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应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触何别。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即应是念。
【论】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不以精进为初 答次前别简中。以无贪为首故。从近而结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论】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蕴。行蕴中舍。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非谓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别正对治掉举。体性静住为业。
【论】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后解废立。此初也。若通对治亦一切法。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即举通障。此举别障 平等正直者。对法云。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初心平等。远离加行次心正直。于染无怯后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论皆言。由不放逸断诸惑已。此舍静住不容杂染。谓如不逸是无间道。此舍是解脱道。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后时别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舍令此心寂静而住。义说前后。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论】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废立。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静名舍。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静名舍。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静为舍。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静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应尔。就胜而说。余法不障。对法第十.及显扬云。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以忧根俱亦有舍也。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违返。说名除也。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约无漏。
【论】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总举已。
【论】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于有情不损恼。非谓不断命。不断命是无嗔故。故此但约不损恼事。余文可知。
问此既无嗔。何须别立。
【论】无嗔翻对至粗相差别。
【述曰】此有二解。无嗔返对断物命之嗔。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故此二别。明害损物不为断命。嗔断物命不但损物。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约粗相。于有情所辨此二别 又不约所治。但明此体别。前无嗔与有情乐。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扬第四云。慈以无嗔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约粗相别。
【论】理实无嗔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实无嗔体是实有。不害依无嗔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 问前大悲以无嗔痴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 彼据实体。此约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摄 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 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故依无嗔假立。不依无贪等 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贪之上。为显功德别故。别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于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利乐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极胜功德别故。依无嗔立不害。非无贪等 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 答拔苦悲胜。别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论】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师正理论等。说谓贤善性。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论】此相云何。
【述曰】此论主问。
【论】谓不损恼。
【述曰】此外人答。
【论】无嗔亦尔至是无嗔故。
【述曰】非离无嗔别有自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嗔。故离无嗔无别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论】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门分别。于中有十二。第一义摄所余。
颂云行舍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谓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别心所。谓欣.厌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别。即相违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
【论】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
【述曰】释不应为善法所以。此欣.厌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别。然非实有 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蕴足并广解。及大论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别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不别立之。
【论】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嗔一分。于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嗔名欣。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应无贪一分。贪是著义。染贪名欣。无贪厌义。无嗔名欣。各约一义亦不相违。
【论】不忿恨恼至嗔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随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随应正翻无嗔一分。彼所治者嗔之分故。随应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别翻。又但是彼无嗔一分。故言随应。复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愤发.不恶说.非不忍.不抵突.不諀訾.无嗔寻.无害寻等七法。
【论】厌谓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无贪一分。于所厌不染故。
【论】不悭憍等至贪一分故。
【述曰】翻随二法不悭.不憍。此是无贪一分。彼是贪之分故。随应之言前厌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势寻等十八种。
【论】不覆诳谄至贪痴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诳.不谄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无贪即翻贪分等。故言随应。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诈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贪著名故覆罪。有痴故覆罪故。今无贪痴一分。论唯说是痴分。起必有痴故。以理释之。
【论】有义不覆至亦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证。此唯无痴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对法皆言痴分。不说为贪分故。贪名故覆。覆体亦痴。痴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论文理故胜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讫。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余三不翻。且翻不慢。
【论】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对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惭一分胜。以惭崇敬师长等故。此论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于惭。如前理可。
【论】有义不疑至无犹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谓分别异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简择犹豫。故正简择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随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举.害.放逸。余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讫。以是小烦恼摄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后简。
【论】不散乱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乱体即正定。虽散乱别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对治故。根本中染见随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摄。不正知.或别境惠分。或痴分皆尔。性对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设别境念分。或是痴分。亦尔。
此三设是翻痴分者。以有别境分故。别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痴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别体不通三性故。
【论】悔眠寻伺至无别翻对。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触等。等余四法。别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别翻对。唯恶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舍治掉举。掉举相高。舍相静故。亦得通治。以掉举是贪.痴分故。又说性对治即忘念等三痴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嗔一分等。如理应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应翻对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摄。
第二问答废立。
【论】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别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随烦恼中。十一别翻为善。余者此中及诸论中不别翻之。有何所以。
【论】相用别者至故不应责。
【述曰】论主答曰。相用别者别立为善。余所翻善相用不别。故不立之。汝何须责。
问若尔此何别。自余何无用。
【论】又诸染法至别立善法。
【述曰】论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识故。过失流满多识中故。
【论】慢等忿等唯意识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随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识起流满识少。所以不翻别立善法。不约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应别翻。但以流满识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余翻为善法。
问若尔者害唯在意。应不翻之。
【论】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论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别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简余烦恼。嫉.悭虽亦然。二此则损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须悲救。悲因既阙。难以济生。害之功能增障于此。故虽在意与余亦同。三义胜余故须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随此而说。
若尔痴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论】失念散乱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乱.不正知等。虽有痴分及别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别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余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论】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述曰】第三征责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对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