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三能变(17)


【论】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进。翻善应说。此唯是假。论有成文。不劳疑故。

【论】云何失念至心散乱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乱。逐难解业。不能明记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论】有义失念至相应念故。

【述曰】此初师云。此是念一分。对法说是烦恼相应念故。瑜伽论说是痴分者。是等流故。

【论】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师说。是痴分。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痴一分故。对法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应念失故。因会解名。

【论】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摄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证。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论】云何散乱至发恶慧故。

【述曰】余文可知。流者驰流。即是散功能义。荡者荡逸。即是乱功能义。

【论】有义散乱至是痴分故。

【述曰】此第一师说是痴分。五十五说是痴分故。体是假有。

【论】有义散乱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是三法分。对法等说。等取五蕴。五蕴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痴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论】谓贪嗔痴至说为散乱。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荡。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论】有义散乱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师说。初标举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别。此初也。别有自性。论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随彼相说。即是总会是痴分讫。如无惭愧对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论复言是实有故。

此上标举会文破第二师及第一师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论】散乱别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谓躁扰是别相。躁者谓散。扰者谓乱。令俱生法流荡。流荡非自性。余惑共相故。破前说言。既言别障定。故是实有。不然应说通障余故。

【论】掉举散乱二用何别。

【述曰】下显差别。此问掉.乱用何差别。

【论】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述曰】下论主答。掉举举于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乱之功令心易缘别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问如五识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论】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

【述曰】虽一念中解.缘二法。虽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续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续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隐故不说。

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应易解。乱力应恒易缘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应无此二。如爱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论】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暂时住专注一境。掉乱力微体非无也 如掉乱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论说俱遍染心。

【论】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毁犯故。

【述曰】非迷于境而闇钝也。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有义不正知至相应慧故。

【述曰】第一师。以对法说是诸烦恼相应慧故。

【论】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师。痴一分摄。五十五说是痴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师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随所执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应准前。

【论】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师。以二为体。二谓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频会。

【论】与并及言至随烦恼故。

【述曰】自下第四释前颂言诳谄与害憍。无惭及无愧等。与.并.及言显随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蕴解杂事经中。有多随烦恼。同大论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旧人不知。谓是杂藏。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

【论】随烦恼名至非烦恼摄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随惑名通局。八十八贪等亦名随烦恼。对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随。随非烦恼。如彼法蕴足等广解。谓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类。染污法但名为随。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既有多种皆名为随。何故此中唯说二十。

【论】唯说二十至唯染粗故。

【述曰】自下第六释其废立。谓有三义。贪等虽是随。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贪等。邪欲等法亦虽是随。是别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等是痴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痴分念摄在中无不定过。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随。行相细故。此相但粗。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粗故。唯说二十更不说余。

【论】此余染法至如理应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类义。或此分位。体不离此。于此不信等实法上。假立所余假法。又诸假法。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别故。或此等流。谓身.语业亦名随烦恼。是此等流。诸随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摄。即是此中不说大论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论】如是二十至如前应知。

【述曰】自下第二诸门分别。诸门分别中。别以十三门分别。第一假实分别。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无异诤。对法第一云当知忿等皆是假有。此虽总言各别之中有实假者。又随他相总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余七法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随他相说亦名为假。前之十三假。后之四种实。教理成故。五十五说无惭等四实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对胜义为言但言世俗。而体实有。此等言世俗。对胜义为论。以随他相而体非假。掉.惛.乱三。有义是假。有义是实。如前说故今取实者为胜。上虽一一别明。未总显二十中几假实故。今总辨之。

【论】二十皆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别门。此依正义。下断门中有说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随二惑起故。见等之后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当知。

【论】此二十中至各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应门。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体性相违故。何故尔者。以行相粗猛。非如根本细和。一一各各为主故不并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与此同。

【论】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无惭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对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于此相如前说。故知得与小.大并生。皆通不善故。义引五十八。说大八掉举等遍诸染污心。展转自相望。及与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违故。前第四卷说有四师。第四师为正。忘念.不正知是痴分故。散乱别有性故。余者极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后师正义。

【论】有处说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时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萨婆多寻.伺二法 问寻.伺行粗细。不许一心俱。惛.掉相下高。应非一心并 答别体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无体粗细不互然故。非一心并。俱增行相惛.掉相违。增.不增时体无乖返 问寻.伺相粗细。粗.细何则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 答彼无别体假立故然。此有别体实故得尔 问贪.嗔应尔。亦有增.不增 答不尔。法性定故。掉等体遍。行相增劣。非如寻.伺体是不遍。不可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非彼二体不俱生也。

【论】有处但说至违唯善故。

【述曰】对法六中说五遍者。谓不信.懈怠.惛沈.掉举.放逸五法。以此五法违唯善法。惛障轻安。举障于舍余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许违三性。念等虽有痴分违无痴者。以有非痴分故不说之。以彼所违虽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为例。

【论】此唯染故至五识容有。

【述曰】第四诸识俱门。八.七.六识可知。八如第三卷说。七如第五卷说。取痴分念等。舍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粗而且猛。五识望彼即细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识容有。遍不善.染故。

【论】由斯中大五受相应。

【述曰】第五受俱门。遍行之中余四。义定不说之也。由遍于不善等故。说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论】有义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师。除谄.诳.憍余忿等七。唯喜.忧.舍三受俱起。非通上界。无意乐故。不在五识。欲界不通苦乐。地狱之中意无苦故。通欢戚行亦有喜故。谄.诳.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乐俱故。以初静虑有意乐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