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一、略说唯识相(12)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计。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宁知善恶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证之故假说无妨。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证。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

【述曰】毗婆沙中虽有二说。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

【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等 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应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设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应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余所未起善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现起善法 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余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论】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余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计。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无故。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征。俱无用也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实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余一分无记。其生得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伏名成。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问何故种分为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 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今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属道。然唯无漏 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子在不属所依故 或即属所依。种子即本识故。非心缘证。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门。与小乘别。如余记说。不能繁述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

【述曰】初问有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经明不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证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述曰】论主难云。则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婆多师。更有余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征逐文外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 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征。我以生生却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