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二、初能变(01)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识。若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复于能变十四半颂中。初有二行半颂。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行颂。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释了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释云。论有三分。上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广解唯识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颂。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后有一颂。明唯识性。初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今明圆成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后之一段。宗明圆成胜义谛理。就初十五颂半广明唯识中有二。先以十四颂半辨三能变。次有一颂正解唯识能变之义 辨三能变中。初二颂半解初能变。初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举颂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等义。

【论】颂曰初阿赖耶识至阿罗汉位舍。

【述曰】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受处。五行相。谓了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以十理.五经证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故。余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证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二义为体名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如下十证。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余。

【述曰】此种虽依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尔。即无证自证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证。应为相分。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