的真正目的就是迫使清政府“出高代价来换取这个要求的撤回”①,李鸿章既表示另出代价,他便同意提出他的全部条款,但提出之前向李鸿章严厉声明:“此番所要各条,滇案、优待、通商三事均当包括在内,中堂必须全然答应,此案即可算为完结,不必再说提京一层。”②

九月四日,威妥玛向李鸿章口述他的全面要求,次日又以书面提出。其中除前述三大端外,又有要求入西藏等地“探访路程”的专条。李鸿章只在“口界”免厘及增开口岸两个问题上进行了较多的争辩③。九月十三日,烟台条约正式签字。

烟台条约的第一部分是了结滇案的办法,内容与六月间威妥玛所提八条中第一、二、四、五、七、八各条基本上相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仍保留了由印度派员赴滇的权利,并取得“选派官员在于滇省大理府或他处相宜地方一区驻寓,察看通商情形”之权(自一八七七年起以五年为限),这表明英国侵入我国“后门”的野心依然未变。另外,关于滇案及一八七六年以前中英间各个案件的偿款总数,威妥玛同意共向中国索取二十万两,不再增加,其交换条件是李鸿章对淞沪铁路纠纷应“调停主持”④。

条约的第二部分是关于“优待来往”,实际上是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及官方交往两方面。条约规定:总理衙门应“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该衙门就各通商口岸的中外会审案件议定划一章程;又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可“派员前往该处观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由被告所属国的官员“各按本国法律审断”:这些规定使英国得以进一步侵犯中国的司法权,而格维讷等的云南“观审”也就成了外国侵略者内地观审的先例。关于官方交往问题,条约认为中外官员“往来会晤以及文移往返一切事例”,在北京及各省都有“未协之处”,因而规定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商订礼节条款”,用意显然是使清政府对外使的关系建立在资本主义各国对待他国外交人员的原则之上①。

条约第三部分为通商事务。这一项各款是从六月间八条中第六条“推衍而出”,内容更加具体化且又有所扩充。条约规定:洋货运入内地,不论华商洋商,都可请领半税单;英商缴纳入口税后,其存票的有效期应为三年;此后中英应派员查明粤海关巡船的活动情况,以便订立章程,使其活动既能保证中国税收不因走私而受损失,又“于香港地方事宜无损”;这些规定都对英商的贸易活动有程度不同的便利。但烟台条约第三部分中最重要的规定则为以下两点:

一、租界免厘:威妥玛原想在各口岸“离口百里内外”之处划定免除洋货厘金的界限,名之为“口界”②。李鸿章认为范围太广,厘金损失太大,不敢答应。最后议定“以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免除厘金,这是外商多年来的要求,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中国对外商此一要求的一种让步。条约还规定,未划定租界的各口应当划定。

租界免厘对清政府的收入当然是一种损失,为了稍微照顾它的收入,条约规定改变鸦片税收办法作为弥补,新办法是:外来鸦片,入口税与厘金一并在海关缴纳,“应抽收厘金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

二、增开口岸:条约规定中国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六处为停泊码头,即准许轮船停泊,“上下客商货物”。此外,重庆“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但轮船未能上驶以前,该地暂不得作为通商口岸。这些也都是外商多年来所要求的,条约中的规定给英国对华贸易、特别是对进一步扩大长江流域的贸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烟台条约除“了结滇案”、“优待往来”、“通商事务”三部分外,在“另议专条”中又规定:英国如派探路队从北京经甘肃、青海赴西藏、或经四川入藏、或由印度来藏,总理衙门应“察酌情形”发给护照或令西藏地方派员照料。这表明了英国垂涎我国广大西南边境的野心,它对西藏的侵略也显得要加紧了。

由此可见,烟台条约的签订,其意义不仅在于结束滇案,更重要的是英国由此实现了它十余年来扩大通商特权的愿望,得到了窥伺我国西南边境(西藏和云南)的所谓条约权利。条约签订后的第四天,九月十七日清政府即予以批准,接着就次第实行条约中的各种规定及烟台谈判时的某些谅解:一八七六年九月底会同英使拟定了应在全国张贴的告示,向各国公使发出了邀请他们商议中外会审案件划一章程及礼节条款的照会;十月底中英定议,解决关于淞沪铁路的争议①;同年底郭嵩焘带着“惋惜”马嘉理案的国书前去英国,随即留在伦敦为驻英公使,这是中国对外派遣公使驻在所在国的第一次。一八七七年二月十三日起,上海租界洋货开始免厘,洋货入口缴税存票的有效期为三十六个月的规定也在同日开始实行;四月初,宜昌、芜湖、温州、北海等通商口岸次第开辟;这一切都是清政府依约办事的表示。

但在英国一方,情况却完全不同。它虽然很快就享受到烟台条约的各种权利,却迟迟不履行关于改变入口鸦片征税办法的新规定,对于已签字的条约,长期不予以批准。这部分地是由于其他列强对条约中某些条款不满,主要地则是由于印度的英国殖民当局和从事对华贸易的英商对有关鸦片税厘和厘金的条款表示反对。

前面曾一再指出,从马嘉理事件发生到烟台条约签字,其间一年半时间内中英谈判的过程,显著地暴露了英国在侵华问题上与其他列强的疏远,因此,烟台条约就成了所谓“合作政策”寿终正寝的标志。俄、美、法、德等国对于烟台条约给予英国的新权利愿意“一体均沾”,对威妥玛撇开它们、在侵华交涉中独断独行的作法却大起反感,也不满烟台条约的某些规定。这些国家的公使,以冷淡的态度对待前面所说的清政府在九月底按照烟台条约邀请他们商议某些共同有关问题的照会,并且在实际上拒绝以该条约作为讨论那些问题的基础②。他们又不断地要求本国侵华权利的扩充,如德国的修约仍在继续,巴兰德提出了各种扩大通商权的要求,一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德续约及续修条约善后章程,除再度确定开放烟台条约中的四个通商口岸和六个停泊码头外,又增添吴淞一处许德船停泊“上下客商货物”;续约还规定,“凡德国商船厂应用杂物”,中国准其免税①。德使与其他西方侵略者对烟台条约最不满的地方,是洋货免厘的范围仅限于租界;他们的目的是尽量扩大这样的免厘范围,因此不希望英国批准烟台条约中有关厘金的条款②。

就英国本身来说,从事对华贸易的商人同其他国家一样不满烟台条约关于厘金的规定,而印度的英国殖民当局和鸦片贩子们则对鸦片税厘并征的新办法提出了强烈的反对。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印度鸦片输华的数量仍在有增无已③,在印度政府的收入中鸦片税仍占很重要的比重④,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当局和鸦片贩子们,深怕由中国“各省”各自规定鸦片厘金数目会对他们这宗肮脏贸易发生不利的影响,便给英政府施加强大压力,阻止它批准烟台条约中与此有关的条款。这个条约刚签订后,英外相就表示,从英“帝国的观点看来”,该约是“很令人满意的”,但在决定是否批准以前“必须征询印度政府”的意见⑤,这就是说,英国政府是准备满足印度当局的愿本国侵华权利的扩充,如德国的修约仍在继续,巴兰德提出了各种扩大通商权的要求,一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德续约及续修条约善后章程,除再度确定开放烟台条约中的四个通商口岸和六个停泊码头外,又增添吴淞一处许德船停泊“上下客商货物”;续约还规定,“凡德国商船厂应用杂物”,中国准其免税①。德使与其他西方侵略者对烟台条约最不满的地方,是洋货免厘的范围仅限于租界;他们的目的是尽量扩大这样的免厘范围,因此不希望英国批准烟台条约中有关厘金的条款②。

就英国本身来说,从事对华贸易的商人同其他国家一样不满烟台条约关于厘金的规定,而印度的英国殖民当局和鸦片贩子们则对鸦片税厘并征的新办法提出了强烈的反对。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印度鸦片输华的数量仍在有增无已③,在印度政府的收入中鸦片税仍占很重要的比重④,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当局和鸦片贩子们,深怕由中国“各省”各自规定鸦片厘金数目会对他们这宗肮脏贸易发生不利的影响,便给英政府施加强大压力,阻止它批准烟台条约中与此有关的条款。这个条约刚签订后,英外相就表示,从英“帝国的观点看来”,该约是“很令人满意的”,但在决定是否批准以前“必须征询印度政府”的意见⑤,这就是说,英国政府是准备满足印度当局的愿望的。

为了缓和各方面的不满情绪,英国政府决定先对烟台条约加以修改,然后再行批准。在一八八○年,威妥玛一度提出全部免除洋货的厘金而提高其入口税的建议,从一种意义上来说,这可以视为修改烟台条约中洋货仅在租界免厘的条款的一个尝试;清当局赞成这个建议的原则,但由于各侵略者的意见不一,威妥玛后来又撤回原议。英国最感兴趣的是修改关于鸦片税厘的规定;它为了满足印度政府及鸦片贩子们的要求,就此同清政府的代表先后在中国和英国进行了长期的谈判。修改烟台条约中鸦片条款的关键是把“各省”各自决定鸦片厘金的办法改为全国划一办理,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厘金的数额,清政府希望定得高些,一则增加自己的收入,再则多少含有寓禁于征的用意;英国借口说提高入口鸦片的税厘只能便利中国自种罂粟,便竭力要把厘金定得低些,实际上它的目的是为了以此保障印度鸦片的销售。谈判断断续续进行了好几年,到一八八五年七月十八日才在伦敦签订了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鸦片入口每箱(百斤)向海关一并缴纳税厘一百十两(其中正税三十两,厘金八十两,此为全国统一征收标准)后,由华商持凭单运往内地销售,中途不再征收任何捐税。此外,“续增专条”又规定:关于洋货在租界免厘的问题中英两国“日后再行商酌”。当时租界洋货免厘已经实行数年,所谓“再行商酌”,不过是英国为了缓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不满并便于自己日后要求扩大免厘范围而已。“续增专条”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统一确定鸦片税厘并征额,满足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当局及鸦片贩子们的愿望。“续增专条”签字后不久,英国政府连同烟台条约一并批准。这时距原约的成立已经九年,其间在外国侵华史上又发生了许多重大事件,这些在下一章将要加以说明。

①DerbytoWade,March4,1875.B.P.P.,China№1.(1876):Co-rrespondenceRespectingtheAttackontheIndianExpeditiontoWesternChina,andtheMurderofMr.Margary.页1。

①MemorandumForwardedtotheTsung-LiYamen.March19,1875,B.P.P.China№1.(1876),页6。

②Morse:前书,卷二,页295—296。中国与西班牙关于“古巴华工”问题的谈判是这样的:一八七四年中国经调查揭露了华工在古巴(当时是西班牙属地)受虐待的情况后,在英美等公使调停下与西班牙开始进行谈判。自威妥玛及其他各国公使相继退出调停后,谈判中止。到一八七七年,中国与西班牙才缔结“古巴华工条款”。见《清季外交史料》,卷十二,页1—2;Morse:前书,卷二,页179—181。

①WadetoKung,March29,1875。B.P.P.China№1.(1876),页15—16。

②Morse:前书,卷二,页293,注33。

③《清季外交史料》,卷一,页14。

①WadetoDerby,May1,1875(F.O.17/608),引自S.T.Wang:前书,页76。

②译署函稿,卷三,页33。

③译署函稿,卷四,页14。以上各要求,集中在八月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的七条中,该七条要求见同书卷三,页44—46,或B.P.P.China,№1.(1876),页52;但亦散见译署函稿,卷三,四,威妥玛等与李鸿章的历次谈话。

①译署函稿,卷四,页20。

②《清季外交史料》,卷六,页31。

①DerbytoWade,Nov.25,1876,见B.P.P.China,№1.(1876),页74。

②H.Cordier:前书,卷二,页55—61。

③Wang:前书,页90。

①DerbytoWade.Feb.9,1876,B.P.P.China,№4.(1876):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theAttackontheIndianExpeditiontoWesternChina,andtheMurderofMr.Margary.页4。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六,页6—7。

②Wang:前书,页95—97。《清季外交史料》,卷六,页8。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六,页11。

①译署函稿,卷五,页10,14,15。

②Wang:前书,页104。

③《清季外交史料》,卷六,页20—22。

①在烟台会议期间,威妥玛仍强调此意,如八月三十日他向李鸿章说:“现在各国官员都有在烟台者,中堂认识甚多,今日你出一主意,明日他出一主意,其实各国人均不能干预此事,中堂与我作主,不能听他,致误大事。”译署函稿,卷六,页11。这恰好表明他对李鸿章与各国公使的往来有所不安。

②译署函稿,卷五,页44,46;卷六,页2。

③译署函稿,卷六,页6。

①译署函稿,卷六,页19。

②《清季外交史料》,卷七,页6。

③译署函稿,卷六,页1,6;《清季外交史料》,卷七,页3。

①Wang:前书,页64。

②译署函稿,卷六,页18。

③李鸿章在许多问题、首先是关于通商税务问题上曾谘询赫德。他与当时的烟台海关税务司德璀琳(G.Detring)的关系自此时开始。见《清季外交史料》,卷七,页6;Morse:前书,卷二,页300。

④《清季外交史料》,卷七,页7。远在一八六六年,英使阿礼国就想修上海到吴淞的铁路,事为清政府所拒绝。一八七五——一八七六年,英商未得中国许可,擅自修筑此路,清当局屡次抗议,该路成为中英间的一个交涉案件。一八七六年八月初,火车压死一人,群情愤慨,清政府进一步要求停办。烟台会议前、特别是会议期间,英方屡次请李鸿章协助解决此一纠纷,李鸿章终于答应“调停主持”。

①威妥玛没有坚持“觐见、王公接见、禁地游历”,因此李鸿章感到这条规定“于体制无妨”,见译署函稿,卷六,页24。

②译署函稿,卷六,页19。

①中国照价将铁路收归己有,一八七七年清当局将此路拆毁。

②Cordier:前书,卷二,页92—94。

①除一八八○年与德国订立续约外,一八八一年十月,中国与巴西订立条约。

②尽管如此,这些国家却要求中国首先从租界免厘做起。

③D.E.Owen:BritishOpiumPolicyinChinaandIndia.页265,281。

④如:一八八○年占印度政府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四,见Owen:前书,页330,注3。

①除一八八○年与德国订立续约外,一八八一年十月,中国与巴西订立条约。

②尽管如此,这些国家却要求中国首先从租界免厘做起。

③D.E.Owen:BritishOpiumPolicyinChinaandIndia.页265,281。

④如:一八八○年占印度政府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四,见Owen:前书,页330,注3。

⑤DerbytoWade,Oct.19,1876,见B.P.P.China,№3.(1877):FurtherCorrespondenceRespectingtheAttackontheIndianExpeditiontoWesternChina,andtheMurderofMr.Margary.页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