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宗棠评传》04.2节 福州船政局的筹建与早期经营


左宗棠创办福州船政局的上奏被清廷批准后,即着手于船厂的筹建。他函邀时任江汉关税务司的法国人日意格和正在越南海滨旅行的法国退役军官德克碑速到福州商讨设厂造船等项事宜。

选择局址是一项首要任务。日意格于同治五年七月初十日抵福州后,随同左宗棠前往马尾,“择定马尾山下地址,宽大二百三十丈,长一百一十丈,土实水清,深可十二丈,潮上倍之,堪设船槽、铁厂、船厂及安置中外工匠之所”。②选定马尾作为福州船政的局址具有战略意义上的考虑。马尾地理位置险要,沿闽江而上距离省城福州有 60 余里,顺闽江以下抵五虎门海口约80 余里,闽江口外有许多岛屿,星罗棋布,沿江的金牌门、长门、罗星塔等处设置有炮台,江的两岸群山环绕,“只要布置几个水雷,便能阻住入侵的船只”。①局厂设于马尾,前面临江,背面依山,有利于设防。

局址选定后,左宗棠同日意格议订了设局、建厂、工程期限、经费、造船、驾驶等事项,并草签了合同,由日意格去上海面见法国总领事白来尼画押担保。八月二十七日,德克碑到达福州,左宗棠向他出示合同,德克碑无异词。

正当左宗棠派德克碑去上海见白来尼,“并约日意格及始议之按察使衔福建补用道胡光墉等同来定议”船厂事宜时,忽于九月初六日(10月14日)接到清廷调他担任陕甘总督的谕令。左宗棠感到离闽在即,速遣德克碑赴上海白来尼处画押后再返回福州“面订移交后任”。同时他加紧了船政局的筹建工作,并物色主持船政的人选。他上奏指出:“轮船一事,势在必行,岂可以去闽在迩,忽为搁置?且设局制造,一切繁难事宜,均臣与洋员议定,若不趁臣在闽定局,不但头绪纷繁,接办之人无从谘访,且恐要约不明,后多异议,臣尤无可诿咎。臣之不能不稍留两三旬,以待此局之定者此也。惟此事固须择接办之人,尤必接办之人能久于其事,然后一气贯注,众志定而成功可期,亦研求深而事理愈熟。”②经左宗棠“再四思维”,认为只有丁忧在籍的前江西巡抚沈葆桢可以担当此任。沈葆桢不仅“在官在籍久负清望,为中外所仰”,而且是林则徐的女婿,左宗棠把举办船政的重任托付于他,用意十分明显。左宗棠“三次造庐商请”沈葆桢,希望他“主持此事,必期就绪”,而沈“始终逊谢不遑”。左便请求朝廷出面“温谕沈葆桢勉以大义”,并特命沈“总理船政,由部颁发关防,凡事涉船政,由其专奏请旨,以防牵制”。①左宗棠还布置设局经费由署理布政使周开锡会商福州将军和督抚调取。一切工料及延聘洋匠,招募华工,开设艺局等,责成胡光墉一手经理。

左宗棠调任陕甘总督的消息传出后,沈葆桢与绅民百余人联名呈称:“创造轮船一事,关系甚巨,非常之功,非他人任。……事成则万世享其利,事废则为四裔所笑,天下寒心。诚使督臣左宗棠驻闽中,豫将赴甘之师先行部署,俟外国工匠毕集,创造一有头绪,即移节西征。”②

清廷同意左宗棠提出的宽限数旬赴陕甘和闽省绅民恳留左暂缓西行的请求。左宗棠“昼夜忙并”③,抓紧进行人事、购机、筹款、制订船政章程、艺局章程、购买局厂地基、挑选驾船人才等事宜的落实。

在人事方面,沈葆桢经左宗棠反复劝说答应总理船政,从而为左离闽后船政局创建工作“不致中乖”和早期经营的较顺利展开确定了得力的入选。左宗棠于九月二十二日向清廷递上《请简派重臣接管船务折》举荐沈葆桢总理船政后,立即将该折抄给沈葆桢阅看。沈以丁忧人员不应与闻政事为由,“且呈固辞,引经据义,坚不可夺”。左宗棠则以总理船政究与服官不同,“所履之地,并非公署,所用之人,亦非印委”来打消沈的顾虑,并向沈陈述他“奉命西征,克日就道,洋员回闽,即须与之要约,以便交替,非得中外仰望之人担荷远猷,无以坚远人之信”的利害关系,“复以此商之沈葆桢”。沈被左的数次真诚相邀所感动,致函左答应待第二年六月丁忧期满后“始敢任事”。至此,左宗棠才如释重负,发出了“庶大局可冀有成”的肺腑之言。进而左宗棠请旨敕下沈葆桢于“未任事之先,所有船局事宜,仍一力主持,以系众望而重要工”。①左宗棠对船政局的接替人如此看重是有其道理的。他奏请创办船政时已列出社会上纷纷扬扬的 7 个难题,此时他要离闽西行,最担心的就是船政局的主持人问题。他建议由沈葆桢总理船政的上奏也被清廷采纳。清廷原拟由吴棠接任闽浙总督,并“特经谕令吴棠接办”船政,现“据左宗棠奏清派重臣总理船政接管局务一折”,决定由沈葆桢“总司其事,并准其专折奏事”。②不出左宗棠所料,他“西行以后”,新任闽浙总督吴棠到任后,“务求反臣所为,专听劣员怂恿。凡臣所进之人才,所用之将弁,无不纷纷求去”。因此,他再次吁请清廷:“船局一事,蒙皇上天恩,交沈葆桢经理,事有专司。”③正是在左宗棠的一再呼吁、清廷的积极支持和沈葆桢勇于以船政为己任的情况下,才使得福州船政局的兴办和早期经营能够有所起色。沈葆桢从同治六年六月十七日(1867 年 7 月 18 日)正式担任总理船政大臣到光绪元年十月初一日(1875 年 10 月 29 日)赴两江总督任的 8 年多时间内,对船政局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福州船政局设总理船政大臣,这是左宗棠的灼见,同时也是中国近代工业发展史上空前的创举。总理船政大臣的有折奏事的权力,地位相当于督抚,这是只设总办的江南制造总局等军事工业所望尘莫及的,反映出福州船政局确实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左宗棠在举荐沈葆桢总理船政的同时,还奏请将“二十年前从臣读书湘中,颇能刻苦立志,为有用之学”①的周开锡和“才长心细,熟谙洋务”②的胡光墉交由沈葆桢差遣,以协助沈主持局务。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一日(1866 年 12 月 7 日),左宗棠收到清廷于十月十三日下发的任命沈葆桢总理船政的谕旨,感到“船政交沈葆桢总理,尤深幸慰”。③正是鉴于船政“接办有人”的情况,左才于得悉清廷这个谕旨 10 天后放心地启程离闽。

在经费方面,左宗棠估算购机及机器的保险、装运,洋员的薪水及往来盘费、募雇洋匠的盘费、盖造铁厂、船槽、船厂学堂及外国员匠公所住屋,并置办一切用器、购买地基等项费用“约需银四十三四万两”,请“准由四成结款项下拨银四十万两”④,作为建厂经费。清廷在左宗棠的奏折中批道:“著照所请”。⑤除上述购机建厂费用外,左宗棠还奏请船政局每年的造船等项经费,即常年经费由闽海关六成项下每月拨银 5 万两,“概行拨充轮船经费”。①对此,清廷也谕令“如数筹拨,毋许迟误”。②

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胡光塘偕同日意格、德克碑到达福州。日意格等向左宗棠禀呈经白来尼印押担保的《保约》、《条议》、《清折》以及《合同规约》各件,经左“逐加复核”,认为“均尚妥洽”。接着,左宗棠与日意格、德克碑商定:“所有铁厂、船槽、船厂、学堂及中外公廨、工匠住屋、筑基砌岸一切工程,经日意格等觅中外殷商包办”。日意格、德克碑俟厂工估定,“即回法国购买机器、轮机、钢铁等件,并购大船槽一具,募雇员匠来闽”。船政局开设学堂,名曰“求是堂艺局”,“挑选本地资性聪颖、粗通文义子弟入局肄习”,“延致熟习中外语言文字洋师,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算法、画法”,“此后机器、轮机可令中国匠作学造”。③

左宗棠除将日意格、德克碑所呈禀《保约》、《条议》、《清折》、《合同规约》照抄咨报军机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存案外,他还亲自制订并“胪举船政事宜十条”,和“艺局章程”,上奏呈报清廷。《船政事宜》(即《船政章程》)所胪列 10 条中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船政局雇洋员为正、副监督。即“以日意格通晓官话汉字”,“令德克碑推日意格为正监督,德克碑为之副”。“一切事务均责成该两员承办”。

第二,船政局内设立艺局“以拔人材”。“艺局之设,必学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精研算学,乃能依书绘图,深明制造之法,并通船主之学,堪任驾驶”。“此项学成制造、驾驶之人,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

第三,规定 5 年期限。“轮船一局,实专为习造轮机而设。俟铁厂(按指机器厂)开设,即为习造轮机之日。故五年之限,应以铁厂开厂之日为始”。

第四,定轮机马力,并搭造小轮船。大轮船轮机马力以 150 匹为准,除拟买现成轮机两副外,其余 9 副由铁厂自造。5 年期内造 150 匹马力大轮船11 艘, 80 匹马力小轮船 5 艘。

第五,饬洋员与洋匠要约。与“洋人共事,必立合同”。船局所雇洋匠的“赏罚、进退、辛工路费,非明定规约,无以示信”。

第六,预定奖格,以示鼓舞。“洋员及师匠人等,须优定奖格,庶期尽心教导,可有成效”。5 年限满,教习中国员匠能自按图监造,并能自行驾驶轮船,加奖洋员、洋匠银共 108000 两。

第七,从国外购买机器须交纳按洋法包装费和由洋行保险费。

第八,凡需用纹银之项,应准开销银水。闽省通行银色,向较江、浙、广东为低。船局支发各款,除在闽境采办物料无庸补水外,其采买洋料等用款,应准将补水银两作正开销。

第九,宜讲求采铁之法。轮机水缸需铁甚多。据日意格说,中国所产之铁与外国相同,但开矿之时,熔炼不得法,故不合用。现拟于所雇师匠中,择一兼明采铁之人,就煤、铁兼产之处开炉提炼,“庶几省费适用”。

第十,轮船中必需之物宜筹备。轮船中应用星宿盘、量天尺、风雨镜、寒暑镜、罗盘、水气表、千里镜、玻璃管,以及垫轮机的软皮等件,现饬日意格等回国探问制造器具价格,如所费不过数千金,即由日意格等筹购一分,并约募工匠一人同来,“一并教造”。①《艺局章程》分为 8 条,主要是明文规定了船政学堂学生的学习纪律、学堂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待遇等问题。左宗棠派人对该章程加以刊刻,“出示招募艺局于弟”,“逐加遴选,方准报充,以昭慎重”。②

日意格、德克碑向左宗棠所禀呈的《保约》实际上是一个担保合同书。该《保约》中称:“所有奉委采买外国傢伙物料、募雇员匠教造轮船并造船傢伙,及开设学堂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教导监造驾驶诸事务,理合出具保约。除拟呈详细条议附开款目清折并拟定合同规约与外国员匠要约外,合具保约是实。”《条议》共 18 条,其主要内容为日意格等遵奉左宗棠“宪谕饬查募雇外国员匠制造轮船暨采办外国傢伙、物料一切价目,并开设学堂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造船、算法及一切船主之学,教成中国员匠能自监造驾驶各事宜款目”,“开具条议”。《清折》则为“遵议采买制造轮船各厂傢伙及轮机物料先领银两,分别全半数目,开具清折”。①《合同规约》为船政局正、副监督日意格、德克碑承左宗棠令,与所雇外国“谙练员匠三十七名”所订立的规约,共 14 条。其 中规定:“今本监督等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倘有尔等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办理不妥,系归本监督等两人自问”。外国员匠受雇期间自铁厂开工之日起以 5 年为限。“五年限内,该正副监工及工匠等务各实心认真办事,各尽所长,悉心教导各局厂华人制作迅速精熟,并应细心工作,安分守法,不得懒惰滋事”。“该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或不受节制,或不守规矩,或教习办事不力,或工作取巧草率,或打骂中国官匠,或滋事不法,本监督等随即撤令回国,所立合同作为废纸,不给两月辛工,下发路费”。本《合同规约》至“限期满工竣日销”。②

上述《船政章程》等项条文的制订,表明左宗棠设厂造船的构想已经有计划地着手实施,反映出左宗棠创办福州船政局所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的,其特点有二:

首先,明文规定了船政局使用外国人监督和指导造船属于雇佣性质。作为正、副监督的日意格和德克碑是由左宗棠“责成”其“承办”,他们是“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其他外国员匠由日意格、德克碑代船政局雇来,受到合同的约束。船政局雇佣日意格等 39 名员匠明确定下受雇期为 5 年,限满予以辞退。这种以合同的形式雇佣外国员匠指导造船的方法实力左宗棠的开创之举,而与福州船政局同一个时期创办的金陵机器局(1865 年由李鸿章创办)、天津机器局(1867 年由崇厚创办)分别以英人马格里和英人密妥士为监督,却根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以致于马格里、密妥士在局中飞扬跋扈,自行其是,辞退他们也颇费周折。正是由于左宗棠在雇佣洋员洋匠的过程中先与立约,才使得船政局的筹建和早期经营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且船政局的大权一直牢牢掌握在中国人手中。日意格在致沈葆桢函中承认这一点,他说:“中国创造船政,派钦宪为总理大臣,盖总中国外国员匠而理之也。总理之下,设立监督,固有约束洋员匠督工教造之任,然而每事必请示于钦宪而后行,盖以钦宪膺船政之重责也”。①就连法国驻华公使伯洛内在致总理衙门的函中也声明,日意格等人在船政局的活动“均应随便中国做主,本大臣绝不过问”。②因此那种认为船政局长期被法国势力所把持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其实,左宗棠在创办福州船政局的过程中,雇佣外国员匠也是不得已的事情,对此沈葆桢讲了一句剀切之言,他说:“当左宗棠之议立船政也,中国无一人曾身历其事者,不得不问之洋将。”③

其次,明确规定在 5 年期内不仅要造成大、小轮船 16 艘,而且更重要的是当 5 年限满时外国员匠须教会中国员匠能按图自造轮船和自行驾驶轮船,船政学堂“学成制造、驾驶之人,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这表明左宗棠不但要把船政局建成国内第一个近代化的造船工厂,进而还要将它发展成为一个培养海军人才的基地。可见左宗棠在实现 5 年的近期目标时考虑更为周密的是达到自造、自驾轮船的长远目的。诚如左宗棠所说:兹局之设,所重在学造西洋机器以成轮船,俾中国得转相授受,为永远之利也,非如雇买轮船之徒取济一时可比。……窃谓海疆非此,兵不能强,民不能富。雇募仅济一时之需,自造实擅无穷之利也①如果轮船学造已成,夺彼所恃,彼将弭耳贴伏,不敢妄有恫喝矣。……夫习造轮船,非为造轮船也,欲尽其制造、驾驶之术耳;非徒求一二人能制造驾驶也,欲广其传,使中国才艺日进,制造、驾驶展转授受,传习无穷耳。

十月间,左宗棠布置“买用马尾山下民田二百余亩作为局厂地基”,③为建厂开工做好准备。他还荐举“好善急公,熟 习洋务”①的广东补用道叶文澜及参与议拟船政章程的侯补同知黄维煊入船局差遣。派五品军功贝锦泉亲自驾驶闽省新买一只取名“华福宝”的轮船“由上海展轮来闽”。“并令贝锦泉多募宁波少年,在船习练驾驶,庶将来成一轮船,即有驾驶一轮船之人,无须外雇。迨五年轮船成,局中船主之学亦成,人才固不可胜用也”。②他还认为对“士绅民商中可用之才,应由沈葆桢随时搜访,札调入局差遣”。③

这样,左宗棠自九月初六日接奉总督陕甘的谕令后,经过 50 多天的“赶紧筹商”和连日奔波,“至十一月初三日,轮船局务俱有眉目”。④于是,他在十一月初五日连续呈递了上述《恭报西征起程日期折》、《复陈业经交卸闽浙督篆情形片》、《详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等有关船政局的8 个折、片。十一月初十日(12 月 16 日),他自福州西行。

清廷收到左宗棠的这些上奏后,在“上谕”中称:“此次创立船政,实为自强之计”。“自当坚定办理,方能有效。左宗棠所见远大,大臣谋国,理当如此”。“其所议优待局员酌定程限甚为周妥,均著照所请行”。“其余所议各条亦属妥协,并著照所议办理”。“左宗棠虽赴甘省,而船局乃系该督创立,一切仍当预闻”。此后“遇有船局事宜”的陈奏,“均著仍列左宗棠之名,以期始终其事”。①左宗棠得此高度评价,是当之无愧的!他“身虽西行,心犹东注”②的愿望也得到了清廷的认可。

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七日(1866 年 12 月 23 日),船政局的建设工程破土动工,标志着福州船政局的正式成立。③自此至同治十二年底左宗棠与日意格等订立的合同期满④,外国员匠被遣散,船政局培养的员工、学生已能担负轮船的自造工作,这 7 年可以划为福州船政局的早期经营阶段。对这一阶段的情况作些简要的叙述,可以进一步明晰左宗棠所议船政章程等条款的实施结果。

在建局工程方面,自同治五年冬开工后,先筑起船坞,然后在坞内滨江处依次建有船槽及铁厂、轮机厂、机器厂等厂房。船坞的东北面为船政局办公处所,附近设有外国员匠住房、船政学堂等。依山而上,建有中国员匠住房及护厂楚军营垒等。到同治七年底,船政局的基建任务基本完成,“计建造衙、廨、厂、坞、洋房等八十余所”,局内设有铁厂、水缸厂、打铁厂、铸铁厂、合拢铁器厂、模厂、轮机厂、船厂、钟表厂、帆缆厂、火砖厂、舢板厂等 16 个分厂①,工人数目达到 2500 人,成为中国第一个大型近代造船局厂。

在轮船制造方面,日意格依照合同的规定,于同治五年底动身去法国办理购买机器、轮机和招募洋员匠等事宜。次年九月,他带领所雇洋员匠回到福州。十一月,由日意格从法国购到的各种机器及轮船所装配的轮机运至船政局。十二月,船台建成,为轮船的组装、制造做好准备。同治七年正月(1868年 1 月),沈葆桢、日意格亲自督率中外师匠开始“绘一百五十匹马力船式于地板之上”,“按图仿造”第一号轮船。到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1869 年6 月 10 日),这艘被命名为“万年清”号的轮船造成,“自陆入水,微波不溅”,“且一律用中国人驾驶”。②八月底,该船展轮北上,驰驶天津海口,由清廷派大臣勘验。总理衙门大臣奕訢等人对福州船政局试造轮船的成功给予肯定,并认为:“该船均系中国人驾驶,并不搀用洋人,尤为难得。”

福州船政局为轮船自驾确实开了个好头。福州船政局在早期经营阶段共成船15 艘,其中 150 匹马力轮船 9 艘, 250 匹马力轮船一艘, 80 匹马力轮船5 艘。根据左宗棠与日意格订立合同规定应造 150 匹马力轮船 11 艘,因第 7号轮艘“扬武”号改为 250 匹马力,日意格认为该船的费用与制造难度相当于两艘 150 匹马力轮船,得到沈葆桢认可。因此,造船计划是与左宗棠原议基本相符的。值得称道的是,从同治十年制造第 5 艘轮船“安澜”号始,船政局所造的其他 8 艘 150 匹马力轮船的轮机全部为自造,也实现了合同的要求。“扬武”号的制成,提高了造船技术,该船以其马力大的优势后来成为福建水师的旗舰。第 13 号轮船“海镜”号以商船模式制造,后来被轮船招商局承领。此外,从第一号轮船制造起,“船上铁轴、铁胁俱能打造”,“大而铁柱,小而齿轮,俱可成功”。其他配件、配物,“大自桅舵、烟筒、煤舱、舢板,小至明窗、水管、绳缆、栏梯,精自舵表、气表、远镜、号气钟,粗至帆旗、衣装”等,各分厂均能“逐件制造”。①这样,福州船政局在造船和驾驶两方面的成绩,与左宗棠“设厂制造轮船、习造轮机兼习驾驶为当今应办急务”②的初衷是相符合的。同治十年,远在西北的左宗棠深为“闽局各事日见精进”而感到高兴,认为:“去海之害,收海之利,此吾中国一大转机,由贪弱而富强,实基于此,快慰奚如。”③

左宗棠在创办福州船政局的过程中,十分重视设立船政学堂以培养制造和驾驶人才,他在离闽之前在福州城内初设学堂。沈葆桢同样看重人才的造就,认为:“船政根本,在于学堂。”④同治六年(1867 年),船政局学堂基建工程基本结束,原由左宗棠设于福州的学堂迁至此处,名为“求是堂艺局”。船政学堂分为前学堂和后学堂。前学堂即制造学校,专习法文和轮船制造技术。后学堂即驾驶学校,专习英语和轮船的管轮驾驶技术。此外,为培养制图人才,这一年又增设绘事院。第二年又创办培养技术工人的艺圃 4所。在船政局就学的艺童、艺徒有 300 多名,造就了中国第一代轮船制造和驾驶人才。同治十二年六月(1873 年 7 月),也就是在船政局按合同遣散外国员匠半年之前,沈葆桢今日意格逐厂考校,挑出中国工匠艺徒之精熟技艺、通晓图说者为正匠头,次者为副匠头,由外国员匠付给造船图表,“即不复入厂,一任中国匠头督率中国匠徒放手自造,并令前学堂之学生、绘事院之画童分厂监之,数月以来,验其工程,均能一一吻合,此教导制造之成效也”。后学堂学生学习天文、地理、数学等课程,“就船教练,俾试风涛”,“现保堪胜驾驶者已十余人”。“管轮学生凡新造之轮船机器皆所经手合拢,分派各船管车者已十四名”,“此教导驾驶之成效也”。①船政前、后学堂的学生已能胜任轮船的监造和驾驶任务,这可以说是一个不小的成就。对于船政学堂所取得的成绩,左宗棠曾兴奋他说:“今船局艺堂既有明效,以中国聪明才力,兼收其长,不越十年,海上气象一新,雅片之患可除,国耻足以振矣!”②

十月十八日(12 月 7 日),沈葆桢在《船工将竣谨筹善后事宜折》中认为:“中国匠徒能放手自造,与遣散洋匠两无妨碍”。于是,他决定按合同如期遣散洋员洋匠。沈葆桢还指出:“此后如为节省经费起见,则停止造船”,那么“不免尽弃前功,而鹊巢鸠居,异族之垂涎尤可虑”。因此,他建议每年“仍造船两号,则已成之绪不致中乖,而洋人辛工岁可省十余万”。他意识到“中国员匠能就已成之绪而熟之,断不能拓未竟之绪而精之”,要求派遣前、后学堂学生分赴法、英两国留学,以“窥其精微之奥”,①迎头追赶西方先进的造船与驾驶技术。总理衙门对沈葆桢的建议表示赞赏,并将其同意每年造船 2 艘和拟派留学生赴法、英的意向函告左宗棠。左宗棠在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函中说:“幼丹诸疏,语语切实,能见甚大。尊疏议允其每年造船两只,庶几有基无坏,日起有功,洵为开物成务要图”。“今幸闽厂工匠自能制造,学生日能精进,兹事可望有成。再议遣人赴泰西游历各处,藉资学习,互相考证,精益求精,不致废弃,则彼之聪明有尽,我之神智日开,以防外侮,以利民用,绰有余裕矣。”②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1874 年 2 月 16 日),由左宗棠与日意格等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 5 年限期届满,福州船政局辞退了外国员匠,进入自造轮船阶段。

应该指出,外国员匠在福州船政局受雇期间并非尽心竭力,他们“大率唯利是趋,节黠者又居其半,动辄挟制居奇”。③并且“随事沾沾自喜,虽极平常之法,亦不胜珍惜,必几经催促,而后出以示人”。①“日意格等本非精于造船之人,所募洋匠帮办艺亦平平,所造之船多系旧式,即如康邦机器,外国通行已久,而该局迟至光绪年间始行改用”。他们还故意拖延工程进度,“因恐成船太速,不能久留以食薪饷,往往派华匠造一器,必先宽其期;有先期而成者,必以为不中程式弃之”。②这是应当引以为训的。

福州船政局的造船水平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如第一艘轮船“万年清”号制成,其排水量仅 1500 吨,而此时英国所造成的“朱庇特”号轮船的排水量已达 10000 吨。③但是,不能就此来否定福州船政局的创办。要求福州船政局在短短几年中就赶上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造船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中国近代造船业能够从无到有,且培养了轮船自制和驾驶人才,这是应当肯定的。至于同治十年十二月(1872 年 1 月)清朝内阁学士宋晋所说:“此项轮船将谓用以制夷,则早经议和,不必为此猜嫌之举,且用之外洋交锋,断不能如各国轮船之利便;名为远谋,实同虚耗”④,对福州船政局大加指摘,无非表现出封建顽固派的目光短浅、冥顽不化。而 1874 年英国势力所操纵的《北华捷报》把福州船政局 说成“不过是个大玩具而已,完全无用”①,则是纯属诬蔑不实之词。福州船政局恰是在不断提高造船技术方面求生存的,在其创办 21 年后的 1887 年,它的发展情况是:“昔者匠作悉借洋员,今则尚象考工,华人能集其事也;昔者机器购由外国,今则绘图模式,厂所各擅其能也;昔者船皆木质,器尽立机,马力不过百五十匹,今则由木质而铁胁,而快船,由立机而卧机,而康邦,其马力且由七百五十匹推而大至二千四百匹也。”②

总之,由左宗棠创办的的福州船政局,使我国有了第一家机器造船工厂,有了第一所船政学堂,派出了第一届留学欧洲学生,有了第一代轮船布防于沿海 7 省。这些,为左宗棠和福州船政局赢得了应有的地位。

② 《清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32 页。

① [法]日意格:《福州船政局》(p·Giquel:《TheFoochowArsenal》),第 9—10 页,1874 年英文版。

② 《清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33 页。

① 《清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33 页。

② 《同治五年九月福州将军英桂福建巡抚徐宗干奏》,《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14 页。

③ 《调补陕甘未能迅速卸篆起程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38 页。

① 《筹款购买轮船机器请令沈葆桢仍管船政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56—157 页。

② 《同治五年十月十三日军机大臣字寄》,《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17 页。

③ 《遵旨密陈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481 页。

① 《请敕署福建藩司周开锡久于署任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83—184 页。

② 《请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35 页。

③ 《恭报西征起程日期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35 页。

④ 《开造轮船请暂动结款折》,《左宗掌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97 页。

⑤ 《开造轮船请暂动结款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98 页。

① 《闽海关展限月协五万两请拨充轮船经费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198 页。

② 《上谕》,《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49 页。

③ 《详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37 页。

① 《洋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附清单,《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39—342 页。

② 《密陈船政机宜并拟艺局章程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42 页。

① 《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左宗棠咨呈附清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36、37、40 页。

② 《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左宗棠咨呈附清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43─46 页。

① 《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 1 册,第 211 页。

② 《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 1 册,第 68 页。

③ 《同治十一年四月初一日沈葆桢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115 页。

① 《详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38 页。

② 《密陈船政机宜并拟艺局章程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42 页。

③ 《铁船槽多用银两拟就续拨关税年提用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45 页。

① 《咨送闽浙官绅交船政大臣差遣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47 页。

② 《咨送闽浙官绅交船政大臣差遣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47 页。

③ 《咨送闽浙官绅交船政大臣差遣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48 页。

④ 《复陈业经交卸闽浙督篆情形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 册,第 336 页。

① 《上谕》,《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48—49 页。

② 《答杨石泉》,《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八,页六○。

③ 《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 1 册,第 59 页。

④ 左宗棠与日意格所订合同规定“五年限期以铁厂开厂之日为始”,铁厂于同治七年底基本建成,日意格向沈葆桢提出 5 年之限以同治八年正月初一日(1869 年 2 月 11 日)为始。《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82 页。

① [清]林维煊:《福建船政局告成记》,《怡善堂賸稿》,卷上,光绪十九年刻本。

② 《同治八年五月十二日沈葆桢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84 页。

③ 《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 1 册,第 204 页。

① 《同治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沈葆桢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86 页。

② 《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八,页五三。

③ 《答胡雪严》,《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一一,页五四。

④ 《同治六年八月初八日总理船政沈葆桢折》,《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55 页。

① [清]沈葆桢:《船政教导成功吁恳奖励折》,《沈文肃公政书》,卷四,页六六,光绪六年刊。

② 《答沈幼丹中函》,《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一一,页八至九。

① [清]沈葆桢:《船工将竣谨筹善后事宜折》,《沈文肃公政书》,卷四,页六四。

② 《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一三,页四○至四一。

③ 《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 1 册,第 207 页。

① 《海防档》(乙),《福州船厂》,第 1 册,第 193 页。

② 《光绪六年六月初八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奕訢等片》,《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247 页。

③ [美]罗林森:《中国为发展海军的奋斗》(J·L·Rawlinson,China'sStruggleForNavalDevelopment,1839—1895),第 52 页,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 1967 年版。

④ 《同治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内阁学士宋晋片》,《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 册,第 105 页。

① 《北华捷报》,1874 年 3 月 5 日。

② 《船政奏议汇编》,卷三五,页一八至一九,光绪戊子(1888 年)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