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主义侵华史》第01节 中英、中美、中日等新商约的签订


《辛丑和约》是帝国主义侵华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强迫中国签订这个条约的欧、美、日本各国之间本来因在华利害关系错综复杂而充满着矛盾和冲突,由于要对付反帝爱国的中国人民,才暂时联合了起来。这种联合不可避免地要伴以各种各样的明争和暗斗,而《辛丑和约》的签字就标志着它们的联合达到了顶点,紧接着就由勾结转化成为在中国的新角逐。《辛丑和约》为帝国主义列强侵华建立了新的基础,它们的争逐,有的就是以这个条约为直接依据,为各自索取新的利益和利权而展开的。这首先是一系列新商约——通商行船条约的谈判和签订。

《辛丑和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地事宜,均行商议,以期妥善简易。”这是明确加给清政府的一项所谓条约义务。这一条原来就是英国提出的,英国也就第一个来利用这条规定。1901年9月28日,《辛丑和约》签订刚三个星期,英国驻华公使通知清政府,英国已派定“总理印度事务大臣政务处副堂”马凯(J.L.Mac-kay)为谈判新的通商行船条约及新税则的全权代表,即将率代表团来华;并指定上海为会议地点②。英国如此迫不及待,表明了它此时在这方面继续扮演着帝国主义侵华急先锋的角色。

清政府在1901年初接受《议和大纲》后,即已命令刘坤一、张之洞、盛宣怀为修改通商行船条约预作准备;得到马凯即将来华的消息,便正式任命宗人府府丞盛宣怀为商税事务大臣,并以海关英籍税务司戴乐尔(F.E.Taylor)、贺璧理二人“随同办理”。谕旨还指出,盛宣怀在与外国谈判新商约及改定进口税则时,要“就近会商刘坤一、张之洞”①。不久,清廷又增派吕海寰(任驻德兼驻荷公使四年后刚卸任回国)为谈判代表,海关英籍副总税务司裴式楷(R.E.Bredon)为帮办。这样就组成了与各国进行商约谈判的基本班底。

1902年1月10日,中英谈判在上海正式开始。英方提出应讨论事项二十四款②,并陆续提出许多条款的草约,涉及范围异常广泛,约略分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外国在华通商利益:要求外洋货物牌号(即商标)在中国予以注册并加以保护;准洋盐纳税进口;增开北京、常德、长沙、成都、叙州、云南府(昆明)、安庆、湖口、惠州、江门等新通商口岸;准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无论何处长远居住,可以买地、租地、买房、租房,从事贸易及制造,对这些人的待遇“不得与华人区别,收取畸轻畸重之捐税”;中国出口货物、特别是丝和茶应减税;货物在内地由此处运至彼处应免纳捐税,自由运销,由此减少的捐税收入应以加征土鸦片税来弥补;修订镇江章程,推广土货出口三联单制度;推广关栈制度,给予出口、进口及复出口货物以更多的改包改装便利;切实履行条约中关于子口税单的规定;划定各通商口岸免征厘金区域;应及时发给存票(退税凭证);在同一河流或其支流上两个口岸之间运输的货物,应免征进、出口税;推广外国人在各通商口岸的权利;等等。

第二,扩大外国在华航运利益:中国五谷运出外洋或通商彼口运至此口,应给予方便;改进长江下游及广东西江诸河道;修改内河行轮章程;各主要通商口岸的常关应由海关管理,轮船和民船所载货物收税应一律;改善沿海的灯塔、沿江的灯标和航标;等。

第三,扩大外国在华投资(兼及吸收和控制华资)及经营企业的便利:要求中国修订铁路及矿务章程,并予以推行;中国人出资附入外国人所办之公司等,应视为合法,这些公司中的中国股东未付足的股本应照章付足;等。

第四,按照外国资产阶级的面貌及需要改造清朝统治并乘机夺取其他利权:要求改进中国的邮政和电报制度,英国驻华公使对此如随时有所陈说,中国应“允愿商酌办理”;中国统一国家货币,银两平色应一律;中国应制定海上律例(海商法),并设立商律衙门;改进上海会审公廨;等。

这些要求一望可知远远超出了通商、行船问题的范围,几乎涉及到对华侵略的各个方面,其中不少条款且明目张胆地干预和侵犯中国的内政。整个草约表明,英国的目的在于使中国全面开放,为外国侵略者深入中国腹地和各边远地区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提供新的便利,而其重点在长江流域及华南地区,以此巩固和强化英国在华势力范围,对抗其他帝国主义的争夺。

这些要求贯穿着一条重要线索,就是力图取消厘金的征收。清政府代表很快就发现,二十四项条款中直接提到厘金问题的虽然只有第十九款,但或明或暗地触及此问题的却有八款之多③。在上海正式会议开始以前,马凯即曾于1901年12月底到武昌张之洞处摸底游说,直截了当要求免厘,并提出可用“加进口税”的办法来弥补因免厘而给清政府造成的财政损失。现在他在草约中千方百计排挤厘金却并不提加税,实际是玩了一个圈套,逼清政府自己去提。清政府不得不上套,于是加税免厘问题很快就成为此次商约谈判的主题①。

关于加税,1902年在上海有一个讨论所谓增加中国海关进口税的国际会议。它也是根据《辛丑和约》召开的。原来自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以后,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名义上一直叫做值百抽五,实际税率后来一般只有百分之三稍多一点。《辛丑和约》允许“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作为中国支付巨额赔款的“财源”之一,这就需要对原有的海关税则进行调整。在中英商约谈判开幕后不久,英、美、日、德、法、西、奥、比、荷等国谈判新税则的代表(其中有些也就是与清政府谈判商约的代表)组成了以马凯为主席的国际委员会,从5月起与清政府代表共同着手修改旧税则。8月29日正式签订新税则。10月31日开始生效②。由于《辛丑和约》明文规定在议定新税则时对进口货物的估价应以1897—1899年卸货时的价格的平均数为基础,而那三年(特别是1897年)正是货价低落时期,各国代表在谈判时又尽量压低,所以新税则的税额较旧税则虽略有增加,但仍不足切实值百抽五。中英商约谈判中在提到“加税免厘”的“加税”时,指的就是在这种名实不符的新税则基础上的增加。

加税免厘的总原则不准确定,难的是怎样具体化,因为这关系着清统治者和英国侵略者不同的实际利益。就加税来说,清政府所关心的主要是由此而增加的收入必须能充分抵补裁厘所失。但由于历年的厘金收入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准确可信的统计数字,只能依靠估计,而估计又众说纷纭,所以要协调北京(清中央政府)、南京(两江总督刘坤一)、武汉(湖广总督张之洞)和上海(谈判代表)的意见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吕海寰、盛宣怀在会上先提出加税三倍、即进口税提高为值百抽二十,被马凯断然拒绝。接着改为抽15%,英国仍不接受。最后在裴式楷的撮合下,就加税一倍半,即进口税率增为12.5%达成协议。关于免厘,英国力求彻底,马凯曾指出:“除进口洋货、出口土货免厘外,内地土货来往之厘及产地厘皆须全免。”③清朝统治者只想免除为外国人所最诟病的那些厘金,不愿全免,尤其不愿因裁厘而丧失其对广大人民任意征收的那种所谓财政权。这后一点,地方督抚尤为坚持,因为厘金收入大部分为各省地方所有,借抽收厘金而恣意搜刮已成为各省地方的一个重要财源。反映各地督抚此种强烈愿望并作为他们代表的是刘坤一、张之洞。吕海寰、盛宣怀等既奉命须与他们就近“会商”,他们也就拥有了直接预闻对英谈判的大权(张之洞且于1902年7月底被任命为商务大臣),这也就使他们有可能随时随事尽力维护地方督抚(首先是他们自己)的统治利益和权力,在加税免厘这个关系地方财政命脉的大事上尤其如此①。加税免厘原则的落实牵涉到许多具体问题,吕、盛担心靠电报与刘、张磋商难免“隔阂”,“力劝”马凯同他们一起去与刘、张当面谈判②。当时英国正在拉拢刘、张为其在华与其他帝国主义角逐服务①,所以马凯也愿与刘、张面议。经过1902年7月在南京和武昌的会谈②,关于加税免厘问题取得了协议,中英商约中作了如下规定:此后进口洋货加税一倍半(连正税共为12.5%),出口土货加税一半(连正税共为7.5%),以抵补原来对洋货抽收的厘金、子口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捐;中国将原有“各厘卡及抽类似厘捐之关卡概行裁撤”;但各地常关(包括内地常关)均可照旧保留;原有“征抽土药税项之权”不受影响,只是征抽办法须加改变;不得有碍于其他货物;盐厘(只须改名“盐税”)仍可按现征数目并入正项盐税征抽;“不出洋之土货”可在其销售处“任便”征抽一种“销场税”(即消费税);此外,凡洋商在中国通商口岸或华商在中国各处用机器制成的棉纱、棉布及其他与洋货相同的货物,都须缴10%的“出厂税”①,等等。综合这些规定,所谓裁厘,实质上可概括为“免行厘、留坐厘”②六字。原来在厘金问题上英国所痛恶的主要是对进口洋货、出口土货的抽收,特别是密如蛛网的厘卡对这些货物在转运途中(即“行货”)一抽再抽(即“行厘”);这些厘金无异增加货物的成本,对英国在华扩大商品侵略极其不利,所以必欲去之而后快。清统治者此时再也抗拒不住英国的压力,终于在这方面屈服了。英国的基本要求一旦得以实现,就表现出:第一,并不想因此使清统治者减少收入,而是同意适当增加进口税作为补偿;第二,并不想全部割断清统治者多年来借抽厘而开辟的那些财源,而是同意把原来的一些厘金项目改换一下名称(盐税、销场税、出厂税等),或改变一下征抽办法(对“土药”的征抽),继续保全下来,使清统治者可以把本国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主要对象,继续横征暴敛;而这些做法归根结底对英国自己、对各个帝国主义国家有好处,因为清政府的这些收入有相当大的部分要以赔款、偿债等形式落入它们的腰包。这里明显地表现了帝国主义和清朝统治者之间的某些利益上的一致性。厘金问题本属中国的内政,是腐朽的清朝统治者将近半个世纪来朘民害国的一大秕政。英帝国主义对此进行干预,只是为了除去对它的侵略不利的成分,决非为中国消除秕政,这是很清楚的。中英新商约中加税免厘办法所表明的,是清朝统治者对英帝国主义的新妥协以及英国侵略者对清反动统治的继续支持,这里体现了帝国主义与封建统治进一步的巧妙结合!

加税免厘之外,还有一些问题在谈判中经过较多的争论,其中一项是修改内河行轮章程问题。帝国主义者不满足于他们的轮船只能驶入中国已开各通商口岸,早就要求开放中国所有河流,任其自由航行。1898年,在瓜分危机严重时刻,清政府在列强(特别是英国)的压力下,制定并颁布《内港行船章程》和《续补内港行轮章程》,一般地准许中外轮船经注册后从事“内港贸易”,并明定:所谓“内港”或“内河”,其含义与《烟台条约》内的“内地”相同,即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各处不通商口岸”而言;所以这就是一般地准许外国轮船驶入中国已开、未开的一切口岸。从这时起,清统治者事实上已向帝国主义者的上述要求屈服了。接着外国轮船就开始在一些地方出没于内地港口。但这毕竟只是清政府方面的一种“约外通融”③,未曾正式订入条约,不是帝国主义者可以堂而皇之地享受的条约特权;而且关于这种内河航行还有若干限制:一是对这种轮船的活动范围的限制,海关规定这种船只只能以注册领照的口岸为中心从事活动,即只能由该口岸驶往内港,并须由内港定期驶回该口岸,而不得驶往其他口岸,不得阑入另一通商口岸的境界,不得从事口岸与口岸之间的贸易;二是对从事内港贸易的轮船的类型(实际上与轮船的大小有关)有所限制,即只许“非出海式样”而不许“出海式样”的轮船从事此种贸易。帝国主义对此仍感不满,外轮也经常破坏这些限制。马凯在谈判中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是使内港行轮的特权条约化并打破或减少尚存的限制,为扩大外国在华的内河航运及通商贸易提供最充分的便利。清统治者鉴于小轮行驶内地河道已开始侵夺当地船民生计,引起人民惊扰,“闹事之案不一而足”④,不利于稳定其统治,所以希望仍维持一些限制。经过反复辩论,最后双方议定《续议内港行轮修改章程》,作为中英新商约的一个附件。该章程内明确指出“英国政府欲将中国内地水道开通行驶轮船”,具体规定“此项轮船准其在口岸内行驶,或由通商此口至通商彼口,或由口岸至内地,并由该内地驶回口岸;并准报明海关,在沿途此次贸易所经各埠上下客货;但非奉中国政府允许,不得由此不通商口岸之内地至彼不通商口岸之内地专行往来。”这样一来,英国达到了内河行轮条约化的目的,并解除了从事内港贸易的轮船在活动范围上所受的限制①。“但”字以下是经清统治者力争而保留下来的限制之一,其实这对外轮深入中国内地一切水道并无任何影响。

中英谈判持续了八个月,1902年9月5日双方在上海签订新商约,即《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约文内容较马凯原提二十四款应讨论事项有所减少,这是因为:有的条款再无存在的必要(如关于划定各口岸免厘区域);有的英国后来自行撤销(如关于推广外国人在通商口岸的权利);也有的是出于清统治者从中央到各地督抚的坚决反对和拒绝。至于拒绝的原因,或者是唯恐失去大宗的财政收入(如关于洋盐进口),或者担心触发人民的骚动和不安(如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无论何处长居贸易),或者害怕促成人民的变乱(如关于米谷出洋),或者顾虑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纷纷傚尤,弄得不可收拾(如关于广开新口岸),如此等等,归结为一点,即深恐危及其统治地位;而这点正是英帝国主义者能够谅解并愿予以照顾的。但是,英国在许多涉及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决不让步。根据这个新商约,它除在加税免厘和内港行轮方面实现了如前所说的基本愿望以及在通商行船的具体规定上满足了原来的基本要求外,还使清政府承担了以下各项条约义务:统一币制;承认华民购买他国公司股票为合法;保护英商贸易牌号(商标);开放湖南长沙、四川万县、安徽安庆、广东惠州及江门为通商口岸,其中除江门须无条件开放外,其他几处以加税免厘各项规定的施行为条件;开放广东省内的白土口、罗定口、都城为“暂行停泊上下客货之处”,开放广东西江各处的容奇、马宁、九江、古劳、永安、后沥、禄步、悦城、陆都、封川等十处为“上下搭客之处”;订约后一年内修改现行矿务章程;等等。由此可见,英国在开谈之初所提出的主要项目,大多包括进去了。

清政府代表在谈判中曾提出一些要求,最后有三项写进了条约:一、英国应允禁止吗啡任便贩运来华,但“以有约各国应允照行”为条件;二、“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三、如中国与各国派员会查教事,“英国允愿派员会同查议,尽力筹策,以期民教永远相安”。在刘坤一、张之洞、吕海寰、盛宣怀联衔致外务部的一个电文中,称这三事“皆我补救国计民生要图,幸就范围,实有裨益”②。好象由此取得了多大的外交胜利。特别是有关治外法权一项,张之洞说:“以中国今日国势,马(凯)使竟允此条,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实为意料所不及。”①得意忘形、受宠若惊之状溢于言表。粗粗一看,这些说法似乎颇有道理。或者即使不以这些封建官僚们的吹嘘为然,也会感到迷惑不解:何以英国竟同意将这些与通商行船不相干的事项(吗啡问题除外)列入条约,而且是以表面上似乎有利于中国的形式列入?马凯本来想阻止清政府代表提建议,在2月3日和5月28日的会上,他曾一再对盛宣怀等声言:“现在双方并不是在对等的地位上进行谈判”,“中国在谈判中居于战败国地位”,“能够讨论的题目应当只限于各外国政府所提出的,中国本身不能提出什么”①,等等;何以到武昌后竟允许张之洞提出上述三项要求、自己且予接受呢?这里需要做一点分析。第一,前面已经指出,英国当时正在加意拉拢、利用刘坤一和张之洞这些地方实力人物,而容许并在一定条件下接受他们的建议就是为此而采用的一种手段②;第二,英帝国主义等正在着力按照自己的资产阶级的面貌和需要改造清政府的统治,新商约关于治外法权一款约文的前半部无异于清统治者响应了英帝国主义的愿望,借条约表明了愿意照外国资产阶级的面貌改造自己,英国当然会欢迎的;第三,按照约文规定,这三项要付诸施行,主动权都不在中国手里;特别是最重要的关于英国“允弃其治外法权”一项,其前提是“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须“皆臻妥善”,而是否已达到这个标准,完全要由英国“查悉”;这样一来,只要英国认为尚未“妥善”,它就可以不允放弃其治外法权,所谓“允弃”云云实际上不过是一枚画饼。总之,所有这些规定,对英国的现实利益都毫无所损,而对于赢得清朝统治者的好感和在中国人民中制造幻想,突出英国的“开明”、“宽大”,欺世盗名,从而便利它在华同其他列强争夺,都是很有用的。从这里可看出英帝国主义多么老谋深算,多么机诈狡猾。

继英国之后与中国议定新商约的是日本和美国。

1902年6月16日,当中英谈判正在进行之际,中日会谈也在上海揭幕。日本代表日置益和小田切万寿之助提出草约十款。十一天后,美国代表古纳等同样在上海与中国方面开始会谈,美方提出草约四十款,是在对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加以修改的基础上增加若干新要求。中日代表间举行了几次非正式会谈,“彼此均以英约未定,不便深议”①。清朝代表正以全力应付马凯,日本和美国都要观望中英谈判的进展及结果,所以中日、中美间的谈判便都暂时搁置。

中英商约一签字,9月9日及22日,中美、中日间的实际会谈即分别重开。从这时起,这两个谈判都断断续续进行了整整一年。其间自1902年10月起,中美谈判曾停顿达五个月之久,直到1903年2月底才再度续议。这时美方将原提四十款草约撤销,3月17日提出新草案十六款。在日、美草案中,都有一些要求与英国所提者相同,另有一些新要求,主要是:

第一、为补偿清政府裁撤厘金,日、美都提出进口税只能在值百抽五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而非增一倍半;日本还要求把“煤炭、棉纱及所有一切棉货”(都是日本对华进口货的大宗)排除在加税之外,美国要求只保留有海关之处及沿海、陆地沿边各处的常关,其余沿江、沿内地水道和陆路的常关(统称内地常关)须一律撤去;

第二、日本要求凡“能走内河之日本行海商船”都应许其航行于中国内河;

第三、日本要求自此新商约盖印之日起“六个月内”,中国应开放北京、奉天(今沈阳)、大东沟、长沙、常德、南昌、湖口、安庆、惠州、芦溪港(江苏通州)、成都、叙州、衢州等处为通商口岸或通商地,并要求准日本臣民“在中国已开及日后约开通商各口岸、城镇无论何处任便居住,办理商务、工艺制造及所有一切合例事业”,且准其租赁或购买“所需一切房屋地基”。美国先要求开北京、奉天、大孤山(后改为大东沟,又改为安东)为商埠,在谈判过程中又要求增加长沙、湘潭、衡州、韶州四地为商埠;

第四、美国要求准其人民“在中国购租矿地”;

第五、日、美于要求保护商标之外,又都要求保护其国民的版权;美国还要求保护其专利。这类要求反映了当时帝国主义对华的文化、经济侵略正在加强的事实,目的在适应这些方面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六、日本要求中国改革度量权衡制度,“在此约盖印之日起”“三年内制成全国划一公正度量权衡”。

这一系列新要求所涉及的方面以及它们的性质和含义,与英国所提各款基本相同而又有所深化和补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日、美同时都提出了在奉天省开辟商埠的问题,明确表示了力图侵入东北地区的野心。此外,美国重视的还有一个中南地区,显然含有在粤汉铁路沿线发展势力的打算。日本重视的还有长江中下游的广阔区域,反映了它正向英国势力范围猛烈扩张。

清统治者在谈判和缔结中英商约时,一直把它作为一个范本或模式,使继之而来的其他帝国主义不逾越其范围。他们的原则是:对后来谈判的各国,“英约已允者照办,未允者坚拒。”②1902年10月底,清廷接受张之洞的建议,因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关系“甚洽”,任命他为会办商务大臣,回国参加商约谈判(当时盛宣怀因丁父忧,势不能参加谈判);因“美国商务尤重北洋”,任命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袁世凯为督办商务大臣,代替刚去世的刘坤一。但不论清政府的原则,或者议约代表阵容的局部调整,都未能减少它在对日、美谈判中的困难。就中最棘手的项目之一仍是加税免厘问题,这是因为日、美等国(以及英国一部分人)都认为中英商约中进口税加至12.5%太重了,都想拉到10%。美国还要求把可能造成留难需索的机构如内地常关、土药税所、盐报验公所等一概裁撤。清方代表对加税问题反复解释:就名义上说,12.5%不过是本来的正税(5%)及子口税(2.5%)之外加一正税,马凯所以改称为正税加一倍半,乃是“较为好看”;而就实际来说,由于新税则的所谓值百抽五实际上只合抽4.25,所以所谓12.5%,“实只合值百抽10.625”,“与贵大臣所拟值百抽十之数,亦相去无几”,“不能谓之过重”③。日、美也明明知道这种情况,却久久不缓和其要求。到1903年3、4月间,中日上海谈判在这个问题以及其他一些问题上再也谈不下去了,只得暂时停止,等待中美谈判的结果。同时清政府派裴式楷去日本,利用参加大阪博览会之便,暗中求日本政府通融。中美谈判,只加税免厘一款,就“反复驳拒不下十余万言,坚持三阅月之久”④,最后才作成如下的交易:清政府同意不仅裁撤征抽厘金及行货税捐的局卡,而且裁去内地常关(北京崇文门等处例外);美国同意进口税加至12.5%,并同意清政府除征抽中英商约所规定的销场税及出厂税外,还可对土货在其产地征抽“出产税”。这是对中英商约中加税免厘的具体办法所作的一个重大改变,但这里所体现的仍是清统治者对美妥协以及美国对清朝统治予以支持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根本精神与中英商约并无二致。中日间于6、7月由奉召入都的张之洞与日本公使内田康哉在北京重开谈判,关于免厘后的加税问题,日本最后宠统地同意“按照中国与有约各国共同商定加税之率一律照输无异。所有中国征收出产、销场、出厂以及土药、盐斤等税亦悉照各国与中国商定办法,无稍歧异。”

在中日、中美谈判中还有一个困难问题是在东北开辟商埠,因为此事直接牵涉到俄国。俄国一向把我国东北三省视为禁脔,作为它一家独占的地盘,自1900年以来且对该地区实行了军事占领。在此情况下,日、美提出开放奉天等地为商埠,就其在国际斗争方面的含义来说,实际上是想用东北地区的“门户开放”向俄国在那里的“门户关闭”进行冲击,因而是日、美在东北与俄国展开争夺战的一个明显信号和严重步骤②;在中美谈判过程中,美国还一度提出以开放哈尔滨代替北京③,对俄挑战的色彩更为浓厚;加上中日、中美谈判正发生于俄国先是按照1902年4月的中俄条约由奉天省部分地区开始撤兵,随后又无视该条约、停止撤兵④的大转变时期中,发生在由此而来的东北形势日益紧张的背景下,因而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俄国玩弄两面派伎俩,一方面从1903年4月起强压清政府,如不经俄国事先同意,不得在东北开辟新商埠;另一面却先向美国声言并无其事,接着又声明对东三省开埠一事除哈尔滨外皆不加阻挠①:由此反映了它又要阻挠、又无力阻挠的矛盾处境。美国一不做二不休,一定要把东北开埠的条款订入中美新商约中,而且决心要在10月8日(这是俄军照约应自东三省撤出的最后期限)以前签订这个条约,并为此向清政府施加了巨大压力①。果然,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按照美国愿望于10月8日在上海签字,明定中国将奉天、安东两地“自行开埠通商”,中、美两国会同商定这两地“外国人公共居住合宜地界(按:即租界)并一切章程”。9月底,日本得知美国上述意图,立即决定采取同一步调,快马加鞭,催促清政府迅速定议②。即使这样,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的正式约文还是无法如期准备就绪,汉文约文拖后一天于10月9日在上海签字,日文、英文约文直到10月30日才补行签字,但在条约上都填作10月8日④。这种国际条约史上罕见的作法,连同条约内关于中国开奉天、大东沟二地为商埠以及中、日两国政府会同商定这两地“外国人公共居住合宜地界并一切章程”的明文规定,赋予了中日商约如同中美商约一样的对俄示威的性质,并使这个条约成了日本同俄国进行争夺的武器。

中美、中日新商约都有一些条款与中英商约的内容大致相同:关于加税免厘,有如上所说的改变;东北开辟商埠问题,满足了美、日的愿望;此外,两约都规定保护版权;中美商约还规定保护专利;中日商约还规定中国须划一度量权衡,开长沙为通商口岸,在“驻扎直隶省之各国兵队及各国护馆兵队一律撤退后,中国即当在北京自开通商场”,中国允许凡“能走内港之日本各项轮船”皆可照章从事内港贸易,等等。这最后一项规定,以明确的约文正式打破了1898年内港行轮章程关于只许“非出海式样”的轮船行驶内港的限制,继中英商约之后,在扩充内港行轮特权方面向前跨了一大步。从此,日本和其他帝国主义的“各项轮船,无论大小”,不分只能行驶内河或兼能行驶海上,只要“能走内港”,都可以条约为依据在中国内河及沿海同时畅行无阻了⑤。

在中美、中日商约签订前后,葡萄牙两次与中国订立条约。葡萄牙在这件事上与其他帝国主义的情况不一样,因而对付清政府的办法也有所不同:英、美、日等国都是以《辛丑和约》签字国的身分、利用该条约的规定迫使清政府订立新商约的,葡萄牙却以自己不是《辛丑和约》签字国的地位进行要挟。1902年初,葡使白朗谷(Joséd'AzevedoCastelloBranco)向清政府提出改订条约,主要是想乘机划定澳门界址、扩大占领地,以及在华攫取其他利权。他威胁说,中国如不答应其订约要求,葡萄牙在对华进口贸易上将坚持仍按旧税则纳税。而这样就会使《辛丑和约》所规定的制订和实施新税则一事无法进行。双方在北京经多次谈判,葡萄牙同意放弃澳门勘界的要求,“但求扩充商务”⑥。10月,中葡签订《增补条款》。因该约内有一款规定中国可在澳门设立海关分关,葡萄牙议会拒绝批准。1904年,白朗谷到上海与吕海寰等重开谈判,11月11日双方签订《通商条约》,葡萄牙取得许多和英、美等国相同的利益以及一些特殊利益,便正式承认了新税则。同日还订立广澳铁路合同,规定葡商与华商合筑广(州)澳(门)铁路。

从1902年初到1904年末,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只订立了英、美、日、葡四个商约,欧陆上各强国都尚未来议。这样下去,要与帝国主义各国逐一订立商约,不知还要拖延多久:清朝统治者为这件事的繁难感到焦虑。1904年中葡谈判开始后不久,张之洞向外务部指出:“此后议约,惟在聚精会神,与德、法、俄三国辩论。”⑦果然,德国第二年也来要索。

1905年4月中旬,德国代表克纳贝(Knappe)等在上海向吕海寰等提出商约草案及续议内港行轮修改章程草案,对中英、中美等商约已有的规定作了很多改变,其目的是获得一些新的侵略权利。这项草约在北京经过修正,10月间双方代表在上海进行了紧张的谈判。清政府重视的裁厘加税一事,德方认为“应由中国会同各国公订办法”,具体说来,即应采用1902年修改税则时所用的国际委员会的方式去制定办法,从而将中英、中美间费了很大力气和很多时间才定出的办法一起推翻①。德国还拒绝在召开国际委员会之前就明确而肯定地表明它已同意中国加税。事情的实质在于:野心勃勃的德帝国主义一心要加强自己在中国的侵略地位,尤其想打入长江流域,因此要抓住一切机会向英国的优势挑战。三年前(即1902年)德国曾利用各国撤退自义和团事件以来驻扎上海的军队的问题,向清朝中央及两江、湖广总督猛加压力,企图打破英国在长江流域的优势②;现在谈判商约,骨子里仍在与其他列强、特别与英国争侵华地位之高低。清政府考虑到还有好些国家尚未与中国修订商约,一退再退,将无了期,因此在对德谈判中重申:“凡是已经允给各国的,都可以给德国;反之,凡是已经拒绝别人的,也不能给德国”。德国代表则认为:“德国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已经可以享有其他国家所得到的一切权利;如果中国不能在条约内给德国以新的东西,那么这条约对于德国就毫无用处,德国何必要去订它。”①双方在许多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最后,谈判无结果而散④。

接下来又有一个中意关于商约的谈判于1906年5月在上海开幕。两个月后,意大利代表聂拉齐尼(Nerazzini)提出条约草案十一条,要求开放绍兴、无锡为商埠(后又改为安庆),插手于中国蚕丝事业,等等。早在1899年,意大利曾觊觎浙江的三门湾;这时利用商约谈判,再次表现出想把浙江作为它的势力范围的企图②。清政府拒绝给予意大利新利权,谈判于10月间破裂。

这样,从1902年开始,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清政府先后同六个国家分别进行了商约谈判,其中与德、意未能定议;与葡萄牙在1904年签订了商约,后来却并未交换批准书(因葡议会又未予批准);只有中英、中美、中日三个商约完成了各种手续,相继正式生效,约内各项规定有的立即付诸实行,有的次第着手举办,但加税免厘一款由于没有获得与中国有约各国的普遍同意(这是该款生效的条件),一直未能执行,不过帝国主义所取得的与此款有关联的利益(如中英商约中关于某些通商口岸的开辟)却并未因此而受影响。中意谈判已显得有气无力,这个谈判失败后,再没有其他国家来谈商约②。这是因为几年来经过其他一些事件,特别是经过日俄战争,帝国主义侵华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商约问题已退居次要地位。加之英、美商约中的各种侵略利益,别的帝国主义国家都可一体均沾,它们已没有必要再抓这个题目了。

商约的特点是“重要细密”③。在形式上,商约不象载有割地、赔款等一类条目的政治条约那样引人注目,而且一部分条款还裹着互利的外衣,似乎并非不平等;但在实质上,这些商约无不具有浓厚的政治性,都是帝国主义垄断资产阶级剥削榨取中国民脂民膏的有效工具。英、美、日等国通过订立新商约,在继续支持清朝统治的前提下,扩大并增加了它们在华通商、航运和经营企业等各方面的优越条件,加强了它们在华争夺的地位。这就是关于中英、中美、中日各商约的意义的基本结论。

②《蓝皮书选译》,页479。

①FRUS,1900年附录,页227—228。

②РоссиявМаньчжурии,页262。

③各国驻军地点及人数在条约上未明文规定,是后来它们自行商定的。

①在此以前不久,英国曾倡议,由对华贸易关系最密切的英、德、日、美四国先与清政府进行此项谈判,谈妥后其他国家可加入。参阅GoochandTemperley:前书,卷2,页93、150—151。此议未能实现。

②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十一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未刊稿。以下简称“海关档案”),第一章,中英(马凯)商约的谈判。(一)赫德参预中英商约谈判的有关文件。

③据“海关档案”第一章(二),海关造册处税务司戴乐尔向赫德报告中英商约谈判第1—19次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清季外交史料》卷150页11—12所载二十四款目录与此稍异,主要是缺此处所录的第24款;但自卷159页20—21以后不断提到双方讨论“推广口岸权利”一款,即此处的第24款。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50,页19。这八款见“海关档案”第一章(三),海关副总税务司裴式楷向赫德报告中英商约谈判情况和会议记录。

②《清季外交史料》,卷156,页9—12。S.F.Wright:《China’sStruggleforTariffAutonomy,1843—1938》(魏尔特:《中国关税自主沿革史》),页371指出,在马凯提出的一大堆要讨论的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拟议的裁撤厘金”;双方“争论了八个月之久,主要就是为了这个问题。”(译文见姚曾廙译:《中国关税沿革史》,页369—370)

①这是自1858年订立海关税则以来的第一次修改。1902年8月在新税则及善后章程上签字的有英、德、奥、比、荷、日、西、美各国。意、俄两国于1903年补签。丹麦、法国、瑞典、挪威、葡萄牙于1904年补签。

②《清季外交史料》,卷150,页6—7。

①张之洞有时更以“腹省”督抚代表的面目出现,与代表海口各省督抚利益的刘坤一主张不同。关于两人在这方面的辩论,参阅《清季外交史料》,卷155,页10—12、19—22;卷156,页3—5,等。

②同上书,卷158,页17。与刘坤一主要是解决盐厘问题,与张之洞主要是解决土鸦片厘金问题。但也涉及其他问题。

③1902年1月初,英国外交大臣兰士敦对前来拜会的日本伊藤博文说,希望日本政府与英国一起“尽我们力之所及继续支持长江各总督”。GoochandTemperley:前书,卷2,页108—111。英国当时在利用刘、张反对俄国。同上书,页37;参阅《清季外交史料》,卷152,页21。

④关于马凯会同盛宣怀等到南京、武昌与刘、张晤谈的情况,“海关档案”有较详细的记载,见其第一章(三)。

①唯机制棉纱、棉布所用之棉花,如系进口者,“应将已完进口正税全数及进口加税三分之二发还”生产该棉纱、棉布之工厂;如系土产者,“须将已征之各税及销场税全数一并发还”该厂。对在华用机器制的货物征抽“出厂税”,这个原则是英方提出的,其理由是使洋货增加进口税后不致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主要是着眼于保护其国内对华出口的资本家的利益,而同其在华设厂的资本家的利益有矛盾。参阅“海关档案”第一章(三)。当然,收出厂税的办法对中国民族工业很不利。

②张之洞语,见《清季外交史料》,卷159,页21—23。马凯一再强调,“我们以为在货物运销途中征税的办法应该绝对废除”,“我们的唯一要求是你们必须不在国内对于转运途中的货物征税”。见“海关档案”第一章(三),1902年7月8日马凯在武昌与张之洞等会谈简记。

①刘坤一语,见《清季外交史料》,卷159,页29—32。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60,页15;参阅页5—6。

②这就“将这类船舶的行驶范围加以扩充,准许在注册航线上的一处或数处通商口岸靠岸。因此这项规定就给了内港航行轮船得在同一次航程中兼对内地各处和通商各口贸易的便利。换句话说,一艘轮船事实上已经可以同时成为沿岸贸易和内港航行的船舶。”Wrignt:前书,页376—377。(姚曾廙译:前书,页374。)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62,页7—8。

②同上书,卷159,页20—21。

③“海关档案”,第一章(二),1902年2月4日戴乐尔致赫德呈文第1392号及第七次会议记录;5月29日戴乐尔致赫德呈文第1430号及第十九次会议记录,附贺璧理的意见。

④裴式楷对马凯同各方面的关系作了细致的观察,他自武昌向赫德报告说:“盛宣怀不愿意对马凯多帮忙。盛宣怀是负责谈判的代表,但是马凯在武昌时只顾应酬张之洞,到汉口第二天他去见张之洞,盛宣怀简直不知道。因此盛宣怀很不高兴。马凯对于吕海寰差不多更是当面侮辱了。”见“海关档案”,第一章(三)。另一方面,张之洞当时关于马凯谈了很多称赞的话,参阅《清季外交史料》,卷159,页23;卷162,页6,等。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80,页1。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58,页8—9、17—18。

②“海关档案”,第三章,中日商约的谈判,1903年1月16日戴乐尔向赫德报告的中日修订商约会议记录第16号。

④详见本章第二节。

⑤FRUS,1903年,页71—73;《清季外交史料》,卷171,页6、9。1903年7月中旬,俄国向美国以及英、日、德等国声明,除哈尔滨外,不反对东三省开商埠。见《日本外交文书》,卷36,册1,页291—292(第250、251号)、页293(第253号)。

⑥FRUS,1903年,页70。

⑦《清季外交史料》,卷177,页1—3;信夫清三郎、中山治一编:《日露战争史的研究》,页241。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76,页26;卷180,页1—15;“海关档案”,第三章,1903年10月10日戴乐尔致赫德呈文。

②事实上,在此以前,日本及英国的“行海式样”轮船(海轮型)早已在山东、直隶、东三省以及粤海、闽海等处从事内河航行,1898年章程的限制并未完全执行。见前引“海关档案”,第三章,1902年9月30日贺璧理致赫德的报告;《清季外交史料》,卷167,页12。中日新商约将这种情况条约化了。

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65,页1—7。

②《清季外交史料》,卷189,页17。原书作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显系三十年(1904年)之误。

②当时德国提出,作为由上海撤兵的条件之一,清朝中央政府及两江、湖广总督应同意不在长江一带单独给予一国任何政治、军事、海务、经济等方面的特殊利益,不在上海以上或以下单独给予一国占领任何据点之权。见同上书,页140以下各件;参阅MorseandMacNair:前书,页489。德国驻上海总领事专程去武汉向张之洞施加压力,并代张之洞拟妥照覆稿强其采用。详见《清季外交史料》,卷165,页7—8、22、24—26;卷166,页11—12、14—15;卷167,页1,等。

③“海关档案”,第五章,中德、中意商约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