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余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如观所缘广为征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 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粗色至实有极微。
【述曰】下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只即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余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余无对色至定非实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
【述曰】牒有对非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 先中复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引。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别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待之时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故。如粗长等色 或积长等微。应不成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 长等极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生即灭证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言生已即灭无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应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证。有随一故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故。如无为灭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述曰】汝所执待因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别有一物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心等引生。简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计。今设征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
【述曰】若非是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述曰】汝执此风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若无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若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