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二、初能变(25)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征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