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果夫说:“夫民为国本,食为民天,时无古今,地无中外。吾国自古重农,地大物博,著称于世,乃降至今日,主要产粮区之淮河流域,反日见荒废。”
陈果夫当时出任代理导淮委员会副委员长,旋又放任江苏省主席,遂得实现其土地改革的计划。首先是向中央建议在中央政治学校设立地政研究班,以培植地政干部,经核定照办,于1932年8月在南京招生开班。陈果夫对受训的学员说:“人家所以能富足的原因,不外乎能善为运用‘人’与‘地’两方面。我国人口很多,何以积弱贫乏?是在于不能充分利用‘人’与‘地’。在人的方面,未能做到人尽其才;在地的方面,没有做到地尽其利。”又说:“我国古代政治家颇有重视地政的,譬如《管子》一书内,我们看到‘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这段话就是说地政为政治的基本。”
因为“我们的土地政策是民生主义的基本工作。”后来,这些陆续毕业的学员,大部分分配到江苏从事地政工作,也有分配到其他各省的。由于陈果夫的倡导,地政渐受各方的重视,设立地政机构,专司其事。
陈果夫就任导淮委员会代副委员长后,因导淮须庞大的经费,有鉴于国家财政的困难,必须设法自筹,于是在土地上打主意,在导淮委员会内设立土地处。1932年10月,呈奉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导淮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淮河域内公私土地之清丈、登记、征用、整理等项,付与导淮委员会以处理全权。导淮固需大量经费,导淮完成以后也需经费来维护,故必须以导淮后的结果,以两岸土地的收益,作导淮与护淮的费用,这就是“以淮养淮”的构想,也是土地涨价归公的实行,导淮委员会土地处成立后,所得废黄河滩地所有权及其临近旧时屯田之所有权与整理权,先以导淮会节余的经费2万元,整理了几万亩公地,以整理后公地应收的租金,向银行抵押,再整理高宝湖滩地20万亩,再整理之地向银行押借200万元,作航空测量高宝湖之用。测量方开始,沪战发生,只得停顿。陈果夫原定计划,高宝湖导淮入江工程完成后,可涸出土地一百数十万亩,再以涸出之地向银行借款,并发行公债,作工程经费。这一百几十万亩涸出的土地,增加生产,安定民生,既可免水旱之灾,又可增强国家富力。惜因战而未实现。
陈果夫会有详细的调查报告:“今之淮河流域,占古豫徐扬四州之一部。禹贡制赋,厥田上上上中,海陵红粟,著称载籍,谚语谓为‘鱼米之乡’。自黄河南迁,夺淮故道,淮失渲泄,山吁壕泅间万顷良田,既沦为洪泽,而江北36坡产米之区,亦次第陆沉,合并而为高宝诸湖。岁月侵久,沙淤水浸,地势变更,下游运东里下河一带民田,春末夏初,恒苦小秧之乏水,伏秋汛至,又每被洪水所沦漫,久已成为‘未旱先干,未涝先淹’之地。最近30年来,农民怵于灾援之频仍,多半改种不甚畏涝之高粱、玉米等作物。又通扬运河以南,东西数百里地方,从前弥望稻田,旧时沟地,故迹犹存,亦因淮水灌溉不及,十九改种旱粮,聊资生活。至上游之皖北中州一带,则以下流不塑,诸河雍遏,节节汇涨,到处停储,灾荒之成,十年而八,以致汉、唐以来最著富庶之淮河流域生产食粮之量,不但较之荆汀赣浙远逊弗如,即比之土质气候相同之沿江各县,亦多减色。……荒废未垦者尚有7,552,664亩,……将来导淮工程竣,沟恤交通,……水患既免,灌溉无忧,即可一律垦复,成为熟田。”
陈果夫以苏北沿海一带,在范公堤以东,淤地甚多,南北绵延300公里。因为整个苏北区域,水利失修,所以淤地无法利用,计划在导淮人海水道完成以后,北自灌河之陈家港起,向南经过阜宁以东之淮河人海水道,河槽一直沿海边到南通,人长江,开辟一条新运河;把运河挖出来的泥,筑成一条挡海的长堤,碱水不使内灌,则范公以西的一大片土地,便可逐渐变成良田。这条计划中的新运河,西距范公堤约二三十公里,这就是宋朝以后逐渐淤积起来的土地。这条运河要是开成,沿河的土地,原来为不毛之地,可以一变为沃田,地价一定随之激涨;开辟运河经费,即可以土地之增益价值为注。但若不预为筹谋,必将为巨绅财主投机垄断,不劳而获地提取政府及千万人民辛苦经营的果实。连云港市在辟市之前未有准构,所有地位好的土地,为富商大官购买一空,市政建设经费不能从土地上去筹谋解决,便是一最现实的前车之鉴,所以陈果夫导淮人海工程初开始,即命地政局派员调查预定新运河路线一带之地价格,一面开始测量,到1937年夏天,测量完竣,并经复查无误。预计为新运河发行公债1200万元,即以运河开辟后的土地增值来偿还。预计运河工程,一年半可以完成。完成后陆续收取沿河土地增益积,两年半可以还清。所发公债,预定为五年还清本息之短期公债。1937年,如果不打仗,预计下半年即开工,上半年已命令停止该道路线土地之买卖,杜绝投机,所有开辟新运河的有关章则均经订定,由省府会议通过,在章则中特别规定,凡属为新运河开辟努力之人员,得由省政府按其成绩,奖以宅地,并由省政府选择适当中心地区,将来可发展成市镇者,先收购若干之地,当作奖励宅地之用。原章程严禁工程人员作土地的投机,所以又有这一规定,以为人情之调剂,一方面杜绝其私购土地,一方面仍予以获得土地的希望,而鼓励其努力工作。一切事前准备,都比导淮人海水道及其他水利工程,来得周密。以往没有把地政与水利工程配合起来,实在是一种疏忽。
陈果夫于1934年,与其他四委员连署,向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推行本党土地政策纲领”案,经全会通过。
陈果夫随即在江苏实行了他的提案,办理江苏省的地政,分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治标,为开办土地陈报,以整理财政为目的。最初有江宁式的土地陈报,后来萧县办得比较详密,所以又有萧县式的土地陈报。所谓土地陈报,就是要地主陈报他的土地,同时,就土地来查明其地主,使地与主联系起来,田赋不易隐匿、规避、转嫁。虽然是一种临时治标之计,但技术上却也费了一番工夫去研究,财政上也收了不小的效果。至于另一方面治本,便是丈量土地,整理地籍。这件事前任已着手办理,设省地政局,专司其事,进展也相当的切实。陈果夫接任不久,就知道有三县已丈量完竣,开始登记地籍。前任向国外订购测量仪器甚多,后来江南富足各县,又各别添置了不少。有此基础,所以大规模办清丈,也就省事得多。至1937年下半年,江南各县丈量已毕,且有十县以上,将土地登记办好。已实行征收新式的地价税,以代替相沿数千年之田赋,实为我国历史上之创举。苏北有一半县分丈量将竣。还有一半,正在开始。再有一年,全省上地丈量可以告成。再过一年,全省土地登记亦可办竣,地籍便可清清楚楚,现代式的地政亦可告一段落了。乃因战事,未竟全功。江苏的地政,虽因战事停顿,但其重要图籍仪器,及一部分在江苏训练出来的地政人才,都撤退到后方。器材存在四川万县。后方各省,后来在抗战时期所以能做了一些土地丈量工作,大半利用江苏撤退下来的人力与器材,这也未始不可以说“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中央”会经通令建造公墓,并禁止农田造墓,这原则本来是对的,不过只能适应将来,却不可追诉过去。如果把原来散漫在农田中的坟墓,要坟主把这们集中,改迁公墓,一定会引起人民极大的反感。尤其浙江宁、绍一带的坟墓,多用石头,造的非常坚固,更难得搬动。所以江苏并未依照办理,因为中国未有大规模用机器耕田,田里有坟,不十分影响耕作。等到农业机械化了,这问题自然会解决。现有的坟墓虽然尽不必迁,而适当的利用还是应该的。所以规定坟幕上应种农业副作物,或蔓藤之瓜果等类。在山地之坟墓,必须种植树木,经三年而不植树者平其坟,这样就可以地尽其利了。
苏北若干地方很多屯田,从前归军事机关管理,其收人大半为办事人员中饱。实际上这些屯田年代久远,已失去屯的意义。所以“军政部”视之如累赘,管也不好,不管也不好。导淮会为了黄河滩的土地问题,与“军政部”商量,哪知“军政部”竟将全部旧屯田及所管其他公地,交了出来。导淮会接管以后,在海州有左右营两大块土地,先将地籍整理,次将地权完全归诸耕者所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这样一来,农户皆大欢喜。以后即与其他土地一样,向政府缴纳地税。这些屯垦的兵,经过了多少年,早已是普通老百姓,而因为名义上是屯田,每年受不法军人的骚扰敲诈,一旦使之名符其实,所以都非常感激政府。这一经过,也可以作为以后办理屯垦的参考。导淮会为了筹划人江水道经费起见,用了2万多元,测量了“军政部”拨给的黄河故道于公滩公地数万亩。这些地,原来是老百姓随便占用的,但规定为“中央”所有之公地,所以不向县政府纳税,而另有一批有力者,却向他们收钱。“地政局”把这些地切实丈量清楚后,做好了土地所有权状及蓝图,规定收租规则,和耕种的老百姓订立租约,每年分两期收租。
在那时,全国地政以江苏居首,成绩斐然。
193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同日施行。但有若干处本身有漏洞,在各省不能行或行不通,以致成为具文。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陈果夫当选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并被推为中央常务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中央文化事业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土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中央财务委员会委员。陈果夫在中央土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内,为了实行国父遗教,解决土地问题,先作调查工作,将有关土地问题。派员详加调查,拟订解决办法并修正土地法条,一并呈报中央政治会议。
陈果夫依据调查的结果,从事“土地法”的修订工作。陈果夫说:“我于25年在中央政治会议内担任土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修订‘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开了很多次会,把各省不能行或行不通之处,-一修订。我把我在江苏所订垦荒办法等单行法规,搁置起来,满以为中央修订之‘土地法’,即能提送立法院,完成立法手续,通行全国。不料26年抗日战事一起,中央忙于军事,无暇及此。该案虽已提送中央政治会议,27年转到国防最高会义,我在重庆还会请将修正案提出讨论,乃大家以为非当务之急,一直搁到现在。”
1940年7月,陈果夫向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七中全会提出“拟请设立中国土地银行以促进土地改革实现平均地权活泼农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这是基于他对“土地问题有政治性也有经济性,两者不可偏废,但先后本末,有其层次”最应注重者为增加生产,开发荒地,先解决土地经济问题,土地政治问题也就易于解决。
1936年11月28日,陈果夫将以“导淮会研究集团农场屯田小农制开垦之研究”
电告蒋介石。正在拟稿中,蒋介石来电,嘱办屯田,适与所建议者相合,因即详电屯田之利,并请于行政院召集会议时加入江苏省政府。后来陈果夫将其构想并参酌国情,草拟“实行移垦政策刍议”,提请中央参酌:“我国人口分布至不匀称。沿海各省人口过密,食之者众,生计遂啬。西南、西北各省,人口稀少,荒地连绵,生之者寡,生产遂无由发达。如能移沿海过剩人口,补西南、西北之不足,前者因人口疏散,民生易于解决,后者藉增加之人口,发展生产,诚为一举而两利也。故国家此后一方面固当努力各种建设,一方面应实行移民垦殖,衷多益寡,平均支配,不仅为解决民生,发展生产之道,传布文化,巩固国防,亦利赖焉。”陈果夫在“刍议”中说:
办理移民垦殖,首先应为垦区之建立。选定垦区,并仅须求经济条件之具备,且须顾虑国防上之需要,及政治上、文化上之价值。故各垦区之性质,时有偏重,大率言之,应有下列各类:
(一)国防垦区:此类垦区,如我国历史上之屯田区域,以在国家防御基点、要塞区域附近为主。盖国家因其地之冲要,原应驻有常备军,以为附近地带之警备,唯在国家承平时,常备军之数量,每属有限,而驻军之分布过广,互相策应之功能亦失,且运输接济,甚为困难,故在较荒僻之要区,以设置垦区之方法,寓兵于农,为中外历史上常有之事。我国古时之营田屯田等名色,今尚遗留于若干区域之田赋制度上。民国以来,此制虽久废,然今后西北、西南国际路线日辟,西南、西北重要境域,人民稀少,防御力甚为薄弱,必须有此项垦区之设置,以备非常。此种垦区,将来自以移国防军队为主,然附近区域,更宜配置他类垦区,以互相为用。国防垦区,往往不能兼顾经济条件,故垦区难以自然发展,必由国家经常予以补助,或于其附近设置他类垦区,以济其需要,庶此种垦民,不至转徙逃避,逐渐失去国防上之意义。尤应具有各种文化设备,必使垦民家属,乐于定住其地,庶使垦民人人坚守土之念,而不感“头白尚戍边”之苦。此种国防垦区,与中央整个国防军之分布计划有关,故应由中央举办之。
(二)政治垦区:此类垦区,可分为两种性质言之,一为含有实验政治理想所设置之垦区,一为专为解决边疆民族问题所设置之垦区。前者例如欧人在南美、南澳一带所设置之垦区,颇多含有实验各种政治理想之性质者。吾国三民主义之理想,甚为高远,而三民主义之推行,在内地旧型社会,往往因格于种种风俗习惯,及历史上所遗留之旧观念,推行易生阻力,故如在新组成之社会中,可完全依凭理想,创造三民主义之新社会,自由进行而无阻碍,待得此种实验成功之经验后,即可迅速促成全国旧型社会之蜕变,而为崭新之社会。吾国西南、西北一带,过去因风气之闭塞,封建意识尚有不少遗留于官民两方,今后如欲求其迅速进步,成为民有民治民享之三民主义社会,颇不易易。故为求推行三民主义之理想政治计,各省区均应设置此类新垦区,为三民主义社会之试验,则有效力,当远超过于徒凭政令,在旧社会中救政治之改革。至于边疆居有少数民族,如蒙藏回夷苗各族居住之区,过去因文化水准之过低,民族隔阂之未去,不时发生纠纷,阻止其进步,今后欲求其生活提高;社会改良,勉强推行中央之政教,亦颇不易,远不若先改善其生活方式,变更其生活习惯,则潜移默化,风行甚速,故为国家百年大之计,应于接近蒙回藏夷苗各区先设置垦区,迁移中土之人,与各族中之较开明者,同居于垦区,政府予以种种补助,使其实际生活改良,则自能竭诚拥护政府之政教设施,然后逐渐推广此种垦区于边僻深奥之区,边民自能乐于接受新文化之洗礼,而迅速进步矣。此两种政治垦区之设立地点,虽较之国防垦区,较易抉择具备经济条件之处,然究不能求其完备,均偏重于政治意义,故事实上以中央或地方政府举办为宜。
(三)经济垦区:纯粹之经济垦区,必具备(l)可有丰富之生产资源,(2)接近交通要道,有水陆运输工具可用,(3)附近有相当之市场,使供水无缺。如是则此种垦区之经济性能,可谓具备,其自然发展之可能性极大。政府予此种垦区,只须略予提倡,布置基本设备,人民即能乐于迁人,而垦区逐渐向外围发展,故此种垦区以提倡民营或社会公营为主,政府无须付巨大资力也。吾国西南、西北一带,地旷人稀,合于此种经济垦区之条件者,仍所在多有,过去徒以兵匪为灾,或水利、交通失修,卫生不良,遂致荒废。今当国难期中,政府上下日以增加生产、安置难民为务,则此种垦区,应多多设置,一方去其致荒之原因,一方竭力促使社会团体共起经营,则稗益国家社会,当非浅鲜。此种经济垦区,最能消纳大量之人口,良以国防垦区或政治垦区,所能安置之人民,究极有限,且一切均需政府举办,所费甚大,如欲政府省移民之劳费,人民乐移垦之实行,则唯赖有此种经济垦区。人民求实际生活之改善,正如水之就下,如真有此种合于经济条件之垦区,则政府或社会团体,一经提倡,初移之民,一经获利,则后之来者,源源不绝,无须政府之再强制执行或奖励矣。现于南洋之发展历史,其初为少数人冒除移人其地,经若干时日获有实际利益后,当地政府,虽加以种种严酷之限制,而移民之增加仍不已。故今只须政府有初步计划,奖励社会团体,为此种垦区之经营,于西南、西北各省中,分置若干垦区,每一垦区初无需甚大之域,或甚多之移民,唯必须其经营计划之得利,以徐待其自然发展,则大量移民之政策自能实现也。
我国应设置之垦区,约分如上三类,盖言其各有偏重也。实则每种垦区,事实上或并含有三种性质或含有其二,而同时各种垦区,又均各有其文化上之意义。垦区所设之处,必须有种种文化设备,其影响于附近地带文化之提高,又何待言。政府实行办理垦区之前,应先决定其偏重之性质,然后为各种不同之措施。至各种垦区应有之其他组织及设备,事涉琐碎,兹姑不论。
当时陈果夫对移民之进行,提出具体办法:
移垦政策之实行,难在于大量人员之移徙。我国目前若以国家之力,如明初大规模移民,恐无此经济力量,不易办理,只能先确定计划,行之以渐,持之以恒,使易见成效。兹拟办法如次:
移送之民,自应以过剩人口为主,但人口如何始称过剩,颇难解释,其安土重迁,宁聚居一隅,而不愿远离乡并者,实繁有徒。故初步移送之民,以政府所能直接支配之过剩人口为限。大率可归纳为四类:一、失业者;二、本系政府所用,因情异势迁,而需大量遣散者;三、为政府或社会所救济者;四、囚犯。
(一)失业者,大多为当地过剩人口,尤为劳工为然。各地政府应每年将失业者登记一次或数次,依其原来职业,区分为土农工商等类,县汇报于省,省汇报于中央。中央政府将全国失业者,分别支配于移垦区域。当地政府,规定一种失业移殖章程,开办短期训练班,依士农工商职业性质,分别训练,教以移殖区域内之自然智识,生活方法等等。训练期间,由政府供养生活,待中央指定移殖区域,即由政府运送前往,贷以生活资本,或农、或工、或商、或士,使在新区,得以谋生。凡同一地域之移民,仍移殖于同一区域,即以原属地名名之,如扬州移民移至某处,即名其处为扬州移殖区,或小扬州之类,移民既同来一地,其语言风俗,生活习惯,均与故乡无殊,则虽迁异地,既无生疏寂寞之苦,且增团结互助之心。第一批由政府迁移来者居之而安,与故乡互通消息,其亲友中之生计困苦者,亦将为其逐渐吸引而至。东北移民,山东人所以独多者,无非最初有若干山东人移居其地,其后同乡亲友,逐渐闻风继往也。此一原则,关系移民之失败与成功至钜。我国社会组织,建立于家族伦理关系上,亲友之间,最能互助援引,此次搞战战区流亡人民,咸皆同乡亲友,结队成行,其止留地点,又皆视有无亲友同乡而定,最足表现我国此种社会组织之特点,如移民亦能利用此组织特点,则不难事半而功倍也。
(二)政府因情异势迁,而需大量遣散者,为军官士兵。抗战结束,编遣之军官士兵,当以百万计,若辈有功国家,自宜为其妥谋生活,如举办欧洲各国恩恤金等类,不特国家之负担无穷,且足长其逸豫恶劳之心,爱人以德,不当如是。最善处置,莫如移垦,由政府组织军垦处,主持军垦事宜,将遣散士兵编成垦殖队,在指定地区,分配土地,使事耕耘,一切生产资本、房层设备等等,概从优丰,以示崇功,官长按其阶级,分配土地有差,自耕而外,可以其余出租于人。凡军垦土地,规定若干年内,不纳田赋,如此则大量荒地,可得开垦,编遣问题,亦以解决。至军垦地点,首在国防垦区,俾收移民实边之利,或在囚犯区四周,使负警戒监视之责。
(三)为政府或社会所救济者,如战区之难民,及普通妇女救济院之妇女,习艺所之游民乞丐等,若辈受人救济,徒耗社会力量,如加以组织训练,迁移垦值,均可为有力之生产者,从事相当之工作,而救济院妇女移至垦区,尤能解决垦区缺少女子之严重问题。盖远移开垦,以单身男子为多,带家眷以俱者为数甚少,普通女子,又绝无单身远赴垦区者,故垦区中男女比例,相差甚巨,政府必需设法补救,俾在垦区成立家室,始能安定垦民生活。最简单易行者,为将应加救济之妇女,移至垦区,即在垦区设立救济院,则将来出院择配,必系垦区之人,推而广之,凡各地年轻孀妇,既无子女,又甚贫苦者,在当地因社会习俗关系,不便再嫁,亦可以由政府免费运至垦区,环境变更,再嫁之事,即不受心理拘束,怨女旷夫,各有所归,垦区缺少女子问题,可以迎刃而解矣。
(四)全国各地囚犯之刑期较长者,可按其原来职业,分别移禁于垦区内之监狱,如原业农者,监禁于指定农业移殖区,原业工者,监禁于指定工业移殖区。在监狱内成立感化训练班,训练人员,须择有领导及做事能力者,即在监狱所在地,辟为新县,以训练主任,担任县长,其余训练人员为县府佐治人员。囚犯经过规定感化训练期间,分配土地,开垦谋生,或指定工业工作,仍受一定之约束,再经若干时,工作勤奋,确已悔悟者,乃得为此县之自由民,犯罪之人,一经悔悟,向善之心,尤为强烈。故此新县之民,始虽囚徒,终成良善,较诸国家年耗巨款,将囚犯监禁当地,坐食无事,刑期既满,出而无以为生,而不免重蹈故辙者,其得失相去,为何如耶。江苏镇江,原名丹徒,考诸志乘,以秦时放逐囚犯于此,囚犯衣红,故名丹徒,可见移囚垦殖,于古已有,以昔例今,宜其可行。以上四者,为政府能直接交配之移民,计划既定,立可见诸实行。其余奖励移民方法甚多,兹略举如次:
门)江、浙等省溺婴之风甚盛,寄养育婴堂者,亦满坑满谷,育婴堂死亡率极高,大都夭折不长,此实为我国人口繁殖上之大问题,女婴弃养者,尤占多数。考其原因,无非家计困难,子女众多,抚养困难,将来长大,男者婚,女者嫁,各须为其谋生活之道,力非所胜,前瞻茫茫,不如及其初生,去之为便,父母之爱子女,根于天性,忍心出此,良非得已,故政府可规定生男孩至第几个,即分给其指定垦区内土地若干,指定区域,从其所属地区,如扬州男孩,分给其扬州垦区内土地,只准男孩长大,自己耕垦,或其父母兄弟代往经营,如此则男孩长大,谋生有法,父母即愿忍苦抚育,此其一。既分给土地,使对垦区有所留恋,即可鼓励其前往,此其二。垦区之民均系同乡,更能促进其移垦勇气,此其三。对女孩亦然,规定养至第几个女孩,政府即指定某垦区若干土地为嫁奁,出嫁而后,或与丈夫举室迁垦,或准其托人代垦(托人代垦仍合国家移民及垦荒之目的,惟对男孩应有限制,以少流弊),溺婴之风,自随以除。依此办法推行,则增加入口,移民垦荒,均可收显著之成效。
(2)将来可垦区域,如通铁道,政府应规定凡前往垦区者,可以免费乘车,则愿移垦者,因得易于成行,考察投资者,亦将踊跃前往。此与垦区发展,关系至巨。
(3)政府先在垦区内稍稍投资建设,广为宣传,以作创导,则私人投资,随以俱至,市面既成,移民源源以去矣,譬犹以饵引之于先,以后可坐视其逐渐发展也。
(4)国家在边辟区域所施建设工程,如修筑铁道、开采矿藏等所需工人,大半由内地招募而来,对于此项工人之家属,应特予便利,免费运送,工人即在其工作之处,安定家室,可使久居其地,亦增加移民之一法也。
到了抗战末期,胜利在握,陈果夫愈觉垦殖之重要,将前已提出之“实行移垦政策刍议”加以修正补充,拟订更具体可行的“全国实施垦殖计划”,实为国家建设生产之大计,并国防、人口、经济与土地问题,谋彻底之解决。陈果夫说:“自世界大战以来,并世各国,莫不致力于生产量之增加,内谋逢足自给,构成一国家经济单位,外谋以物易物,强化其国际地位。盖物力之充实,平时为增加国家财富之要素,战时为支持长期作战之根源,垦殖事业者,利用人力发展地力,而充实物力之要着也。查我国垦殖事业,自前清末季,即有创办,但大都限于东北西北东南交通便利之区,西北西南及西部后方地带,以及东南交通偏辟之区,问津甚少,东北西北东南之已办者,又多出于投资者及人民之企图,而政府予以指导及协助甚少。兹值抗战军与之际,举凡安定后方,维系民心,开辟财源,补充给养诸事项,有赖于垦务于进行者至巨,战后国民经济之恢复,国防之奠立,需要垦务之设施者尤多。此种建设生产大计,似未可纯粹任诸人民之自由行动,而必求其能适合于国情,有当于国策,且垦事之动作,愈趋于后方交通困难,地势高塞、民族复杂之区域,除农垦外,愈须别具牧垦、林垦性质,为事之艰苦,又非在内地经营垦务者所能想象,爱拟具全国实施垦殖计划,藉供采择施行。”