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二十论》1.四义设难


安立大乘三界唯识,
以契经说三界唯心,
心意识了名之差别,
此中说心意兼心所。
唯遮外境不遣相应,
内识生时似外境现。
如有眩翳见发蝇等,
此中都无少分实义,
即于此义有设难言。

【劝学网站长欧阳卫兵解读】

论点:三界唯识。理由:佛经上有“三界唯心”之说。

其中,心、意、识、了别这四个概念,只是名称的差别,实质是同一个心,包括心所。另外,所谓唯识,就是排除了心识之外,就不存在真实的外境。因为心和心所都不能相应作用。大家所看到并认为的外境,实际上就是内识生起时所变现出的相分。

1.四义设难

(1) 外道四义

【颂曰】

若识无实境  则处时决定  相续不决定  作用不应成

【论曰】

此说何义?若离识实有色等外法,色等识生不缘色等。何因此识有处得生非一切处?何故此处有时识起非一切时?同一处时有多相续?何不决定随一识生?如眩翳人见发蝇等,非无眩翳有此识生。复有何因,诸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梦中所得饮食刀杖毒药衣等无饮等用,寻香城等无城等用,余发等物其用非无。若实同无色等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定处定时不定相续有作用物皆不应成,非皆不成。

(2) 四义得成

【颂曰】

处时定如梦  身不定如鬼  同见脓河等  如梦损有用

【论曰】

如梦意说如梦所见。谓如梦中虽无实境。而或有处见有村园男女等物非一切处。即于是处或时见有彼村园等非一切时。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时定非不得成。

说如鬼言。显如饿鬼。河中脓满故名脓河。如说酥瓶其中酥满。谓如饿鬼同业异熟。多身共集皆见脓河。非于此中定唯一见。等言显示或见粪等。及见有情执持刀杖遮捍守护不令得食。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多相续不定义成。又如梦中境虽无实而有损失精血等用。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有虚妄作用义成。如是且依别别譬喻。显处定等四义得成。复次

【颂曰】

一切如地狱  同见狱卒等  能为逼害事  故四义皆成

【论曰】

应知此中一地狱喻。显处定等一切皆成。如地狱言。显在地狱受逼害苦诸有情类。谓地狱中虽无真实。有情数摄狱卒等事。而彼有情同业异熟增上力故。同处、同时、众多相续、皆共见有狱卒狗乌铁山物等来至其所为逼害事。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定等四义皆成。

何缘不许狱卒等类是实有情,不应理故?且此不应那落迦摄,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应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狱卒等,形量力既等,应不极相怖,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然苦。

(3) 狱卒非实

云何于彼能逼害他,非那落迦不应生彼?如何天上现有傍生,地狱亦然?有傍生鬼为狱卒等。此救不然。

【颂曰】

如天上傍生  地狱中不尔  所执傍生鬼  不受彼苦故

【论曰】

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乐业生彼,定受器所生乐。非狱卒等受地狱中器所生苦。故不应许傍生鬼趣生那落迦。 若尔应许彼那落迦业增上力生异大种。起胜形显量力差别。于彼施设狱卒等名。为生彼怖。变现种种动手足等差别作用。如羝羊山乍离乍合。刚铁林刺或低或昂。非事全无然不应理。

【颂曰】

若许由业力  有异大种生  起如是转变  于识何不许

【论曰】

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复次

【颂曰】

业熏习余处  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  不许有何因

【论曰】

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有教为因。谓若唯识似色等现无别色等。佛不应说有色等处。此教非因有别意故。

(4) 圣教不成

【颂曰】

依彼所化生  世尊密意趣  说有色等处  如化生有情

【论曰】

如佛说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续不断能往后世密意趣说。不说实有化生有情。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说色等处契经亦尔。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别害有。依何密意说色等十。

【颂曰】

识从自种生  似境相而转  为成内外处  佛说彼为十

【论曰】

此说何义。似色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如是乃至似触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触。如次说为身处触处。依斯密意说色等十。此密意说有何胜利。

(5) 二无我义

【颂曰】

依此教能入  数取趣无我  所执法无我  复依余教入

【论曰】

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余识所执此唯识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不尔余识所执境有。则唯识理应不得成。许诸余识有实境故。由此道理。说立唯识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非一切种拨有性故。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6) 一多破外

【颂曰】

以彼境非一  亦非多极微  又非和合等  极微不成故

【论曰】

此何所说。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如是外境或应是一。如胜论者执有分色。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或应多极微和合及和集。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且彼外境理应非一。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极微各别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一实极微理不成故。云何不成。

【颂曰】

极微与六合  一应成六分  若与六同处  聚应如极微

【论曰】

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则应聚色亦不可见。加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无方分故离如前失。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颂曰】

极微既无合  聚有合者谁  或相合不成  不由无方分

【论曰】

今应诘彼所说理趣。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是故一实极微不成。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所以者何。

【颂曰】

极微有方分  理不应成一  无应影障无  聚不异无二

【论曰】

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若一极微无异方分。日轮才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以无余分光所不及。又执极微无方分者。云何此彼展轮相障。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过如前说。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不尔。若尔聚应无二。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复何相。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设尔何失。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颂曰】

一应无次行  俱时至未至  及多有间事  并难见细物

【论曰】

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辩差别。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已辩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识义。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此证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