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纵囚论

作者:欧阳修

【题解】 “纵囚”是指唐太宗贞观年间曾经释放一批死囚,并与他们约定来年受刑之期,结果到期这些死囚如数返回而皆得赦免。这件事通常被人引用作为君主取信于民的历史例证,欧阳修则在本文中从情理和史实两个方面,指出这种记录不足为信,即使真有也不足取法。 论断明晰而章法严谨,其结论和建议均令人信服。

【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译文】

诚信和礼义适用于君子,而刑罚诛戮则施加于小人。刑罚重到该判死刑,本来是罪大恶极,这样的罪犯,又是小人中尤其恶劣的。宁肯为义而死,不肯苟且侥幸活着,能够视死如归,这又是君子也很难做到的事情。而在唐太宗即位的第六年,审查死罪囚犯三百多人,太宗都放他们回家,又约定期限,让他们按期自动回来接受死刑。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来期望小人中的恶劣分子一定能够做到。而那些囚犯到了约定期限,最终自动回来,没有一个超过期限的,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小人却轻易做到了。这难道合乎人之常情么?

有人说:罪大恶极的,的确是小人。但等到施加恩德到他们身上时,也可使他们变成君子。可见恩德感人之深,改变人的性情之快,竟能达到这种程度。我回应说:太宗之所以这样做,正是为了得到恩德深入人心的好名声啊!然而又怎知他放囚犯们回家,不是事先料到囚犯们一定回来以求赦免,所以才释放他们呢?又怎知囚犯们被放回家,不是事先料到自动返回后必然被赦免,所以才如期返回的呢?料到他们必然回来才放了他们,是在上的太宗窥探到了下面囚犯们的隐情;料到自己必能免死才又返回,是囚犯们窃得了太宗的心事。我只看到他们上下相窥探而成就了各自的好名声,哪里真有所谓的施予恩德与懂得信义的事呢?不然的话,太宗施恩德给天下人,到这时已经六年了,并不能使小人不犯极恶大罪,然而一天放归的小恩德却能使小人们视死如归,还坚守信用道义,这又是说不通的道理啊。

那么怎样做才恰当呢?我认为:放了这些囚犯,等他们自动归来时,便杀了他们,并不赦免。以后再释放同样的死囚,如果他们依旧能自动回来,这才可以知道他们是受恩德感化才回来的。然而这是现实中绝对不会有的事。如果放了他们,他们又自动回来,便从而赦免了他们,这只能偶尔做一次;如果屡次这样,那么凡是杀人的就都免去死罪,这能成为天下的定法么?如果不能作为定法,难道还算是天子制定的法么?因此尧、舜、禹、汤、文、武的治世,一定是从人情出发,不把标新立异来表示高明,也不肯悖逆人情来求取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